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民法

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民法

《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民法(第5版)》內容簡介:在人類文明與文化的發展中,中華民族曾作出過偉大的貢獻,不僅最早開啟了世界東方文明的大門,而且對人類法治、法學及法學教育的生成與發展進行了積極的探索與光輝的實踐。

基本介紹

  • 書名: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民法
  • 類型:人文社科
  • 出版日期:2010年7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300124143, 9787300124148
  • 作者:王利明 曾憲義
  •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頁數:601頁
  • 開本:16
  • 品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序言,

內容簡介

《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民法(第5版)》為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圖書目錄

第一編 民法總論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節 民法的概念
第二節 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
第三節 民法的特點
第四節 民法與鄰近法律部門的區別
第五節 民法的體系
第六節 民法的淵源
第七節 民法的適用範圍
第八節 我國民法的歷史發展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民法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平等原則
第三節 私法自治原則
第四節 公平原則
第五節 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節 公序良俗原則

第三章 民事法律關係
第一節 民事法律關係概述
第二節 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
第三節 民事法律事實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節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第二節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節 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能力
第四節 監護
第五節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戶籍和身份證
第六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七節 個體T商戶與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章 合夥

第六章 法人
第一節 法人制度概述
第二節 法人的成立
第三節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四節 法人的機關及法人分支機構
第五節 法人的變更和終止

第七章 民事權利
第一節 民事權利的概念
第二節 民事權利的分類
第三節 民事權利的行使和保護

第八章 物
第一節 物

第九章 民事行為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民事行為的分類
第三節 民事行為的成立
第四節 意思表示
第五節 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
第六節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為
第七節 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民事行為

第十章 代理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代理權
第三節 無權代理
第四節 代理關係的消滅

第十一章 期限與訴訟時效
第一節 期限
第二節 訴訟時效制度概述
第三節 訴訟時效期間
第四節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

第二編 物權
第十二章 物權概述
第一節 物權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 物權的分類
第三節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 物權的保護

第十三章 物權變動
第一節 不動產物權變動模式
第二節 動產物權的變動
第三節 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第四節 不動產登記制度

第十四章 所有權
第一節 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 所有權的權能
第三節 所有權的取得
第四節 所有權的行使
第五節 所有權的消滅
第六節 所有權的種類

第十五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一節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
第二節 專有權
第三節 共有權
第四節 管理權
第五節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章 相鄰關係
第一節 相鄰關係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 相鄰關係的種類
第三節 處理相鄰關係的原則

第十七章 共有
第一節 共有的概念和特徵
……
第十八章 用益物權
第十九章 擔保物權
第二十章 占有
第三編 債權部論
第二十一章 債的概述
第二十二章 債的履行
第二十三章 債的保全和擔保
第二十四章 債的移轉和消滅
第四編 債權分論
第二十五章 契約概述
第二十六章 契約的訂立
第二十七章 契約的內容與形式
第二十八章 契約的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九章 契約分則
第三十章 不當得利之債
第三十一章 無因管理之債
第五編 人身權
第三十二章 人身權概述
第三十三章 具體人格權
第六編 繼承權
第三十四章 繼承權概述
第三十五章 法定繼承
第三十六章 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撫養協定
第三十七章 繼承程式
第七編 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章 民事責任概述
第三十九章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
第四十章 侵權責任
第四十一章 民事責任的承擔

文摘

宣告死亡只是依法對失蹤人死亡的推定,事實上該失蹤人的生命不一定終結。某自然人在甲地被宣告死亡,但他仍在乙地生存時,就應承認其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因此,《民法通則》第24條第2款規定,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仍然能夠獨立參加各種民事活動,其實施的民事行為仍然可以是有效的。(四)死亡宣告的撤銷失蹤人被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有人確知他沒有死亡時,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自然人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撤銷死亡宣告後,如果被撤銷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已與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關係受到法律保護;其配偶沒有再婚的,原婚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復。被撤銷死亡宣告人有子女的,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應當恢復,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其收養關係不得單方解除。
第七節 個體工商戶與農村承包經營戶一、個體工商戶(一)個體工商戶的概念自然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為成立。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個體工商戶的民事主體資格
個體工商戶並非一類獨立的民事主體,而是包含在自然人這種民事主體中。一般情況下,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參加各種民事活動,主要是為了滿足自己日常生活的需要;自然人一旦以個體工商戶的資格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就成為商事主體。這並沒有改變自然人的一般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我國法律,個體工商戶享有合法財產權,包括對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以及依據法律和契約享有各種債權。個體工商戶依法享有工商經營權,在法律規定和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充分享有自主經營權利,並經批准可以起字號、刻圖章、在銀行開立賬戶,以便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當其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犯時,他們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
(三)個體工商戶責任的承擔
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以全部個人財產承擔無限清償責任,而不是以全部家庭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他的債權人只能就經營者的個人財產提出債權請求。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應以家庭共有財產來承擔清償責任。二、農村承包經營戶
(一)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概念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承包契約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序言

在人類文明與文化的發展中,中華民族曾作出過偉大的貢獻,不僅最早開啟了世界東方文明的大門,而且對人類法治、法學及法學教育的生成與發展進行了積極的探索與光輝的實踐。
在我們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從擺脫動物生活、開始用雙手去進行創造性的勞動、用人類特有的靈性去思考以後,我們人類在不斷改造客觀世界、創造輝煌的物質文明的同時,也在不斷地探索人類的主觀世界,逐漸形成了哲學思想、倫理道德、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等一系列維繫道德人心、維持一定社會秩序的精神規範,更創造了博大精深、義理精微的法律制度。應該說,在人類所創造的諸種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種極為奇特的社會現象。因為作為一項人類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類在認識自身、調節社會、謀求發展的各個重要進程中的思想和行動。法律是現實社會的調節器,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是通過國家的強制力來確認人的不同社會地位的有力槓桿,它來源於現實生活,而且真實地反映現實的要求。因而透過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個時代的法律制度,我們可以清楚地觀察到當時人們關於人、社會、人與人的關係、社會組織以及哲學、宗教等諸多方面的思想與觀點。同時,法律是一種具有國家強制力、約束力的社會規範,它以一種最明確的方式,對當時社會成員的言論或行動作出規範與要求,因而也清楚地反映了人類在各個歷史發展階段中對於不同的入所作出的種種具體要求和限制。因此,從法律制度的發展變遷中,同樣可以看到人類自身不斷發展、不斷完善的歷史軌跡。人類社會幾千年的國家文明發展歷史已經無可爭辯地證明,法律制度乃是維繫社會、調整各種社會關係、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的工具。同時,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也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顯著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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