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規定

2012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規定

2012年研究生招生工作要全面貫徹落實教育規劃綱要和胡錦濤總書記在慶祝清華大學建校10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精神,以提高質量為核心,以促進公平為重點,以改革創新為動力,深入推進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繼續推動研究生教育結構調整和最佳化,進一步強化考試安全責任,全面規範錄取管理,推動研究生教育科學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12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規定
  • 編號:教學[2011]10號
  • 類型:管理規定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教育部通知,附屬檔案,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第三章 招生計畫,第四章 報名,第五章 命題,第六章 初 試,第七章 評 卷,第八章 復 試,第九章 調 劑,第十章 錄 取,第十一章 違規處理,第十二章 附 則,2012同等學力申碩考試新政策,新增碩士學位授予單位規範,

教育部通知

教育部關於做好2012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學[201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有關省(市)科委(科技幹部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幹部部,各研究生招生單位:
一、深入推進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創新研究生招生體制機制
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要樹立以提高質量為核心,走內涵式發展道路的教育發展觀,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適應社會需要作為衡量人才選拔培養水平的根本標準。按照“提高質量、突出創新、最佳化結構、理順體制”的總體目標,推進研究生招生考試體制機制、方法手段和內容體系等方面的改革。要加快評價方式改革,把對考生綜合能力和素質的考查作為改革的重點。各招生單位要進一步最佳化考試內容,提高選拔的有效性,使優秀拔尖創新人才脫穎而出。要結合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特點和各個專業學位專業特色,加強對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考試方式方法和內容體系的研究,積極探索和不斷完善與生源特點和培養要求相適應的評價體系。2012年管理類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實行綜合能力考試的試點將擴大至7個相關專業學位,同時部分高校將進行經濟類專業學位綜合能力考試的改革試點。
二、著力做好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進一步最佳化研究生教育結構
大力發展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是提升研究生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能力和就業能力的重要舉措。各招生單位要按照“以增量促存量”的原則,做好學術型和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計畫安排的結構調整。2012年碩士生招生計畫的增量主要用於專業學位,存量部分要將學術型的計畫按不少於5%的比例調減,用於增加專業學位計畫。要統籌合理安排各個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計畫,防止出現個別專業計畫過於集中的現象,過去幾年個別學校安排MBA等專業學位招生計畫過多的要進行調減。各招生單位要在專業學位教指委的指導下,通過多種形式,加大對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性質、特點、培養目標、培養方式等方面的宣傳力度,加強對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考試方式、在校管理與待遇、獎助制度以及未來職業發展方面等考生最關心的問題的宣傳,幫助考生充分了解專業學位,吸引優秀生源報考。
三、強化考試安全責任,防範打擊高科技舞弊行為
考試安全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第一要務,防範和打擊高科技舞弊是研究生招生戰線的重大責任。各級考試管理部門和招生單位要深入分析研究高科技團伙舞弊的技術特徵、組織方式和活動規律,按照“人防技防結合,防範打擊並重,教育法制齊抓,聯席會議部門共管”的思路,有針對性地構築防範和打擊高科技團伙舞弊的體系。要積極推進標準化考場建設,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配足配齊能夠有效防範高科技舞弊的設備。各省級教育考試招生管理機構要積極做好相關考務改革帶來的工作調整、人員培訓和應急預案等工作。加強對考務人員的管理和監督,著力提高他們的責任意識、反作弊的識別能力。結合本地區實際,研究制定考務工作人員行為規範和責任追究辦法。加強對考生的誠信教育,營造誠信考試的輿論環境。要加強考試法規建設,加大對作弊考生處罰力度。
四、改進錄取辦法,促進生源合理流動
為了進一步加強巨觀管理,擴大複試比例,促進生源合理流動,發揮招生單位在人才選拔中的主導作用,2012年起對全國統考考生進入複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的劃線區域進行調整。除原三區(西部)不變外,原一、二區(東、中部)的21個省份合併做統一要求。各招生單位可以在國家確定的考生複試基本要求的基礎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招生錄取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五、加強招生考試行風建設,進一步規範招生行為
作風建設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保障。各招生單位和考試管理機構要按照教育部黨組關於加強“三風”建設的要求,抓好研究生招生系統的行風建設。要改進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招生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對招生考試工作中的失職、瀆職、徇私舞弊行為要進行嚴肅的責任追究,要有效預防和嚴厲懲處命題、監考、閱卷、複試和錄取等環節中的違規行為和不作為行為,嚴肅查處和中介機構勾結參與招生、牟取利益的工作人員,純潔招生隊伍,淨化招生考試環境,杜絕不良之風對招生工作的干擾,切實維護廣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確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附屬檔案:2012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附屬檔案

2012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碩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證碩士生的入學質量和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生,是為了培養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具有創新精神和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層次學術型專門人才以及具有較強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能夠承擔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職業素養的高層次套用型專門人才。
第三條 招收碩士生應堅持按需招生、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和寧缺毋濫的原則。
第四條 招生單位及其招生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必須經教育部及其授權單位批准。
第五條 招生對象主要為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本科畢業的人員,以及具有與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的人員等。
第六條 招生單位培養碩士生的經費來源分為中央(地方)財政撥款、用人單位委託培養經費和自籌經費等。
第七條 碩士生入學考試分初試和複試兩個階段進行。初試和複試都是研究生入學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初試由國家統一組織,複試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
初試分為全國統一考試、聯合考試、單獨考試以及推薦免試。
全國統一考試中部分考試科目由教育部統一組織命題。聯合考試是教育部批准的特定學科(類別)、專業(領域)的部分考試科目由全國統一(或聯合)命題的考試。
單獨考試是經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單位,為符合特定報名條件的在職人員單獨組織命題而進行的考試。
推薦免試是部分高等學校按教育部規定推薦本校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確認其免初試資格,由招生單位進行複試的選拔方式。
第八條 全國統一命制的試題(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組織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招生單位聯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單考試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後至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題紙、答題卡,下同)在成績公布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第九條 碩士生按其學習方式分為全日制碩士生和非全日制碩士生兩種。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條 教育部歸口管理全國碩士生招生工作。其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部署全國的招生工作,發布年度招生簡章,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訂並下達年度招生計畫。
(三)確定碩士生招生全國統考、聯考科目,並審定考試大綱。
(四)組織全國統考、聯考科目的命題工作和組織實施碩士生全國統一入學考試。
(五)公布組織單獨考試招收碩士生的招生單位名單及其年度單考招生限額。
(六)制訂推免生工作管理辦法,組織專家委員會評審,確定開展推免生工作的高等學校名單,公布年度推免生限額。
(七)組織招生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開展招生宣傳和研究工作。
(八)調查處理或授權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本地區碩士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教育部關於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報教育部備案並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加強隊伍建設。根據新形勢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務要求,合理設定負責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專門常設機構,合理確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員的編制,配備必要的專職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員;做好本地區招生工作人員培訓工作。
(三)組織本省招生單位編制招生專業目錄。
(四)設定報考點和評卷點,組織報名、考試、評卷等工作,根據教育部要求按時、準確、規範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五)組織並做好試題印製及保密、保管工作。
(六)協調並監督檢查招生單位和報考點的招生考試工作,根據職責分工受理考生信訪,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發現重大問題應立即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報告。
(七)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八)組織開展招生宣傳、諮詢和研究工作。
第十二條 招生單位的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國家下達的招生規模,擬定本部門所屬各招生單位的招生計畫,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調查處理本部門所屬招生單位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
第十三條 招生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教育部關於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和所在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必要的實施細則。
(二)設定研究生招生機構,合理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負責招生工作,並組織招生人員開展培訓。
(三)根據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和社會需求,制訂本單位的分學科(類別)、專業(領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選指導教師,制訂指導教師管理辦法。
(五)編制招生專業目錄,並按要求上傳並公布。
(六)開展招生宣傳、諮詢和研究工作。
(七)審核考生的報考資格。
(八)參照教育部、衛生部等部門的體檢工作相關規定,結合本單位情況,制訂體檢要求。
(九)組織命題、評卷、複試、體檢、思想政治素質與道德品質考核和錄取等工作,並做好相應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對入學新生的思想政治、業務和身體健康狀況進行複查。
(十一)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接受考生的申訴,負責作必要的解釋,處理招生中的遺留問題。

第三章 招生計畫

第十四條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年度招生計畫,分學術型和專業學位兩種類型,招生單位根據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確定各學科(類別)、各專業(領域)的招生人數。
第十五條 由中央或地方財政撥款培養的碩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兩種。定向生按定向契約就業;非定向生可按所在招生單位推薦、本人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辦法就業。
第十六條 委託培養碩士生的培養經費由用人單位提供,畢業後按委託培養契約就業。
第十七條 自籌經費碩士生的培養經費由招生單位在培養條件、指導力量具備的前提下,用指導教師的科研經費,或向社會多種渠道籌措解決。學生畢業後按自籌經費培養契約就業,契約中沒有規定就業去向的,通過“雙向選擇”辦法就業。

第四章 報名

第十八條 報名參加研究生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願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三)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報考委託培養和自籌經費的考生年齡不限。
(四)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國家和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五)已獲碩士或博士學位的人員只可報考委託培養或自籌經費碩士生。
(六)考生必須符合下列學歷條件之一:
1.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
3.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後,經2年(從高職高專畢業到2012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且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
4.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和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按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5.已獲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
自考生和網路教育學生須在報名現場確認截止日期前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證書方可報考。
在校研究生報考須在報名前徵得所在培養單位同意。
第十九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全國統一考試的報考條件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報名參加法律碩士(非法學)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八條中的各項要求。
2.在高校學習的專業為非法學專業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法學門類中的法學類專業[代碼為0301]畢業生不得報考)。
(二)報名參加法律碩士(法學)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八條中的各項要求。
2.在高校學習的專業為法學專業的(僅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法學門類中的法學類專業[代碼為0301]畢業生方可報考)。
(三)報名參加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旅遊管理碩士、工程碩士中的項目管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管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八條中第(一)、(二)、(三)、(四)、(五)各項的要求。
2.大學本科畢業後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或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後,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經驗,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的人員;或已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並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四)報名參加除法律碩士(非法學)、法律碩士(法學)、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旅遊管理碩士、工程碩士中的項目管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管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外的其他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第十八條中的各項要求。
第二十條 報名參加單獨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一)符合第十八條中第(一)、(二)、(三)、(四)、(五)各項的要求。(二)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學歷後連續工作4年或4年以上,業務優秀,已經發表過研究論文(技術報告)或者已經成為業務骨幹,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為本單位定向培養或委託培養的在職人員;或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後工作2年或2年以上,業務優秀,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為本單位委託培養的在職人員。
建築學碩士、工程碩士、城市規劃碩士、農業推廣碩士、獸醫碩士、風景園林碩士、林業碩士、臨床醫學碩士、口腔醫學碩士、公共衛生碩士、護理碩士、藥學碩士、中藥學碩士等13個專業學位類別可設定單獨考試。
第二十一條 推免生須是經本科畢業學校(具有開展推免生工作資格的高校)選拔並確認資格,在統考報名前通過其報考單位複試並被錄取的普通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除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旅遊管理碩士、工程碩士中的項目管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管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外,其他各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二十二條 報名包括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兩個階段,具體辦法由教育部和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公布。
考生須按規定繳納報考費。
第二十三條 報考點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確定並公布。報考點接受考生諮詢,辦理報名手續,安排考場,組織考試。
第二十四條 招生單位根據考生報考信息和教育部的規定,確定考生的考試資格,准考證由考生自行在報名系統中下載列印。
第二十五條 考生報名時須簽署《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第五章 命題

第二十六條 全國統考和聯考科目的命題工作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組織;統考科目考試大綱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編制,聯考科目考試大綱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關機構組織編制,自命題科目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
第二十七條 命題人員應為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教學經驗豐富、學術水平較高並且近期承擔教學工作的人員。命題人員原則上應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職稱或相當職稱並具有碩士生招生考試命題經驗。每位命題人員只能參加一門考試科目的命題工作。命題人員要遵守工作紀律,特別是要信守承諾,保守秘密,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考研輔導活動,不參與任何與考研內容有關的諮詢活動,不參與任何與考研有關的複習資料編寫、出版等活動。命題人員要簽訂《保密協定書》,過失泄密和故意泄密人員均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相應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試題不得委託非碩士生招生單位或個人命題;委託其他招生單位命題的,要簽訂保密責任書。
第二十九條 碩士生入學考試是選拔性考試,試題應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備研究生入學的基本條件。學術型碩士生要突出基本理論的考查,專業學位碩士生要突出實踐能力的考查。試題要有一定的區分度,難易程度要適當。
第三十條 試題不得有政治性的錯誤,並應避免出現學術界尚有爭議的問題。
第三十一條 單獨考試初試科目設定與相應學科專業統考生的考試科目相同,單獨考試的各考試科目可由招生單位命題,也可以選用統考試題。
第三十二條 各考試科目均應根據考試大綱(考試內容範圍說明)和對碩士生入學的基本要求,參考大學本科的教學大綱進行命題。招生單位不得指定考試科目的參考書目和參考材料。

第六章 初 試

第三十三條 全國招收碩士生入學考試的初試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三十四條 學術型研究生招生初試科目一般為四個單元,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業務課一和業務課二,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五條 教育學、歷史學、醫學門類設定三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業務課一,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300分。
第三十六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初試科目一般為四個單元,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業務課一和業務課二,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體育碩士、套用心理碩士、文物與博物館碩士、藥學碩士、中藥學碩士、臨床醫學碩士、口腔醫學碩士、公共衛生碩士、護理碩士初試科目設三個單元,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基礎課,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300分。
會計碩士、圖書情報碩士、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旅遊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和審計碩士初試科目設兩個單元,即外國語、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滿分分別為100分,200分。
金融碩士、套用統計碩士、稅務碩士、國際商務碩士、保險碩士、資產評估碩士初試增設經濟類綜合能力科目,供試點學校選考,滿分為150分。
第三十七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全國統考科目為思想政治理論、英語一、英語二、俄語、日語、數學一、數學二、數學三、教育學專業基礎綜合、心理學專業基礎綜合、歷史學基礎、西醫綜合、中醫綜合。
全國聯考科目為數學(農)、化學(農)、植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動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計算機學科專業基礎綜合、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法碩聯考專業基礎(非法學)、法碩聯考綜合(非法學)、法碩聯考專業基礎(法學)、法碩聯考綜合(法學)。
第三十八條 招生單位必須按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確定考試科目及使用相關試題。
第三十九條 初試每科考試時間一般為3小時,建築設計等特殊科目考試時間最長不超過6小時。初試方式均為筆試。
第四十條 報考單獨考試及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和旅遊管理碩士的考生必須到招生單位所在地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指定的報考點報名、考試。其他考生到本人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指定的報考點報名、考試。

第七章 評 卷

第四十一條 教育部統一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授權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在教育部考試中心指導下統一組織,聯合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由教育部委託有關單位組織進行。統考科目具體的評卷細則和工作程式、要求和紀律,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根據教育部的要求制訂。提倡有條件的省(區、市)初試統考的英語、思想政治理論等科目實行網上閱卷。
第四十二條 統考科目評卷工作實行省級招生委員會統一領導、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統一組織、評卷點承辦單位具體實施的管理體制。招生單位有承擔當地統考科目評卷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三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要加強評卷點建設。各評卷點要成立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負責人和承辦單位負責人共同組成的領導小組,加強對評卷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建立健全評卷工作系列規章制度,特別是評卷工作責任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和評卷工作質量監督保證制度;要逐步完善評卷教師的聘任機制,保證評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四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成立由相關招生單位各學科權威專家組成的統考科目評卷工作專家組,根據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答案及評分參考,負責統考科目評卷工作細則的擬定、試卷的試評、評卷教師的培訓、評卷工作的業務指導與組織實施、試卷評閱過程中爭議問題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根據專家組的提名,聘請有關教師承擔各學科評卷工作,招生單位有責任和義務按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的要求選派所需評卷教師,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辭拒絕。評卷工作由評卷教師所在學校以適當方式計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六條 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原則上由招生單位負責,組織管理工作參照各地統考科目評卷管理體制、辦法和自命題評卷的有關要求實施。各招生單位將自命題部分的成績上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將統考科目成績返回招生單位;同時將統考科目成績和自命題科目成績合成後報教育部。合成後的考生成績由招生單位在教育部規定時間內向考生公布。

第八章 復 試

第四十七條 複試是對考生的專業能力和專業能力傾向、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以及綜合素質等方面的考查。複試是碩士生招生錄取的必要環節,複試不合格者不予錄取。教育部制定並公布參加統考考生進入複試的基本分數要求,招生單位以國家基本分數要求為基礎,確定本單位考生進入複試的要求。經教育部批准的自行確定複試分數線的高校另行規定。
第四十八條 複試應採取差額形式,差額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招生單位,可以適度擴大差額複試比例。招生單位要按照《教育部關於加強碩士生招生複試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學〔2006〕4號)有關規定,制訂本單位的複試工作辦法,並事先公布。
第四十九條 招生單位在複試時對考生學歷證書(以報名現場確認截止日期前所獲得的文憑為準)、學生證等報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資格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教育部規定者,不予複試。
第五十條 招生單位對擬接收的推免生必須在2011年10月25日前完成複試及接收手續。複試工作由招生單位按照《教育部關於加強碩士生招生複試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學〔2006〕4號)實施。
第五十一條 對同等學力考生除複試外,還必須加試至少兩門本科主幹課程。加試科目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加試方式為筆試。報考法律碩士(非法學)、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或旅遊管理碩士的同等學力考生可以不加試。
第五十二條 審計碩士、會計碩士、圖書情報碩士、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和旅遊管理碩士的思想政治理論考試由招生單位在複試中進行,成績計入複試總成績。
第五十三條 招生單位認為有必要時,可對考生再次複試。
第五十四條 體檢工作由招生單位在複試階段組織進行,體檢須在招生單位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進行。招生單位參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要求,按照《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B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規定,結合招生專業實際情況,提出本單位體檢要求。

第九章 調 劑

第五十五條 要重視做好調劑工作,特別是對進行初試科目改革的學科專業跨學科的調劑複試要給予支持。對教育學、歷史學、醫學、農學學科門類、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學科考生(僅限於參加統考或聯考的考生)的調入和調出在考試科目的要求方面可從寬掌握。
第五十六條 調劑工作的具體要求和程式由招生單位按教育部錄取政策確定並公布。

第十章 錄 取

第五十七條 招生單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2012年錄取工作規定和要求以及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的補充規定,根據2012年全國研究生招生計畫,依據考生初試和複試的成績,並結合其平時學習成績和思想政治表現、業務素質以及身心健康狀況擇優確定擬錄取名單。錄取工作要依法保護殘疾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八條 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各招生單位要嚴格執行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加分優惠政策,除教育部統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之外,不得擅自擴大範圍,另設標準。
第五十九條 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應按國家規定對招生單位的錄取工作進行檢查,實施監督。錄取名單須經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錄取檢查省級招辦聯合辦公會議審查。
第六十條 被錄取的新生,經考生本人申請和招生單位同意後可以保留入學資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學學習。
第六十一條 定向培養、委託培養和自籌經費培養碩士生應在錄取前簽訂契約。
第六十二條 新生應按時報到。不能按時報到者,須有正當理由和有關證明,並向招生單位請假。無故逾期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應屆本科畢業生考生入學時未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者,取消錄取資格。
第六十三條 新生報到後,招生單位應對其進行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專業素質、健康狀況等全面複查,發現有不符合標準者按照本單位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章 違規處理

第六十四條對在報名及考試中有違規行為的考生,有關部門視不同情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給予處理。對弄虛作假者(含推薦免試生),不論何時,一經查實,即按有關規定取消報考資格、錄取資格或學籍。
第六十五條 招生單位要充分利用考生的誠信記錄,將考生誠信狀況作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內容和錄取的重要依據,對於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對在當年研究生招生考試中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許報考;對嚴重作弊的在校考生按有關規定予以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考試作弊的在職人員要通知考生本人所在單位。
相關單位應及時按規定將作弊考生的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或單位,並記入考生的誠信檔案和人事檔案,作為其今後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六十六條 對在招生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徇私舞弊或者給招生工作造成損失的人員,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所在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處理。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現役軍人報考碩士生及軍隊系統的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生的辦法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招收港澳台地區人士、外籍人士為碩士生的管理辦法由教育部另文規定。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2同等學力申碩考試新政策

2012同等學力申碩考試的政策法規略有變動,主要是對考試的年限進行了放寬,同等學力申碩考試給考生提供了更多的機會深造,獲得更高的學歷,對於同等學力申碩考試的具體變化,在職研究生招生信息網小編給您具體的介紹一下,希望對您有幫助。
日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下發檔案,放寬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相關課程考試及國家統考的年限限制,並進一步明確上述渠道申請碩士學位人員的資格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有關規定,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對象除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的研究生外,還有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為了規範此項工作,保證學位授予質量,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在1998年制定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同等學力申碩考試規定了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博士學位的條件和具體程式。其中就包括了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須“已獲得學士學位,並在獲得學士學位後工作三年以上”;申請人員學習研究生課程方式不限,但“申請人自通過資格審查之日起,必須在四年內完成學位授予單位組織的全部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且成績合格。四年內未通過課程同等學力申碩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者,本次申請無效”。
此次政策調整主要對上述年限規定進行了放寬。即:申請學位人員通過上述考試的期限不再由國家統一規定,而是由學位授予單位自行規定。這一調整更加適應大部分人在職學習提高的特點和終身學習理念的要求,必將減少在職人員學業和工作相互影響的矛盾,為申請學位人員提供了更加合理、寬鬆的學習空間。
5月同等學力申碩政策解讀:
將考試年限進行了放寬,不再實行國家統一規定,而是由各招生單位自主決定。那么就意味著,四年的期限通過考試,在時間上甚至會更長。實際上高校的政策並沒有給學員減輕壓力。按照同等學力申碩考試相關院校的政策規定:沒有在四年內通過考試的考生,需要從新申請、從新參加在校規定的相關修學分的考試(在2年內大約要通過學校規定的16門課程)及題庫考試,從新申請考試資格卡。如果某一學員沒有在四年內通過同等學力全國聯考的考試,那么,他就需要投入更多的時間和金錢。這樣不僅要浪費2年時間甚至更多。另外還需要交每科大約200多元考試費用,如果需要從新考學校的考試,還需要交4000多元錢。
在職人員時間都比較緊張,以同等學力考試無疑是給更多的人更多的機會進行深造,獲得更高學歷的教育。新一年的同等學力申碩已經開始了,對於同等學力考試,要早做準備、及早複習,英語基礎薄弱一直是大家的通病,基礎薄弱,遺忘知識較多,那么就需要我們通過各種方法巧記、速記、把遺忘的知識找回來,因為同等學力申碩考試難度越來越接近大學英語六級考試的輔導水平,所以為了一次性通過考試,選擇一個好的輔導班是必要的。

新增碩士學位授予單位規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
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25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審核辦法改革方案》,為做好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下稱“新增單位)工作,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新增單位工作的指導思想
新增單位工作,要在科學發展觀指導下,以保證和提高研究生教育質量為核心,按照“國家分類管理、加強省級統籌、重在規劃建設、最佳化結構布局”的原則進行,促進研究生教育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國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增單位工作實施分類管理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國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新增單位工作實施分類管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在適當的規劃周期內,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學位授權體系和研究生教育發展狀況為基礎,綜合考慮經濟社會人口等相關因素,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合理分類,並採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對其新增單位規劃、建設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實施分類管理,目的在於根據各類省份的不同情況,建立有針對性的引導、約束和調控機制,加強巨觀調控,最佳化結構布局,實現協調發展。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在綜合分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授權體系和研究生教育的規模、結構及其與經濟社會發展協調程度的基礎上,將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分為以下四類:
Ⅰ類省份:研究生教育發達,學位授權體系能夠滿足需要。
Ⅱ類省份:研究生教育比較發達,學位授權體系基本滿足需要。
Ⅲ類省份:研究生教育欠發達,學位授權體系尚不滿足需要。
Ⅳ類省份:研究生教育發展滯後,學位授權體系在層次或類型上存在較多空白。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根據國家教育發展總體發展規劃和調整結構、最佳化布局的實際需要,確定相應規劃周期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所屬類別和新增單位的數量限額。
對服務國家特殊需求的少數單位,不受上述的地區分類限制,由國家統籌考慮。
各分類地區的規劃周期、規劃及立項建設要求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根據國家巨觀發展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一個規劃周期結束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對下一規劃周期各省分類和新增單位數量限額進行調整。
三、進一步強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統籌管理職責
在國家分類管理和指導下,省級人民政府及其學位委員會要加強對區域內新增單位規劃、建設工作的統籌管理。
1.統籌考慮本地區內各級各類學位授予單位和研究生教育發展總體情況,根據本地區以及國家、部門或行業需求,作好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的規劃工作。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的規劃和建設,要統籌考慮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人才培養需要和不同單位的辦學特色,充分發揮已有學位授予單位作用,做到科學分工,合理定位。
2.統籌落實建設資金和各項建設措施,集中力量對批准立項的單位進行建設。
3.對本地區內各單位立項建設工作進行統籌管理和指導。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統一部署,對立項建設單位的中期檢查和驗收時間等提出建議安排。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新增單位審核工作,由軍隊學位委員會參照省級學位委員會規劃、立項、建設、驗收的指導意見和有關規定進行。
部委屬單位擬立項建設為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的,應列入該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立項建設規劃。此類單位的立項和建設階段的工作,由主管部委按照該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立項建設規劃組織進行。中期檢查和驗收工作由省級學位委員會商主管部委同意後統籌進行。
四、做好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立項建設規劃
各省級學位委員會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分類指導意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事業發展規劃,貫徹落實加強省級統籌的總體要求,在認真分析現有學位授權結構布局、人才需求和培養能力的基礎上,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本著“科學分工、合理定位,統籌規劃、最佳化結構,保證質量、提高效益”的原則,研究制訂相應規劃周期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立項建設規劃》。
立項建設規劃應包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社會發展在國家巨觀發展戰略中的基本定位、發展現狀及高等教育基本情況分析;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授權體系現狀及建設需求;擬新增學位授予單位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以及學位授權體系建設需求的適應性分析;擬新增學位授予單位及其主要學科現有條件和水平分析;擬新增單位總體建設目標、項目建設目標和主要建設措施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地區分類和新增單位規模控制方案要求制定的《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立項建設規劃》(含立項建設單位《項目建設規劃》,下同),由省級學位委員會審議通過,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五、擬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的立項建設
1.立項。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立項建設規劃》,各省級學位委員會或主管部委與擬建設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正式立項建設。
2.建設。省級學位委員會在立項建設期內協調相關部門在師資隊伍、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物質條件及資金投入等方面給予相應的支持,保證各種投入資源落實到位。立項建設的單位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建設。
3.中期檢查。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統一安排,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專家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
4.驗收。按照新增單位立項建設規劃完成建設任務並達到建設目標的立項建設單位,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組織或委託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對建設工作進行驗收。通過驗收的單位,報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議批准授權;未通過驗收的單位,由省級學位委員會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要求,在本規劃周期內繼續建設。超過一個規劃周期仍未通過驗收的單位,是否繼續進行建設,將根據新的規劃周期規劃要求,重新進行規劃論證。
六、加強對新增單位審核工作的監管和監督
建立國家和省級兩級監管體系,對新增單位規劃、立項和建設過程進行監管。對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培養工作和首屆畢業生質量進行專項評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開展新增學位授予單位規劃、立項和中期檢查工作,要做到依靠專家、程式規範、公開透明、廉潔評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新增學位授予單位立項建設規劃》、各擬建設學校提交的規劃論證材料、評估驗收結果等,均需以適當方式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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