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國際商會多式聯運單證規則

是《多式聯運單證規則》(UNCTAD/ICC Rules for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1991)的全稱,是1991年由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與國際商會在《聯合運輸單證統一規則》的基礎上,參考《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共同制定的一項國際規則,供當事人自願採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991年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國際商會多式聯運單證規則
  • 外文名:UNCTAD/ICC Rules for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
  • 制定時間:1991年
  • 性質:國際規則
  • 制定單位: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國際商會
  • 規定:規則對無論是侵權還是違約均有效
簡介,主要內容,

簡介

多式聯運單證規則》的全稱,是1991年由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與國際商會在《聯合運輸單證統一規則》的基礎上,參考《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共同制定的,是一項國際規則,供當事人自願採納。規則共13條。

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有:(1)本規則經當事人選擇後適用,一經適用就超越當事人訂立的條款,除非這些條款增加多式聯運經營人的義務。(2)對一些名詞做了定義。(3)多式聯運單證是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的初步證據,多式聯運經營人不得以相反的證據對抗善意的單據持有人。(4)多式聯運經營人責任期間自接管貨物時起到交付貨物時止。多式聯運經營人為其受僱人、代理人和其他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承擔一切責任。(5)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基礎是完全責任制,並且對延遲交付應當承擔責任。(6)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限制為每件或每單位666.67特別提款權,或者毛重每公斤2特別提款權.(7)如果貨物的損壞或滅失的原因是多式聯運經營人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則不得享受責任限制。(8)如果貨物的損壞或者滅失是由託運人的原因造成的,則多式聯運經營人應先向單據的善意持有人負責,而後向託運人追償。(9)貨物損壞明顯,則收貨人立即向多式聯運經營人索賠,如不明顯,則在6日內索賠。(10)訴訟時效為9個月。(11)規則對無論是侵權還是違約均有效。(12)本規則適用於所有多式聯運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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