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美國綜合貿易法案

《1988年美國綜合貿易法案》是1988年美國為了提高本國工業地位發布的一項法案。

1988年美國綜合貿易法案,該法案是美國歷史上迄今為止篇幅最長、涉及面最廣的貿易法案,其重點是加強美國工業的國際競爭地位。為此,該法案加強了美國總統的談判授權,以提高其在多邊、雙邊談判中迫使外國政府作出讓步的能力。在智慧財產權方面,該法案包括大量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條款,並創造了幾個新的機制來幫助美國政府在對外智慧財產權談判中贏得讓步,這就是“特殊301”和“超級301”的機制。這兩個條款實際上是為了更好地實施301法律而制定的。超級301隻適用於1989年和1990年,它要求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在這兩年確定美國貿易夥伴的“重點不公平貿易做法”並進而確定“重點國家”,同時授權其採取貿易報復措施,以消除這些重點不公平貿易做法。特別301則專門針對外國政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政策和做法,它已成為美國迫使其貿易夥伴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最有效的條款。《1930年關稅法》中的第337節通常被稱為美國貿易法中的“不公平貿易做法”法律。《1988年綜合貿易法案》對337節作了如下修改:(1)修改後的337節不再要求申請人證明他受到了侵略行為的損害,也不需要說明美國的有關工業“有效地並在一定經濟規模上經營”。這無疑更有利於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偏向申請人的裁決;(2)提高了罰款金額。如果侵權人不遵守停業侵權令,則每天的最高罰款金從修改前的1萬美元提高到10萬美元;(3)該法修改前,方法專利所有人不能利用337法律向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申訴。修改後的337節則允許方法專利所有人同產品專利所有人一樣提出申訴。這一變動將大大有利於高度依賴方法專利的醫藥工業;(4)大大擴大了可以視作一項工業的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定義範圍。根據修改後的337節,大量投資於開發利用一項智慧財產權(包括工程設計、研究與開發等)即可視為構成一項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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