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12月15日

1979年12月15日是一個時間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為了切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的具體管轄範圍通知。

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為了切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的具體管轄範圍通知。
1979年12月15日,衛生部、農業部、財政部、國家醫藥總局和中國供銷合作總社聯合下發通知,發布《農村合作醫療章程(試行草案)》,要求各地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執行。20世紀80年代初期,農村開展經濟體制改革,開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家庭重新成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單位,集體經濟逐漸解體;以集體經濟為依託的合作醫療失去了主要的資金來源。此外,在“文化大革命”中推進與普及合作醫療時,也存在著形式主義、一刀切等問題,使得一些人把合作醫療當成“左”的東西而全盤否定。再加上合作醫療在運行過程中也存在著管理不善、監督不力等問題,導致合作醫療大面積解體,瀕臨崩潰。
1979年12月15日,廣東核電事業1979年廣東大亞灣核電站可行性研究開始。廣東核電事業所取的成就,是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和親切關懷下,是在中央各部委、廣東省、深圳和中國各參與單位的大力支持下取得的;是我國改革開放的成功實踐和現代企業制度的有益嘗試;是廣東核電的建設者們解放思想、艱苦創業,高起點起步,走引進、消化、吸收、創新,按國際水平逐步實現我國核電自主化道路的成果;是中國廣東核電集團團正確執行“以核養核、滾動發展”、“以核為主、多種經營”發展方針的成果。為了做好廣東核電事業建設經驗總結,中國廣東核電集團有限公司決定編纂出版《廣東核電層管理檔案匯集》,《匯集》是廣東核電創業和發展歷史的真實記錄,比較完整在反映了廣東電核電發展進程中的重大事件、決策過程和管理思想。
1979年12月15日,按照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範圍的通知》的規定,“抗拒執行判決、裁定案”屬於法院直接受理的範圍。針對被執行人過著豪華、奢侈生活的現象,法院往往能夠及時、果斷地實施逮捕措施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通過刑事制裁或者刑事制裁的威懾職能,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執行難”的問題,在1996年之前“執行難”並未像如今這樣引發社會公眾廣泛的不滿和指責。1996年刑訴法修改後,拒執罪改由公安機關立案管轄。誠然,從維護被告人合法權利和程式正義方面而言,刑訴法的修改體現了我國人權事業上的巨大進步;但同時,我們在強調程式正義和被告人合法權利保護的同時,還應當看到如何才能夠保證刑法的實施、發揮刑法實現社會安全和社會秩序方面的威懾作用。從這個意義上說,執拒罪不能應因立案管轄範圍的改變而失去在維護司法裁決的權威性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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