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12月27日

1952年12月27日

1952年12月27日,政務院命令頒布《關於省、市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經機關與國營財經企業部門監察室暫行組織通則》。

過去我們國家經濟的主體性質是由以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為主體“人民公社”和以工商業全民所有制為主體“國營企業”的兩大支柱組成。那么國營企業的產權性質就可以解釋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全體公民的共同財產,委託國家經營而產權歸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全體公民。通俗的說就是我們每一個人對該財產都平均具有一票的發言權,也可以解釋為按現在的說法就是一股。不管貧富貴賤每人只能夠擁有一股。
自從改革開放以來,黨中央提出了"發展市場經濟,完成從社會主義計畫經濟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經濟體制的轉軌"的改革目標以來.我國的經濟支柱---『全民所以制經濟』的稱謂由國營經濟變為國有經濟.此稱謂的變化有重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對推動我國的國企改革和經濟類型的深度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和政治支持!同時也必將進一步引導和促進我國改革開放下和加入WTO後的的經濟體制縱深改革和橫向發展.使由國營經濟更名成的國有經濟作為社會主義的經濟支柱更加穩固和強勁.使黨中央國務院號召的"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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