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0年5月24日

宣統二年(1910)四月十六日
清政府頒行幣制則例。該則例規定暫以銀為本位,以圓為單位,以一圓為主,重庫平七錢二分,另以五角、二角五分、一角三種銀幣及五分鎳幣,二分、一分、五厘、一厘四種銅幣為輔幣,圓角分厘,各以十進,永為定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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