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邁車險

汽車保險,即機動車輛保險,簡稱車險,是指對機動車輛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負賠償責任的一種商業保險。汽車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它伴隨著汽車的出現和普及而不斷發展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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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80邁車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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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狀況

180邁先後與平安保險、大地保險人壽保險、陽光保險等眾多保險公司簽訂合作協定。

保險分類及常識

機動保險

機動車輛保險是以汽車、電車、電瓶車、機車、拖拉機等機動車輛作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機動車輛保險具體可分車輛基本險和附加險兩個部分。機動車輛保險產生於19世紀末,世界上最早簽發的機動車輛保險單,是1895年由英國“法律意外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費為10英鎊到100英鎊的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單,但汽車火險可以在增加保險費的條件下加保。

機動險種

機動車輛保險一般包括交強險和商業險,商業險包括基本險和附加險兩部分。基本險分為車輛損失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全車盜搶險(盜搶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責任險和乘客責任險)、附加險包括玻璃單獨破碎險、劃痕險、自燃損失險、涉水行駛險、無過失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車輛停駛損失險、新增設備損失險、不計免賠特約險等。玻璃單獨破碎險、自燃損失險、新增加設備損失險,是車身損失險的附加險,必須先投保車輛損失險後才能投保這幾個附加險。車上責任險、無過錯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等,是第三者責任險的附加險,必須先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後才能投保這幾個附加險;每個險別不計免賠是可以獨立投保的。

交強險

交強險[全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下列六種情況下交強險可以辦理退保: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投保人重複投保交強險的;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賣、轉讓、贈送至車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新車因質量問題被銷售商收回或因相關技術參數不符合國家規定交管部門不予上戶的。

商業險

1、車輛損失險:
在機動車輛保險中,車輛損失保險與第三者責任保險構成了其主幹險種,並在若干附加險的配合下,共同為保險客戶提供多方面的危險保障服務。
車輛損失險的保險標的,是各種機動車輛的車身及其零部件、設備等。當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範圍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本身損失時,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契約的規定給予賠償。
車輛損失保險的保險責任,包括碰撞責任、傾覆責任與非碰撞責任,其中碰撞是指被保險車輛與外界物體的意外接觸,如車輛與車輛、車輛與建築物、車輛與電線桿或樹木、車輛與行人、車輛與動物等碰撞,均屬於碰撞責任範圍之列;傾覆責任指保險車輛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車翻倒,車體觸地,使其失去正常狀態和行駛能力,不經施救不能恢復行駛。非碰撞責任,則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A、保險單上列明的各種自然災害,如洪水、暴風、雷擊、土石流,地震等。
B、保險單上列明的各種意外事故,如火災、爆炸、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等。
C、其他意外事故,如傾覆、冰陷、載運被保險車輛的渡船發生意外等。
機動車輛損失險的責任免除包括風險免除(損失原因的免除)和損失免除(保險人不賠償的損失)。風險免除主要包括:
1、地震、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徵用;
2、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3、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4、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品麻醉後使用保險車輛;
5、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6、駕駛人員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7、非被保險人直接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8、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損失免除主要包括自然磨損、鏽蝕、故障,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等。
需要指出的是,機動車輛保險的保險責任範圍由保險契約規定,且並非是一成不變的,如中國大陸以往均將失竊列為基本責任,後來卻將其列為附加責任,即被保險人若不加保便不可能得到該項危險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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