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7年

1397年

1397年是中國農曆丁丑年(牛年);明洪武三十年;越南光泰十年;日本應永四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397年
  • 乾支紀年丁丑
  • 年號紀年:明洪武三十年
  • 大事件:首創醫女制度
歷史事件,歷史人物,歷史記載,

歷史事件

1397年,朝鮮李朝首創醫女制度。
1397年,卡爾瑪聯盟形成——丹麥統治冰島、芬蘭、挪威、瑞典四國走向合法化。
1397年,中國於東平、肥城置千戶所。
1397年 三月,策貢士於奉天殿,賜陳礧狀元。六月,因會試所取皆南方士子,引起北方士子不滿。
1397年,烏爾姆的市憲法生效。
1397年11月19日,蘭特出生。
1397年,千戶宋斌加固會城土城,加砌磚石,周圍5里,是為舊城。
1397年,時旅居三佛齊的華僑一千多人擁戴廣東南海人梁道明為三佛齊王。
1397年,朱元璋徙富民14300餘戶於南京,使這些豪強失去原有的社會基礎和政治實力。
1397年,明朝頒發《大明律》。

歷史人物

歷史記載

  • 申明學規教條
洪武三十年(1397)七月二十日,朱元璋千諭禮部臣說:“太學,育才之地。朝廷厚廩祿,廣學舍,延致師儒,以教諸生,期於有成,為國家用。近者,師道不立,學規廢弛,諸生惰業,至有不通文理、不精書算、不諳吏事。甚者抗拒師長、違越禮法。甚非育才教養之道。向者已令條陳學規,俾師生遵守。你們宜再加申明。”於是,禮部復頒學規教條於國監:各堂教官所以表儀諸生,必躬修理度,率先勤慎,勿惰訓誨,使後學有所成就,斯為稱職。諸生每三日一背書,日讀《御製大誥》及本經四書各一百字,熟記文詞,精解理義,或有疑難,則廉慕質問,務求明白。不許凌慢師長。若疑問未通,闕疑勿辨,升堂背書,必依班次序立以俟,不許逾越。每月作本經四書義各二道,詔誥、章表、策論、判語、內科二道。每日習仿書一幅,二百餘字,以羲、獻、智、永、歐、虞、顏、柳等帖為法,各專一家,必務端楷。旦暮升堂,必衣冠嚴整,步趨中節,坐堂必禮貌莊,恭勤誦讀,不得脫巾解衣。往業別班會饌,必敬恭飲食,不得喧譁。朔望隨班謁廟畢,方許與假出近處游訪,不得放肆醉飲,顛倒街巷及與人爭鬥,有傷風教。一應事務,必先告本班教官,令堂長率領升堂,告於祭酒,可否行之。若有疾病無妻子者,養病房調治,每夜必在監宿歇。雖在諸司辦事者,亦必回監,並不許群聚酣飲。遇有選人除授及差遣辦事,從祭酒公選差遣,違者治罪。
  • 《大明律誥》的刊布
朱元璋十分重視刑法的制定,吳元年(1367)即著手草創,洪武六年(1373)著手修訂損益,洪武二十二年編成《大明律》,但囿於當時《御製大誥》是主要的在行法律,故此年的《大明律》並未頒布施行。到洪武三十年(1397),才正式頒行《大明律》。同時命刑官取《大誥》條目,攝其要略,附載於《大明律》,於洪武三十年五月編成,名《大明律誥》。朱元璋於五月初三日在奉天門告諭群臣:“朕有天下,仿古為治,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刊著為令,行之既久;然而犯者猶重,故於聽政之暇,作《大誥》示民間,使知趨吉避凶之道。古人謂刑為祥刑,豈非欲民並生於天地間哉!然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取《大誥》條目,攝其要略,附載於《律》。凡榜文禁令悉除之。除謀逆並《律誥》該載外,其雜犯大小之罪,悉依贖罪之例論斷。今編次成書,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刑期無刑,庶稱朕恤刑之意。”又諭皇太孫說;“刑原於禮。此書首列《刑圖》,次列《禮圖》,意在重禮。顧愚民無知,若於本條下即注寬恤之令,必易而犯法,故以廣大好生之德,總列名《例律》中。善用法之人,會其意即可。”宜太孫曾請更定五條,元璋採納;接著又請“明刑所以弼教,凡與五倫相涉者,宜皆屈法以伸情”。為此乃命改定七十三條。元璋諭太孫說:“吾治亂世,刑不得不重;你治平世,刑自當輕,所謂‘刑罰世輕世重’,即為此理。”
沔縣(今陝西勉縣)白蓮教徒起義,田九成稱漢明皇帝,年號龍鳳;高福興稱彌勒佛,何妙順等稱天王。耿炳文率軍鎮壓,殺田九成等,王金剛奴逃走秘密活動。重申用銀交易之禁,時江浙閩廣鈔價跌落,有以錢一百六十文折合鈔一貫者。古州(今貴州榕江)“蠻”林寬起兵,旋敗。麓川思倫發被部長九斡孟所逐。
  • 高福興起義
洪武三十年(1397)正月十二日,漢中府沔縣吏高福興及民人田九成、僧李普治率眾起義。縣教諭王璞告於漢中衛,衛遣兵捕普治。福興、九成等率起義軍入沔縣後河及土門,集眾至千餘人,而陝蜀間番民先後回響。朝廷得知,即詔征西將軍耿炳文及郭英發陝西、四川兵圍剿。又敕秦王尚炳練士卒,繕甲兵,時刻巡羅,以備不測,警惕無怠。十四日,漢中衛發兵捕高福興,兵駐陽平關的土門,起義軍大集,號天王的何妙順突出迎戰,大敗官兵,遂引眾入略陽,焚縣治,殺知縣呂昌,執教諭呂詵,復燒徽州衙門,殺學正顏叔彬。耿炳文、郭英奉命分駐文縣、沔縣,遣陝西都指揮僉事吳旺將兵一萬五千人,四川都指揮僉事俞琪將兵一萬八千人等分道緝捕。至九月初一日,福興奔突無所,遂被俘獲。另有汪伯衛、陳妙貴、楊文皋、王師傅、劉普成等,英勇就義。仍留四川都指揮同知趙興追捕田九成、陳二舍等。郭英還軍陝西。不久,召還京師。與此同時,遷漢中衛所屬右千戶所於沔縣屯守。
  • 行太僕寺的設立
其初,太僕寺掌養馬之政,各行省設群牧監隸其下。洪武十八年(1385)罷群牧監,以其馬歸有司牧養。朱元璋慮西北邊衛所畜馬甚蕃息,而禁防疏闊,於洪武三十年(1397)正月十四日,令在山西、北平、陝西、甘肅、遼東置行太僕寺,以掌馬政。行太僕寺設少卿及丞,擇致仕指揮、千戶、百戶充任。每寺設首領官一人,吏三人。
吳元年(1367)置太常司,設卿(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典籍、協律郎,博士(正七品)、贊禮郎(從八品)。洪武初,置各祠祭署,設署令、署丞。洪武十三年(1380)更定協律郎等官員秩(協律郎正八品,贊禮郎正九品,司樂從九品)。洪武二十四年改各署令為奉祀,署丞為祀正。洪武三十年正月二十六日改太常司為太常寺,官制仍舊。建文中,增設贊禮郎二人,各祠祭署俱有更革。永樂初,惟易天壇為天地壇,余悉恢復洪武間舊制。太常掌祭祀禮樂之事,總其官屬,籍其政令,以聽於禮部。凡天神、地祗、人鬼、歲祭有常。國有冊立、冊封、冠婚、營繕、征討、大喪諸典禮,歲時旱澇大災變,則請告宗廟社稷等等。
吳元年(1367)置宣徽院,設院使(正三品)、同知(正四品)、院判(正五品)、典簿 (正七品),下隸尚食、尚醴二局,局設大使(從六品)、副使(從七品)。洪武元年(1368)改為光祿寺,設光祿卿(正四品)、少卿(正五品)、寺丞(正六品)、主簿(正八品),所屬有尚食等局,又移太常司供需庫隸其下。洪武二年設直長四人,遇百官賜食御前的,則令供事。洪武四年置法酒庫(設內酒坊大使,從八品,副使從九品)。洪武八年改寺為司,升卿秩從三品,少卿從四品,以寺丞為司丞(從六品)、主簿為典簿(從七品)、增設錄事(從八品),又置所屬大官、珍羞、良配、掌醢四署,署設司令一人(從六品)、丞一人(從七品)、監事一人(從八品),孽牧所,大使一人(從九品)、副使一人(未入流)。洪武十年定光祿司散官品秩。不久,罷各局庫,置司牲司,又改孽牧所為司牧司 (後為司牧局)。洪武三十年正月二十六日,復改光祿司為光祿寺,官制仍舊(少卿已定正五品)。光祿寺卿掌祭享、宴勞、酒醴、膳羞之事,率少卿、奪丞屬官,辨其名數,會其出入,量其豐約,以聽於禮部。
  • 鴻臚寺的改立
吳元年(1367)置侍儀司,秩從五品。洪武四年(1371)定侍儀使(從七品)、引進使 (正八品)、奉班都知(正九品)及通贊、通事舍人(從九品)。俱為七品以下官。洪武九年改為殿庭儀禮司,設使一人(正七品)、副三人(正八品)、承奉一人(從八品)、鳴贊二人(正九品)、序班十六人(從九品);九關通事使一人(正八品)、副六人(從八品)。洪武十三年改使為司正,分左、右司副各一人,增序班至四十四人,革承奉,增設司儀四人。洪武二十二年增設左、右司丞四人(正九品)。洪武三十年正月二十六日改儀禮司為鴻臚寺,升秩正四品,設官六十二員:卿一員(正四品)、少卿二員(從五品)、丞二員(從六品)、主簿一員(從八品);屬官司賓署丞一員(正九品)、司儀署丞一員(正九品)、鳴贊四員(從九品)、序班五十員(從九品)。鴻臚掌朝會、賓客、吉凶儀禮之事。
  • 《為政要錄》的頒布
洪武三十年(1397)正月,頒布《為政要錄》。其書載文武官屬體統及僉書案牘次第、軍士月給廩餼、宿衛之禁、屯田之政,共十三條。
  • 朱元璋論民事
洪武三十年(1397)二月十六日,朱元璋罷朝後坐在奉天門與群臣論民間事。他說;四民之業,莫勞於農。觀其終歲勤勞,少得休息。時和歲豐,數口之家猶可足食。不幸水旱,年穀不登,則舉家飢困。我一食一衣,則念稼穡機杼之勤。你們居有廣廈,乘有肥馬,衣有文繡,食有膏粱,當念民勞。大抵百姓足而後國富,百姓逸而後國安,未有民困窮而國獨富安的。你們當思佐朕裕民之道,庶幾食祿無愧。
  • 朱元璋敕備邊十事
洪武三十年(1397)四月初三日敕晉王、燕王備邊十事:一、謹斥堠,廣布置,務殫智慮,設法提防。二、須選人領精騎潛伏瞭望。三、設十路斥堠,候望訊息。四、王所領大軍,不宜久駐一處,應東南西北往來,以防不測。五、面諭機宜,約量程途。六、廣開屯種。七、注意孳養戰馬。八、督都司軍馬,不容懈怠。九、束約有罪將校,立成隊伍,悉心點視。十、檢驗軍餉。後又分別敕諭晉、燕二王,告知備邊戰略和具體措施。
  • 富民冊籍的編制
朱元璋曾告諭戶部尚書郁新、吏部侍郎張迪等:“人有恆產,才有恆心。今天下富民生長田裡之間,周知民事。其中豈無才能可用之人?你們應稽諸戶籍奏報,我將選用。”於是,戶部奉命而行。洪武三十年(1397)四月十一日,富民冊籍編制完成呈報:雲南、兩廣、四川不取,籍簿得浙江等九布政司、直隸應天十八府,田地超過七頃的一萬四千二百四十一戶,列其戶名。朱元璋閱罷,命藏於印綬監,以次召至,量才錄用。
  • 武官從人額數的確定
朱元璋以武官多私役軍卒,逾越法制,便命禮部考定其從人額數。洪武三十年(1397)四月十四日,禮部議奏:指揮使及同知六人,僉事及千百戶、衛所鎮撫四人,皆於正軍伍內取用,輪番更直,每三日一易,下直則歸隊伍操練。凡衛所直廳六人,守門二人,守監四人,守庫一人,只選老軍充役,每月一更直。朱元璋認為正軍占役太多,宜減其數:指揮使及僉事四人,千戶以下三人,百戶以下二人,每三日一更。余如所議,著為令。
  • 贖罪事例的議定
洪武三十年(1397)五月初三日,朱元璋命六部、都察院等官議定贖罪事例:凡內外官吏犯笞杖的記過,徒流遷徙的以俸贖罪,三犯治罪如律,雜犯死罪自備車牛運米輸邊,本身就彼為軍。民有犯徒流遷徙的,發充遞運水夫。凡運米贖罪的,甘肅車一輛、牛四頭、米十石,山丹加一石,永昌加二石,西涼加三石,雲南曲靖、普安如西涼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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