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華寧殺人案

11·13華寧殺人案

1996年6月,雲南省玉溪市華寧縣,趙某某被其丈夫的四弟田永明強姦,後被其持刀故意殺害(未遂),田永明被判9年。2002年11月13日,刑滿釋放後田永明心懷不滿,持刀到其大嫂趙某某家泄憤,並將同村見義勇為的村民劉銘富用刀刺死,又追上趙某某連刺數刀後逃跑,經傷情鑑定趙某某達輕傷。田永明從此開啟了長達20年的逃亡人生。

2022年2月,田永明在長沙縣一出租房內被抓獲。11月15日,該案一審宣判,田永明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田永明對一審判決不服已抗訴。

2025年7月22日,該案二審開庭,田永明以故意殺人罪被起訴。庭審持續約2小時,合議庭宣布休庭,案件將擇期宣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1·13華寧殺人案
  • 發生時間:2002年11月13日
  • 發生地點:雲南省玉溪市華寧縣
  • 被告人:田永明
  • 被害人:劉銘富
案件背景,案件經過,案件發生,家屬講述,受害人講述,案件處置,田永明殺人案,趙某某被起訴,案件回應,法律解讀,

案件背景

1995年初的一天晚上,田永明獲知其兄田某某(趙某某丈夫)等人盜竊華寧縣菸草公司紅岩煙點薄膜一事。經商量後,田永明將藏放於其兄田某某家的薄膜約十五卷移到自家藏放,後將其所偷盜薄膜拉出村外,轉拾到其兄田某某車上,由其兄拉到盤溪銷贓。
雲南省華寧縣人民法院判決書顯示,1996年6月28日晚,被告人田永明趁其兄田某某到向陽煤礦結賬,其嫂趙某某不備之機,潛入趙家躲藏,待趙某某睡下後闖入其住處,不顧其拒絕反抗,持刀威脅,對其實施了強姦。事情敗露後,田永明產生與趙某某同歸於盡之惡念,同年7月7日上午8時許,田永明回到自家豬廄樓上,攜帶事先藏放的緬刀和跳刀各一把,竄到其嫂趙某某家,揚言要把她殺掉,被他人及時勸阻,殺人未遂。
華寧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永明持刀強姦婦女,構成強姦罪;其姦情敗露後,主觀上產生了殺死其嫂之故意,客觀上已著手實施殺人行為,由於其意志外的原因,殺人未逞,其行為構成了故意殺人(未遂)罪;其得知其兄等人的薄膜是盜竊所得(此前之事),而幫助轉移藏放、銷贓,其行為構成了窩贓罪,犯罪後有檢舉立功表現,故對其所犯窩贓罪可從輕處罰。
據判決書,1996年9月10日,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田永明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窩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

案件經過

案件發生

2002年7月,田永明減刑出獄,卻成了趙某某和劉銘富兩家人的噩夢。田永明減刑出獄後他心懷不滿,2002年11月13日20時許,持刀到華寧縣青龍鎮趙某某家欲找趙泄憤,趙發現後從臥室往外跑,田永明持刀追趕,被害人劉銘富路過時進行阻止,被田永明用刀刺中胸部等部位數刀,致劉失血性休剋死亡。後田永明追上其嫂,用刀連刺數刀,致趙腹部、手臂等部位受傷,後被旁人阻止。田永明作案後即逃離現場。被害人趙某某的傷情經鑑定達輕傷。從此開啟了長達20年的逃亡人生。
劉銘富遇難後,紅岩村有49名村民代表簽名的見義勇為《申請書》:華寧縣青龍鎮紅岩村民委員會紅岩村副組長劉銘富,為人民生命安全與持刀歹徒奮力拚搏不幸英勇犧牲,申請給予劉銘富記以“見義勇為”光榮稱號。2004年12月,劉銘富被雲南省政府授予“雲南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

家屬講述

劉銘富兒子劉亮剛回憶稱,那時他上初二,因與家裡賭氣,離家出走去外地打工,住在親戚家。親戚得知父親出事後,連夜送他回家,路上沒說發生什麼事。劉亮剛說,村民們本來要送父親去縣城搶救,村里距離縣城有三十多公里,車程45分鐘至1小時,父親還沒上車就去世了。後來劉亮剛從村民口中得知,發生兇殺案時,父親剛好從地里幹活回來,路過聽到有人喊“救命”,父親就衝過去制止。
與劉亮剛事發時不在村里不同,當時正讀國小二年級的趙某某小兒子田先生,下晚自習後目睹了部分細節。田先生稱,母親當時被嚇壞了不敢跑遠,她跑到門邊,劉銘富在家門口站著,田永明讓他走開,劉銘富說不讓,後來就被田永明捅了兩刀。“我媽說看見劉銘富時她慌了不知道怎么辦,想著有人阻攔兇手就不會繼續殺人了,劉銘富被捅時,和我媽一個在門外一個在門裡,門就是靠近公路的圍牆門,田永明捅完劉銘富又去捅我媽,我媽一邊叫一邊喊。”奶奶家與田先生家隔著一條馬路,聽到兒媳呼喊,奶奶趕忙出來拉開田永明,並叫母親快跑,母親就往外婆家方向跑了。田先生說,外婆家離他就讀的國小很近,下了晚自習聽到同學叫他趕緊回家,看到母親渾身是血坐在外婆家。後來父親趕到外婆家,找了一床小毯子把母親抱上車,送往華寧縣醫院救治。

受害人講述

趙某某回憶稱,因為兒子下晚自習後還要回家,所以家中大門一般不上鎖。“我當時已經睡了,臥室門上的小鎖我就按下去了,田永明發現把我臥室門把手扭爛也沒能進去,就轉而去敲臥室的玻璃。我聽到‘哐’的一聲,嚇得穿著內衣內褲就開始跑,跑到家裡大門處我就看到了劉銘富。我向他求救,當時我兩隻手已經被捅了,劉銘富就說‘咋了整咋個整’,我就聽到那兩句,我根本不知道後來劉銘富被殺了。”

案件處置

田永明殺人案

  • 抓獲歸案
2002年11月15日,案發後潛逃的田永明被公安機關列為網上在逃人員。
2022年2月20日,華寧縣公安局民警經過長期不懈地追蹤研判,終於發現了田永明的行蹤,隨即成立特偵組,前往湖南長沙進行抓捕。經特偵組不懈努力,在湖南長沙警方的協助下,於2月24日13時許,在湖南長沙市長沙縣長橋社區一出租屋內將田永明成功抓獲。後經DNA比對,確認此人就是華寧警方追逃的命案逃犯田永明。2月26日19時許,田永明被安全、順利帶回。
  • 一審宣判
2022年11月15日,該案一審宣判,田永明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永明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經查,田永明持刀捅刺劉某某、趙某某系連續過程。田永明刑罰執行完畢後,在五年內再犯,繫纍犯,應當從重處罰。據悉,田永明不服一審判決,提起抗訴。
  • 二審審理
2025年7月22日上午,該案二審開庭,由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華寧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田永明以故意殺人罪被起訴。庭審持續約2小時,合議庭宣布休庭,案件將擇期宣判。被害人近親屬代理律師劉文華稱,被告人田永明抗訴理由為,“認為此前強姦大嫂案件有冤”,且辯稱大嫂趙某某將見義勇為者推向了田永明的刀口。對此,檢方予以駁斥。庭審最後陳述階段,劉文華介紹,“田永明沒有對被害人家屬表達歉意,還在為自己辯解”,檢方認為一審法院量刑合理,建議維持原判。

趙某某被起訴

2023年5月,劉亮剛決定將見義勇為的受益人趙某某,訴至法院索賠132萬餘元,華寧縣人民法院現已立案。民事起訴狀顯示,劉銘富見義勇為被害時年僅36歲,被害後家庭負擔都落在劉銘富妻子一人身上。被告趙某某作為劉銘富用生命為代價保護的對象,其系劉銘富本次見義勇為的受益人,於情於理於法,都應該對劉銘富的死進行經濟補償,尤其在行兇人無力賠償而受益人又具有相應經濟能力情況下,請求法院判決趙某某支付劉銘富見義勇為的補償金132萬餘元。5月19日報導,該民事訴訟案件已由華寧縣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案件回應

  • 受害人趙某某
2025年7月,趙某某表示,二審她不想參與庭審旁聽,不想看到田永明,希望他被判死刑。
  • 劉銘富的兒子
2023年,被害人劉銘富的兒子劉亮剛表示,補償金不是我起訴她的主要目的,如果想要向趙某某要補償金,早在20年前就會提出要求,然而其從未向她提過任何補償要求,現在對趙某某提起民事訴訟,主要是為還“田永明案”一個公道。
2025年7月訊息,據劉亮剛回憶,父親去世後,趙某珍家曾經送來了兩個罐頭三包糖。他把弟弟都叫到一起,坐在火塘邊把兩個罐頭三包糖全部打開,讓弟弟吃掉,他跟弟弟們說,這是爸用命換來的,你們放開吃,那時候大家一邊吃,一邊哭。
2025年7月,劉亮剛表示,自己將參與二審旁聽,他強調父親是因見義勇為犧牲,希望得到公正判決,不然自己真的想不明白,見義勇為,到底應該為還是不為?
2025年7月22日,劉亮剛稱,田永明沒有對被害人家屬表達歉意,他不承認殺害了劉銘富,說是趙某某將劉銘富往他刀尖上推。田永明辯稱自己也是受害人,請求法院從輕處罰,他認為自己這20年顛沛流離的逃亡生活,遵紀守法沒有犯罪,此前強姦大嫂有冤。田永明稱,當年殺完劉銘富之後他是逃跑到派出所去自首的,但是派出所沒人,所以他就隨性逃跑了,有主觀自首意願。在拘留所這三年他表現非常好,積極改造也證明他不是一個人壞人。劉亮剛表示,檢方針對田永明的抗訴理由予以駁斥,並完善了一些證據鏈條,包括針對其父親當年的屍檢報告中,被告人的身高和其父親的身高做了對比,對於傷口的形成找了專家做鑑定,證實其父親是由於田永明的主動刺殺導致死亡。劉亮剛希望能判處兇手死刑並立即執行,後續他會考慮繼續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曾告知,被告人及其家屬無任何存款。劉亮剛表示,自己不是想著賠錢,哪怕賠一塊錢,也要行使和爭取這個合法的權利。劉亮剛稱,田永明庭審中更是沒有一絲悔過,一絲懺悔還大談法律,他的行為適用於法律某條某款,並兩次打亂庭審秩序,在我方劉文華律師發言時 兩次以之辯駁,當庭質問劉文華律師為什麼要處處針對他?最後省檢察院對庭審做最後陳述,檢察院認為兇手故意殺人案成立事實證據充分,一審判決量刑得當,法院則宣布需要召開會議商議後擇日宣判。劉亮剛說,他們訴求只有一個,兇手能夠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想為父親討一個公道,也想以父親的案子,讓以後見義勇為的人都有一個被保護的屏障和通道。
  • 趙某某的兒子
2023年,趙某某小兒子田先生說,父親因偷盜刑滿釋放後,一直和母親種地為生。事發時他正在上晚自習,當晚犁地工具壞了,父親就去找人修,因天色還早,父親就與村民下了兩盤棋,“田永明還去了我爸下棋的地方,看到他坐在那,才去的我家實施報復。”
2025年7月,被害人趙某某的兒子稱,他們一家從未出具過任何諒解材料,田永明傷害了他們兩個家庭,事發至今田永明家屬也沒聯繫過他們,母親無法接受這個結果。
  • 趙某某的丈夫
2025年7月,趙某某的丈夫田先生接受中國新聞周刊採訪時表示,四弟田永明做錯了事,且殺害了見義勇為的劉某某,傷害了兩個家庭,“我們也欠著劉某某家人情,(心裡)過不去這個坎,很難過也很同情,當時也儘可能做到自己該做的(補償)了”,兩家都很難接受一審死緩的判決結果。對於判決他表示很難回答,“說句心裡話,我也想他是死刑,如果判決死刑立即執行,也是他罪有應得,我老婆也不用再擔驚受怕他出來報復,劉某某家也討得了一個說法。如果判決死緩,我也沒辦法,活著嘛,留條命弟兄一場,那么多年也看淡些,就交給法院去判吧。”田先生表示,家人不會去參與二審旁聽,也不想見到四弟田永明,“我們現在都是五六十歲的人了,一回想這些,心底里都是抹不去的傷痕。這個事談不上原不原諒,也沒法原諒,誰會原諒啊?”

法律解讀

刑辯律師、雲南劉文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文華
劉文華稱,因劉銘富近親屬一審未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二審期間依法不能再提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只規定了被害人有權申請抗訴,未規定被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申請抗訴。對於向同為被害者的趙某某提起民事訴訟,劉文華解釋,劉亮剛沒有從田永明處獲得任何賠償,或許潛逃20年其確實無經濟賠償能力,所以只能找受益人補償。如果在田永明處獲得賠償,沒必要再找受益人,因為第一責任人還是田永明。趙某某畢竟是見義勇為的被保護者,從情理道義角度也應該補償。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民商法教研室副教授劉競元
劉競元介紹,根據民法典規定,在見義勇為過程中,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遭受損害者,若有侵權行為人且能夠賠償的情況下,受益人可以補償,也可以不補償;但若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為了使利益能夠得到平衡,鼓勵保護他人的善舉,受益人就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值得注意的是,該補償不以結果論,即便受益人仍有損害也不影響。例如,某人跳水救人,即便未能成功,也不影響救助人對被救助人的補償請求權。具體到本案,被救助者也就是受益人,雖然未能逃脫傷害,在侵權行為人無力賠償時,並不影響其對見義勇為者的補償責任。劉競元強調,受益人也無過錯,其承擔的僅是適當的補償責任,不一定能夠完全填補損害,這也是受益人與侵權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同的地方。“民法典關於見義勇為的規定,能進一步鼓勵他人‘見義’而‘勇為’,形成有助於相幫互助的社會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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