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4府谷縣爆炸事件

10·24府谷縣爆炸事件

2016年10月24日14時左右,陝西省府谷縣新民鎮發生一起爆炸事件。

截至2016年10月25日9時,陝西府谷爆炸事故已造成14人死亡,147人受傷。事故搜尋結束後,認定爆炸造成15人死亡,16人重傷,38人輕傷,49人輕微傷。公安機關已將相關人員控制。經公安機關調查,爆炸由非法製造儲存炸藥引發。

2018年9月12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郝衛傑等11人非法製造爆炸物一案公開宣判,其中郝衛傑等三人被判處死刑,兩人被判死緩,其餘被告人也分別獲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0·24府谷縣爆炸事件
  • 時間:2016年24日14時左右
  • 地點:陝西省府谷縣新民鎮
  • 傷亡情況:15人死亡,103人受傷
事件經過,事件後果,事件處置,案件審理,一審開庭,一審判決,

事件經過

2016年10月24日14時左右,陝西省府谷縣新民鎮府谷縣新民鎮醫院附近發生一起爆炸事件,爆炸導致房屋、車輛等損毀,新民鎮醫院也遭到爆炸衝擊。
10·24府谷縣爆炸事件
從現場看,爆炸地在新民鎮醫院旁,附近有多棟居民樓,由爆炸引發的衝擊力使得地面出現一個巨大的坑,該坑深約4米,直徑5米左右。

事件後果

截至2016年10月24日19時40分,發生在府谷縣打井塔自然村的爆炸事故已致7人死亡,住院94人(其中重症手術4人),現場搜救工作仍在緊張進行中。
截至2016年10月24日23時,爆炸死亡人數已上升至10人,另有147人受傷,其中113人住院(重症11人),門診救治34人。
截至2016年10月25號9時,陝西府谷爆炸事故已造成14人死亡,147人受傷。搜尋已基本結束。
最終,該爆炸事件造成15人死亡,16人重傷,38人輕傷,49人輕微傷。

事件處置

事故發生後,榆林市委市政府接到報告後高度重視,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成立了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救援處置領導小組。市長尉俊東和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高中印已帶領相關部門負責人趕赴現場,指揮救援工作。
截止2016年10月24日下午5時,有6名傷者已送往醫院救治,榆林市委常委、府谷縣委書記杜壽平現場指揮救援工作。救援工作仍在緊張有序進行,事故原因在調查中。

案件審理

一審開庭

2018年6月29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府谷縣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郝衛傑等十一人非法製造爆炸物案。被害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民眾旁聽了庭審過程。
榆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6年8月開始,被告人郝衛傑、郝淨傑、陳普、陳朝英等人在府谷縣新民鎮打井塔村租賃彩鋼房,購買了硝胺複合肥以及製造炸藥的其他原料及工具,多次製造炸藥均未能成功。10月8日,留在新民鎮研製炸藥的郝淨傑、陳英朝試爆成功,後郝衛傑、陳普、郝小月、劉文保、陳志勇夥同郝淨傑、陳英朝製造炸藥約三噸。10月18日,郝衛傑、陳英朝、郝淨傑通過被告人袁保欣聯繫到會製造炸藥的畢東虎(在逃),形成郝衛傑、郝淨傑、陳英朝、陳普、袁保欣、畢東虎六人為股東的製造炸藥團伙。2016年10月24日14時許,袁保欣、陳英朝、郝小月、劉文保、白現偉、白玉寬、白勝法在製造過程中,攪拌原料時產生火花,引燃地面原料,澆水滅火未果後,七被告人逃離現場,隨後發生爆炸。致府谷縣新民鎮周圍民眾15人死亡,16人重傷,38人輕傷,49人輕微傷,造成各項直接財產損失總計5926.32萬元。
榆林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郝衛傑、陳英朝、袁保欣、郝淨傑、陳普、郝小月、劉文保、白玉寬、白現偉、白勝法、陳志勇的行為應以非法製造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期間,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圍繞指控事實和證據進行了充分質證、辯論,並對情節認定、法律適用及量刑等發表了意見,各被告人分別做了最後陳述。鑒於案情複雜,法庭宣布擇期宣判。

一審判決

2018年9月12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郝衛傑等11人非法製造爆炸物一案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郝衛傑、陳英朝、袁保欣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郝淨傑、陳普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劉文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郝小月有期徒刑15年;判處被告人白玉寬、白現偉有期徒刑13年;判處被告人白勝法有期徒刑12年;判處被告人陳志勇有期徒刑7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郝衛傑、郝淨傑、陳普三人決定合夥在陝西省神木市、府谷縣一帶非法製造、銷售炸藥牟利。郝衛傑等人通過溫連慶、楊旺(均另案處理)租賃張瑞林(另案處理)位於府谷縣新民鎮打井塔村新民鎮醫院對面的五間彩鋼房。
9月20日左右,郝衛傑等人因資金不足聯繫被告人陳英朝以車抵押貸款48400元入伙。郝衛傑又通過孫宗文、楊彥清、王孝兵、喬平(均另案處理)購買硝銨複合肥,並召集被告人劉文保以及陳英朝、郝淨傑,將張保軍(另案處理)從內蒙購買的10噸硝銨複合肥卸在新民鎮彩鋼房內。之後,郝衛傑、郝淨傑、陳英朝、陳普在河北購買製造炸藥的原材料和工具。
10月4日,郝衛傑、郝淨傑、陳英朝、陳普、劉文保、被告人郝小月、陳亞川(另案處理)攜帶購買的工具、材料來到新民鎮。郝衛傑在孫宗文的幫助下購買了硫磺。陳英朝、郝淨傑利用所購買原材料研製炸藥,陳普、劉文保、郝小月等人卷炸藥紙管,炸藥試爆未成功。
10月8日,留在新民鎮研製炸藥的郝淨傑、陳英朝,試爆炸藥成功,並告知郝衛傑。郝衛傑隨即召集陳普、郝小月、劉文保、被告人陳志勇抵達新民鎮,與郝淨傑、陳英朝一起製造炸藥約三噸。
10月18日,被告人郝衛傑、陳英朝在河北省曲陽縣找到被告人袁保欣,問袁製造炸藥的配方,袁保欣稱畢東虎(在逃)會製造炸藥,郝衛傑即讓袁保欣約畢東虎到府谷縣新民鎮試製炸藥。次日,郝衛傑、陳英朝、袁保欣、畢東虎以及被告人郝淨傑、陳普、劉文保、郝小月抵達新民鎮,畢東虎製造炸藥並爆炸成功。隨後幾人商議,郝衛傑、陳英朝、郝淨傑、陳普與袁保欣、畢東虎各占一半股份。之後郝衛傑、袁保欣購買硫磺一袋。
10月21日,畢東虎帶陳英朝、劉文保開貨運車去山西省臨汾市購買了製造炸藥的松香(五六百斤)、硫磺(四五百斤)、“白面”(一噸多)等原料。袁保欣返回曲陽縣僱傭被告人白現偉、白玉寬、白勝法三人來新民鎮製造炸藥。
10月24日上午,被告人袁保欣、陳英朝、郝小月、劉文保、白現偉、白玉寬、白勝法在畢東虎的指導下用硝銨等原料製造炸藥。中午12時左右,畢東虎離開。在繼續製造炸藥過程中,白玉寬、白現偉攪拌原料時產生火花,引起原料起火,澆水後火勢變大,七名被告人逃離現場。14時許,五間彩鋼房發生爆炸,致府谷縣新民鎮周圍民眾劉狗兒、蔡秀英等15人死亡,黨慧芳等16人重傷,閆桂如等38人輕傷,張秀真等49人輕微傷,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巨大。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郝衛傑等11人夥同他人違反國家相關法規製造炸藥,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製造爆炸物罪。各被告人在非法製造爆炸物過程中,造成15人死亡、多人受傷以及巨大直接財產損失的後果,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極大,屬情節嚴重,應依法予以嚴懲。郝衛傑提議非法製造爆炸物,與陳英朝、袁保欣、郝淨傑、陳普分別投資入股,併購買製造工具及原料,均系本案主犯;劉文保、郝小月、白玉寬、白現偉、白勝法明知非法製造爆炸物,還積極參與,系主犯,但作用地位略低於郝衛傑等股東,在量刑時予以考慮;陳志勇僅參與非法製造爆炸物部分過程後離開,再未參加犯罪,作用地位低,系從犯,應減輕處罰。陳英朝、陳普、郝小月、白玉寬、白現偉、白勝法、陳志勇自動投案,且在庭審中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應從輕處罰;郝淨傑、劉文保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對其可從輕處罰;袁保欣雖自動投案,但在庭審中翻供,依法不構成自首。陳英朝在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犯新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
宣判後,郝衛傑等11名被告人均表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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