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合水故意殺人辱屍案

2015年10月8日,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合水縣“1·20”故意殺人、侮辱屍體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左某犯故意殺人罪、侮辱屍體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經濟損失10萬元。

案件審理,審判結果,

案件審理

據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左某因婚姻家庭糾紛,產生報復殺人之念,於2015年1月19日凌晨1時許,從其岳父徐某家後牆翻入院內,殘忍殺害其岳父岳母、徐某的母親及徐某的孫女4人,並對屍體進行侮辱,隨後藏匿作案工具。之後,被告人左某預謀企圖殺害徐家另外三人,1月20日8時許,左某攜帶作案工具從合水縣城乘坐客車到達蘭州市,準備再次行兇作案時,被警方抓獲。

審判結果

左某落網後,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左某故意持刀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4人死亡,後又對被害人屍體進行姦污,情節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侮辱屍體罪。2015年10月,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依法做出如上判決。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左某當庭表示不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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