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龍川縣城舊房改造用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龍川縣城舊房改造用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龍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龍川縣城舊房改造用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龍川縣城舊房改造用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縣城範圍內的舊房改造用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關於推進“三舊”改造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若干意見》(粵府〔2009〕78號)、龍川縣城鎮基準地價(龍府〔2012〕79號),並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城老城區範圍內的舊房改造用地需完善用地手續的適用本辦法。
縣城老城區是指老隆鎮老隆村範圍內。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的原則,老城區範圍內的舊房改造用地經原權屬單位確認後,按國有土地完善用地手續。
第三條 縣城老城區舊房改造應嚴格按城市規划進行建設,從規劃控制引導集中連片小區式進行舊房改造,原則上不審批單戶獨棟改造。
第四條申請辦理舊房改造用地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縣城建設規劃;
(二)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土地利用現狀圖為建設用地;
(三)地面有上蓋建築物;
(四)土地權屬、地上附著物產權清晰無爭議;
(五)不影響周邊居民生產生活。
第五條舊房改造邊角地、夾心地的處理。
(一) 定義。邊角地是指為了實施舊房改造規劃的統一性和完整性需使用邊角的土地;夾心地是指在舊房改造過程中被舊房改造包圍或者夾雜於其中的地塊。
(二) 舊房改造的邊角地、夾心地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面積不超過原有房屋占地(或土地使用證)面積的20%,可一併進行規劃納入舊房改造。
第六條 分類處置,完善舊房改造用地手續
(一) 用地行為發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用地,經原權屬單位確認並經村、鎮同意後按土地管理相關規定由國土管理部門完善相關手續。
(二)用地行為發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後至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用地,按照用地發生時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實處罰後完善歷史用地手續。
第七條 舊房改造用地的審批
(一)申請人提出舊房用地改造申請;
(二)初審,由老隆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提出舊房改造的申請是否符合條件和土地權屬進行審查;
(三)符合舊房改造條件和土地權屬清楚的填寫舊房改造項目審批表,當地經濟合作社、村、鎮政府提出審核意見;
(四)縣規劃建設部門提出舊房改造用地規劃意見,符合城市規劃的辦理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出具規劃用地紅線圖;
(五)國土部門對用地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組織材料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六) 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繳交地價和契稅等稅費,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八條 舊房改造用地完善手續補交地價標準
(一)舊房改造用地按照我縣基準地價住宅用地類補交地價,按協定出讓方式出讓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繳交地價標準按照土地等級分別為:一級1000元∕平方米,二級800元∕平方米,三級700元∕平方米,四級600元∕平方米。
舊房改造用地面積中原已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面積,需按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然後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二)土地等別劃分按照縣城基準地價住宅用地級別圖劃分。
第九條 老隆鎮人民政府負責對舊房改造的土地權屬、地上附著物產權是否清晰、有無爭議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舊房改造用地的規划進行審核,符合小區規劃的出具規劃用地許可證和小區改造規劃圖;國土資源局負責舊房改造用地完善相關用地相關手續;縣財政和稅務部門負責徵收土地出讓地價和契稅。
第十條 相關職能部門、單位應該嚴格把關,不得以舊房改造名義擅自擴大完善歷史用地手續的範圍;不得將未使用和不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地質災害危險的地段列入改造規劃,按照舊房改造政策辦理有關用地手續,嚴格執行邊角地、夾心地改造面積不超過原有房屋占地(或土地使用證)面積的20%規定,嚴禁擅自擴大用地面積。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相關申報人員在舊房改造審批管理過程中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按有關法紀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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