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有線電視管理規定

【發布單位】80811 【發布文號】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3號令 【發布日期】1993-05-31 【生效日期】1993-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齊齊哈爾市有線電視管理規定

(1993年5月31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3號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有線電視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0811
  • 發布文號: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3號令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有線電視管理,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有線電視台(站)、共用天線系統及承攬有線電視工程設計、安裝的單位或部門,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有線電視的事業建設、宣傳工作和技術維護工作,必須納入廣播電視事業的總體規劃和系統管理。
第四條市、縣(市)、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線電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有線電視系統的設立
第五條有線電視台(站)和共用天線系統,必須遵循先批後建的原則,依法設立。
第六條行政區域性的有線電視台一律由當地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市區、縣城內只能設立一家行政區域性的有線電視台。
第七條縣級以上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申請設立有線電視台(站),未經當地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允許,其服務範圍不得超過本單位所轄範圍。當行政區域有線電視聯網時,必須按規劃併網。
個人不得設立有線電視台(站)。
第八條設立有線電視台的單位,必須向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廣播電影電視部批准後,方可興建。建成後經驗收合格者,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報廣播電視電視部批准並發給《有線電視台許可證》。
第九條設立有線電視站的單位,必須向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興建。建成後經驗收合格者,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有線電視站許可證》。
第十條設立共用天線系統的單位,應向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查同意後,方可籌建。建成後經驗收合格者,由審查部門發給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共用天線系統許可證》。
第十一條已設立的有線電視台(站),因條件發生變化,需要由台轉站或由站轉台的,應逐級上報,由原審批部門註銷後,重新申請並辦理審批手續;不再繼續設立的,應在停播之日起一個月內逐級上報,由原審批部門註銷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有線電視台(站)和設立共用天線系統的單位,可向終端用戶收取一次性建設費和按月收取適當維護(收視)費。建設費、維護(收視)費用於購置、安裝、維護有線電視設施、設備和購買、租賃、製作有線電視節目、錄像製品及業務管理等項支出。
第三章 有線電視工程建設
第十三條承攬有線電視台(站)的工程設計或安裝施工業務的單位,須經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有線電視台(站)設計(安裝)許可證》。
第十四條承攬共用天線系統設計或安裝施工業務的單位,須經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定,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由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
第十五條有線電視台(站)的設計、施工方案,應報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經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
共用天線系統的設計、施工方案,應報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
第十六條有線電視台(站)工程竣工後,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驗收或委託有關單位驗收;共用天線系統工程竣工後,由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驗收或委託有關單位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有線電視工程測試驗收單位,可按規定向施工單位收取測試驗收費。
第十八條新建、擴建、改建的住宅和公用建築工程,應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有線電視事業發展的總體規劃要求,逐步將共用天線系統納入工程設計。
第四章 有線電視節目管理
第十九條有線電視台(站)播放的電視節目和錄像製品,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禁止播放反動淫穢及妨礙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電視節目或錄像製品。有線電視台自辦節目頻道、有線電視站播放錄像製品頻道必須按時完整地轉播上級台《新聞聯播》節目。
第二十條有線電視台(站)必須安排專用頻道完整地直接傳送中央、省和市電視台節目及國家教委辦的電視教學節目。
第二十一條有線電視台(站)播放的錄像片,必須由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音像片發行單位統一供給。有線電視台(站)不得播放未取得播放權的電視節目製品;不得將所供錄像片自行翻錄、出租、轉租、轉借,從中牟利。
第二十二條禁止有線電視台(站)利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轉播外國及港、澳、台地區的電視節目。有線電視站不得播放自製的電視節目。
第二十三條禁止利用共用天線系統接收外國及港、澳、台地區的電視節目和播放自製電視節目、錄像製品。
第二十四條有線電視台(站)應建立健全電視節目的審片、播放管理制度,按月編制播放節目計畫,並報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有線電視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責令其停止非法業務活動,並處以5千元罰款。
(一)無《有線電視台(站)設計(安裝)許可證》或《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私自承攬有線電視台(站)和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施工業務的。
(二)有線電視台(站)的設計、施工方案未經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擅自施工的。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責令其停止非法業務活動,並給予處罰。
(一)未經批准私自設立有線電視台(站)的,處以1.5萬元罰款,同時沒收其播放設備;未經批准私自設立共用天線系統的,處以3千元罰款。
(二)非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設立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的,處以1萬元罰款。
(三)有線電視台(站)不安排專用頻道轉播中央、省和市電視台節目的,處以2千元罰款。
(四)有線電視台自辦節目頻道、有線電視站播放錄像製品頻道,不按時轉播上級台《新聞聯播》節目的,予以警告或處以1千元罰款。
(五)有線電視台(站)工程竣工後,不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處以5千元罰款;共用天線系統工程竣工後,不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處以1千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處罰。
(一)有線電視台(站)播放非市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發行單位供應的錄像製品或播放未取得播放權的電視節目製品的,予以警告或處以3千元罰款。
(二)有線電視台(站)擅自轉播港、澳、台地區和國外電視節目的,處以1萬元罰款,並沒收有關播放設備。
(三)有線電視台(站)將所供錄像製品私自翻錄、出租或轉借的,處以3千元至5千元罰款。
(四)有線電視站播放自製電視節目的,予以警告。
(五)共用天線系統接收國外電視節目或播放自製電視節目、錄像製品的,處以5千元罰款,並沒收接收設備。
第二十九條破壞有線電視設施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國務院《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 例》追究侵害單位或個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有線電視台(站)播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反動淫穢及妨礙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電視節目或錄像製品的,由當地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中的收費罰沒按本市有關收費罰沒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如與上級規定牴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由市廣播電視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齊齊哈爾市閉路電視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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