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為了加強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進一步規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斷提高公共資源交易的質量和效率,建立公開、公平、公正、誠信、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國家發改委等部委《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8年8月20日
  • 實施時間:2018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第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準、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範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本辦法適用於納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統一平台、集中交易、管辦分離、全程監管”,建立“一委一辦一中心”與各行業主管部門協同管理的體制。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管委)的主要職責是: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政策審定和重大事項決策工作。市公管委主任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政府秘書長擔任,市發改委、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國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務局、市審計局、市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為成員單位。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公管辦)的主要職責是:承擔市公管委的日常工作;負責擬制公共資源交易制度規定並監督執行;負責指導和協調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運行工作;負責納入平台項目交易活動過程的監管工作;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考評工作。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政府採購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為我市政府集中採購機構和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運行服務機構。主要職責是: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履行政府集中採購機構職責;負責我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具體建設和運行工作,為進入平台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相關服務保障;負責交易活動現場秩序的維護和進入現場交易各方的管理,參與交易各方的考評工作;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數據的統計分析、監測預警和信息發布工作。市交易中心下設各縣(市)和梅里斯達斡爾族區分中心,與各縣(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機構合署辦公。
第五條 各縣(市)和梅里斯達斡爾族區應當參照市本級建立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和相關工作機制,設立本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協調監管部門。市公管辦負責對各縣(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協調監管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和履職監督。
第二章 交易範圍
第六條 下列項目必須納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
(一)按國家和省相關規定,我市各級政府投資、融資必須招標的房屋及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項目。
(二)我市各級政府年度集中採購目錄內和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由各級政府集中採購機構開展的政府採購項目。
(三)土地整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及礦業權交易項目。
(四)我市管理的國有產權交易項目。
(五)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經營權交易項目。
(六)我市各級政府罰沒物品可以公開處置的項目。
(七)其他可以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的項目。
省以上行業部門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執行。
第七條 納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項目統一進入市交易中心實施交易活動。市直和各區項目的交易活動,由市交易中心提供保障和服務。各縣(市)和梅里斯達斡爾族區項目的交易活動原則上由市交易中心所屬各縣(市)區分中心提供保障和服務,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由市交易中心提供保障和服務。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方式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核准。
第九條 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採用邀請招標的方式進行交易:
(一)經國家發改部門或省政府批准可以邀請招標的項目。
(二)項目技術複雜,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第十條 政府集中採購項目應當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競爭性磋商的方式進行交易。公開招標是政府集中採購的主要交易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採購的項目,可以採用邀請招標的方式進行交易。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採購項目,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的方式進行交易:
1.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定或者具體要求的。
3.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採購項目,可以採用單一來源的方式進行交易:
1.只能從供應商處採購的。
2.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
3.必須保證原有採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契約採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四)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採用詢價的方式進行交易。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採用競爭性磋商的方式進行交易:
1.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2.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
3.因藝術品採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4.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5.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 土地整理項目應當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交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掛牌、協定出讓的方式進行交易。
(一)大型或關鍵性的發展計畫與投資項目、開發性用地或者有較高技術性要求的建設用地出讓應當採用招標的方式進行交易。
(二)投資環境好、盈利大、競爭性強的土地出讓應當採用拍賣的方式進行交易。
(三)競爭性不強的經營性用地出讓可以採用掛牌的方式進行交易。
(四)不具備招拍掛條件的土地出讓項目,可以採用雙方協定出讓的方式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礦業權出讓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交易。
(一)大型、複雜的礦產地,要求開發者不但有足夠的資金保證礦業開發最低投入,更需有較高的資質滿足礦業開發的要求,並以資質優先的礦業權出讓應當採用招標的方式進行交易。
(二)礦產品市場活躍、競買者眾多的一般礦業權出讓應當採用拍賣的方式進行交易。
(三)礦產品市場不太活躍,預測競買人數不多的礦業權出讓應當採用掛牌的方式進行交易。
第十三條 國有產權轉讓應當採用招標、拍賣、協定轉讓的方式進行交易。
(一)對於轉讓標的複雜,價格高低不是取向時,應當採用招標的方式進行交易。
(二)對於轉讓標的簡單,價格高低是因素時,應當採用拍賣的方式進行交易。
(三)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經行業主管部門批准的,可以採用協定轉讓的方式進行交易。
第十四條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交易應當採用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進行交易。
建設運營標準和監管要求明確、有關領域市場競爭比較充分的經營權交易項目,應當採用招標的方式進行交易。
第十五條 政府罰沒物品公開處置應當採用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交易。
第四章 交易規程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或其代理機構完成項目審批,資金落實,確定交易範圍、方式、組織形式等前期準備工作,並經相關部門批准或備案後,方可進入交易平台進行交易。
(一)進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由下列部門按行業批准: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採購貨物、服務項目和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政府採購工程項目;各級住建部門負責依法應當招標的建設工程交易項目;各級國土部門負責土地、礦業權出讓項目;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國有產權交易項目;各級交通部門負責交通工程項目;各級水務部門負責水利水電項目;其他項目(含各縣市進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由各級政府決定或責成市公管辦批准。
(二)由各分中心進行服務保障的交易項目進場參照市本級做法,由所在縣(市)區相關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交易項目可以委託市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辦理交易事宜的,項目單位應當委託市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辦理。
交易項目應當委託社會中介代理機構辦理交易事宜的,項目單位有權自行選擇中介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指定中介代理機構。
第十八條 交易活動流程為:交易登記、信息發布、交易實施、結果公示、確認歸檔。
第十九條 交易項目進入交易平台,項目單位或其代理機構應當填報交易登記表,並持相關部門批准可以進場交易的材料、代理協定、交易公告、交易檔案、技術資料等相關要件,在市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辦理交易事宜。
(一)由市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做為代理機構辦理交易的政府採購項目,項目單位對交易檔案中採購需求的合法性負責;市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對交易檔案中的採購需求具有監督和報告的責任,同時對交易檔案中其他內容的合法性負責;代理協定另有規定的,按協定規定執行。
(二)其他交易項目由批准進場交易的部門對交易檔案的合法性負責,項目單位或代理機構應當在交易前將交易檔案報批准進場交易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由項目單位或中介代理機構辦理交易的項目,對於提交要件齊全的,市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應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以及項目單位或其代理機構的申請,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交易登記和信息發布工作;對於要件不齊全的項目,原則上不予登記,有特殊情況確需交易的,需經行業主管部門書面批准,市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應在登記前報市公管辦備案。
由市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作為代理機構辦理交易的項目,自收到項目單位的交易登記申請後,市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交易登記和信息發布工作,超過時限的需向市公管辦作出書面說明,並反饋項目單位。
第二十一條 交易公告應當在指定的媒介上發布,包括國家或省級行業部門指定的信息發布媒體,國家、省和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以及相關信息平台。
交易公告應當包含項目人、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項目名稱、用途、預算、簡要技術要求或者項目的性質,市場主體的資格要求,獲取交易(招標、拍賣、掛牌等)檔案的時間、地點、方式及售價,交易活動實施時間、地點,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納入交易平台的交易項目原則上取消報名。特殊情況確需報名或資格預審的,統一由市公管辦書面批准。
第二十三條 納入交易平台項目的交易保證金統一由市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代收代退,實行專戶管理。各級財政部門監督本級交易保證金專戶的設立和管理。行業另有省級以上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交易項目所需評標評審專家,應當由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會同項目單位從省綜合評標、評審等專家庫中自動隨機抽取。
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抽取專家,或因特殊要求需要外聘專家,由項目單位提出,報經行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或其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評標評審報告或交易成交報告後制定交易結果公示,在與發布交易公告相同的媒介上發布。
交易結果公示內容應當包括項目單位或其代理機構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項目名稱和編號,中標(成交)候選人名稱、地址,成交金額等。
第二十六條 項目單位和中標(成交)人,應當在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提供的場所簽訂書面契約。項目單位負責契約內容的核准,契約的標的、價款、質量、履約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交易檔案和成交通知書的內容一致。項目單位和中標(成交)人不得再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第二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文檔、紙質資料以及音視頻等,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歸檔保存。監督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有權查閱、複製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檔案、資料和數據,交易資料存檔部門要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 競爭主體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交易公告、有關檔案、交易過程和結果有異議或質疑的,可以以書面形式向項目單位或其代理機構提出。項目單位或其代理機構應當對收到的異議或質疑作出書面答覆。
競爭主體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異議或質疑答覆不滿意的,可以以書面形式進行投訴。
異議、質疑、投訴均實行實名制,並在行業規定的時限內提出。競爭主體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的異議、質疑、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不得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在市交易中心進行交易項目的投訴,可以直接向具有執法許可權的部門遞交投訴材料,也可以向市公管辦統一設立的舉報投訴平台遞交投訴材料,市公管辦依法轉交具有執法許可權的部門進行處理;在各分中心進行交易項目的投訴,由本級行業主管部門受理。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投訴原則上由批准進入交易平台進行交易的部門負責查處。
第二十九條 交易期間,由於不可抗力、交易系統異常、權屬存在異議等原因,以及因異議、質疑、投訴處理尚未結束但經審查認定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交易結果的,應當中止交易。
第三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平台運行的具體規程和細則另行規定。
第五章 交易監管
第三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三方分離,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工作機制。行業主管部門、市公管辦、市交易中心分工負責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項目的審批和備案、交易過程監督和管理、交易活動實施的具體工作。
第三十二條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規範公共資源交易審批、核准,不得在法定許可權外干預交易活動。
第三十三條 市公管辦應當嚴格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過程的監管,監督項目單位、代理機構、評審專家、投標企業、交易中心等交易各方嚴格落實公共資源交易制度規定。
第三十四條 市公管辦應當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領域跨部門協同執法,聯合各行業執法力量,加強惡意投標、圍標串標、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交易行為的查處。
第三十五條 市公管辦應當推進公共資源交易信用體系建設,依法限制失信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三十六條 項目單位負責成交項目履約管理,並定期將履約情況報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交易項目履約情況檢查,如實記錄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
第三十七條 市交易中心應當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建立高效的工作運轉機制,不得在規定的流程外增設資格審核、履約能力審查等程式,不得對交易活動變相實施審批。
第三十八條 市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應當加強交易現場秩序管理,進入交易現場的項目單位和其代理機構、公管辦、行業主管部門、評審專家、交易中心等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和維護交易現場秩序,並配戴統一標識。
第三十九條 市公管辦應當及時協調處理行業主管部門、項目單位、交易中心、市場主體之間在採購需求、評審方式、權責劃分等方面出現的分歧和矛盾。
第四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接受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開展的紀律檢查和政務監察。審計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依法開展審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建立市公管委議事協調製度,研究並解決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過程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市公管委各成員單位應當明確具體人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及時報市公管辦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執行,《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齊齊哈爾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齊政規〔2017〕6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齊政規〔2018〕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齊齊哈爾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十六屆十七次常務會議和十三屆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0日

政策解讀

 經2018年6月29日市政府十六屆十七次常務會議和2018年7月20日十三屆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8年9月1日起執行《齊齊哈爾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修訂版(以下簡稱《辦法修訂版》)。
  一、《辦法修訂版》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齊政規〔2017〕6號)於2017年6月15日正式印發施行後,對於促進我市公共資源交易更好開展發揮了較好的作用:一是確定了各部門工作分工,督促了各部門更好履行職責;二是細化了進場交易範圍,統一了交易規則和流程;三是創新了交易審批、監督、實施相分離的工作機制,加強了違法違規交易行為的查處,共查處圍標串標的企業107家、不按規定履職的評審專家22名,糾正了長期以來不規範的規定2項,促進了交易更加公平公正;四是依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制訂了《交易當事人信用約束辦法》、《政府採購類項目負面清單》等多個檔案規定,初步建立了公共資源交易制度體系。但通過一年的運行,仍存在幾個突出問題:一是部門職責邊界還不夠清晰,還存在主體責任不明確致使部門間工作推諉的情況;二是交易執法力量較弱,存在多頭執法、專業性不強、執法尺度不統一等情況;三是各縣市體制不明確,存在監管空白的情況。因此,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規規定,重新修訂《齊齊哈爾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可以較好解決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的突出問題,促進我市公共資源交易事業更好發展。
  二、主要內容變化
  《辦法修訂版》擬由原39條修改為42條,主要修改完善的內容為:
  (一)依據國家和省關於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改革相關要求,進一步拓展了交易範圍,將我市各級政府罰沒物品可以公開處置的項目也納入平台進行交易,同時明確其他可以進場交易的項目均應當進場公開集中交易。
  (二)按照《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法》等法規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交易規程,重點對項目入場交易的審批流程、辦理時限,以及執法要求等方面進行了完善。
  (三)結合審批、監督、實施相分離的運行機制,進一步細化了各部門和各縣(市)區工作分工,明確了交易各環節責任主體,同時確定了各縣(市)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管體制,並明確梅里斯區公共資源交易比照縣管理的模式。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由於國家和省啟動公共資源交易改革後,目前只有國家發改委等14部委聯合出台了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管理辦法,對於體制機制、監督管理、交易規則和流程等方面一直沒有制訂相關制度規定,我市的管理辦法是在沒有上級相關規定可以借鑑的情況下,依據國家、省的改革精神和各行業現行的法規制度,針對我市現階段改革進程中發現的一系列問題,制訂的公共資源交易操作性層面的規範性檔案,隨著公共資源交易改革不斷深入,還需不斷調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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