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鄉村之星選拔管理辦法

2015年8月1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字〔2015〕135號印發《齊魯鄉村之星選拔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選拔範圍和條件、選拔方法和程式、待遇與政策扶持、管理、附則6章18條,由山東省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省農業廳)負責解釋,自2015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9年10月12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山東省鄉村之星選拔管理暫行辦法》(魯政辦發〔2009〕108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魯鄉村之星選拔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魯政辦字〔2015〕135號
  • 印發時間:2015年8月10日
  • 施行時間:2015年9月10日
通知,管理辦法,修改決定,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齊魯鄉村之星選拔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5〕13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齊魯鄉村之星選拔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8月10日

管理辦法

齊魯鄉村之星選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人才強省戰略,充分發揮農村實用人才在引領和服務全面深化農村改革、推進農業現代化、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人才工作的意見》(魯發〔2009〕11號)、《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黨管人才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3〕12號)和《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實施新農村人才資源開發“綠色行動”的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08〕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齊魯鄉村之星”,是指在農業生產一線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服務等活動,道德品質高尚,社會擔當意識強,具有較強的創新創業能力或一技之長,為推動當地農業現代化建設和農村經濟社會健康發展作出突出貢獻,起到較大示範帶動作用,並得到社會廣泛認可的優秀農村實用人才。
第三條 齊魯鄉村之星選拔工作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堅持面向農村、注重實績原則,堅持德才兼備、民眾公認原則,堅持公開、公平、競爭、擇優原則。
第四條 齊魯鄉村之星每2年選拔一次,每次人數不超過150名,管理期限為4年。
第五條 齊魯鄉村之星選拔管理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省委組織部、省農業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科協等部門(單位)組成齊魯鄉村之星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農業廳,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章 選拔範圍和條件
第六條 齊魯鄉村之星選拔範圍是,在農業農村一線工作的新型職業農民、社會服務型人才和技能帶動型人才。
(一)新型職業農民:包括從事種植、養殖和捕撈等農業生產,從事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農業經營和產前、產中、產後中介與技術服務的人才。
(二)社會服務型人才:包括農村基層組織負責人,從事涉農電子商務、鄉村旅遊、文化體育、法律服務等工作的各類人才以及民間藝人等。
(三)技能帶動型人才:包括生物育種、智慧型農業、農機裝備、生態環保等領域科技帶頭人以及各類能工巧匠等。
已入選齊魯首席技師、齊魯和諧使者、齊魯文化人才等省級人才工程人員不再參與齊魯鄉村之星選拔。
第七條 齊魯鄉村之星的選拔條件是,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祖國,遵紀守法,積極服務“三農”,熱心公益事業,民眾公認度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專業特長,直接從事或經營管理種植、養殖、捕撈、農產品加工等行業,所領辦或服務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生產規模較大、經濟效益較好、輻射帶動能力突出。
(二)具有較強的市場經濟意識,善於捕捉市場信息,在農業企業經營管理及農副產品行銷中業績突出,帶動當地產業發展,區域影響較大。
(三)具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獲得國家專利或取得其他重要科技成果,在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先進適用技術推廣套用、高新技術產業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創造較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四)具有一技之長或特殊技藝,知名度高,善於吸納和利用現代科技充實自己,不斷將民間技藝轉化為生產力,屬全省同行業技術權威或業內水平領先的農村能工巧匠。
(五)在推進農業現代化、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帶領農民民眾共同致富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農村基層組織負責人,或對農村公益性、服務性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第三章選拔方法和程式
第八條 齊魯鄉村之星選拔採取自下而上、逐級推薦、專家評審、組織審定的方式進行。各設區市農業局(農委)負責推薦本市候選人。不受理個人申請。
(一)部署申報。
評選年第一季度,根據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部署,省委組織部、省農業廳聯合下發申報工作通知,明確時間進度和工作要求。
(二)組織推薦。
1.各設區市按照通知要求組織各縣(市、區)推薦人選。
2.各縣(市、區)推薦人選並上報設區市,上報前要徵求衛生計生、綜治、公安、環保等相關部門意見。推薦時需報送以下材料:
(1)齊魯鄉村之星申報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跡材料;
(3)申報人獲獎情況、主要技術成果、相關證書等證明材料。
3.各設區市組織初步評審,產生市級推薦人選,公示5個工作日後無異議的,報省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
(三)資格審查。
省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根據評選條件和標準,對各設區市推薦人選的資格條件、申報材料等進行形式要件審查。材料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取消申報資格。
(四)評審遴選。
省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組織評審,評審由涉農領域專家組成,評選年第二季度召開評審會議,在充分討論和記名投票表決基礎上,提出齊魯鄉村之星建議人選名單。
(五)考察公示。
省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將建議人選名單在有關網站和申報單位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組織實地考察。
(六)頒發證書。
公示和考察均無異議的,提交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通過後報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辦公廳公布名單,並頒發證書。
第九條 設區市和縣(市、區)要逐級建立完善鄉村之星選拔管理制度。齊魯鄉村之星原則上從各設區市評選的鄉村之星中擇優推薦。
第四章 待遇與政策扶持
第十條 齊魯鄉村之星在管理期內,每人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貼1000元。津貼每年集中發放一次。
第十一條 齊魯鄉村之星納入山東省高層次人才庫,省里每年組織部分齊魯鄉村之星參加省情考察、諮詢等活動。強化教育培訓,省農業廳在評選當年或下一年度對新評選產生的齊魯鄉村之星實行輪訓。市一級每年組織高層次人才健康查體時,安排齊魯鄉村之星參加。
第十二條 積極推薦政治素質好、參政議政能力強的齊魯鄉村之星作為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選,優先推薦為各級優秀共產黨員、勞動模範等。加大對齊魯鄉村之星的項目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農業支持保護補貼、農機購置補貼、畜牧良種補貼等惠農政策向由齊魯鄉村之星領辦的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涉農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傾斜。在示範推廣項目、土地流轉、金融信貸服務等方面給予齊魯鄉村之星重點支持。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條 加強工作評估。省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負責建立齊魯鄉村之星檔案,每年年底委託各設區市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調查走訪等方式,對齊魯鄉村之星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發放津貼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實行動態管理。齊魯鄉村之星在管理期內出現違法違紀行為,或有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偷稅漏稅和環保責任等問題,或因個人過失給國家、集體、民眾和社會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後果,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作為齊魯鄉村之星的,經省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核實,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取消其資格,同時停止相應待遇。
第十五條 加強指導服務。各市建立黨員領導幹部聯繫齊魯鄉村之星制度,及時協調幫助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指導其做大做強產業。省農業廳會同各市建立齊魯鄉村之星網路平台,引導齊魯鄉村之星加強信息交流與項目合作。
第十六條 強化輿論宣傳。積極依託各級新聞媒體,廣泛宣傳齊魯鄉村之星先進事跡,為農村實用人才發展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9年10月12日印發的《山東省鄉村之星選拔管理暫行辦法》(魯政辦發〔2009〕108號)同時廢止。

修改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修改《齊魯鄉村之星選拔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8〕248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加快實施人才強省戰略,進一步發揮農村實用人才在打造鄉村振興齊魯樣板、推進農業新舊動能轉換和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經省政府同意,現對《齊魯鄉村之星選拔管理辦法》修改如下:
1.第四條修改為:“齊魯鄉村之星每年選拔一次,每次人數不超過150名,管理期限為4年。”
2.第十八條修改為:“本辦法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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