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組織關係轉接

黨組織關係轉接

黨組織關係轉接就是指黨員因調動工作、參軍、學習、外出等原因離開原所在地或單位,以及外出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且地點比較固定的,經黨組織同意,將黨組織進行轉接的一種調動形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黨組織關係轉接
  • 外文名:Transfer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y organization
  • 人員:黨員
  • 原因:調動工作、參軍、學習、外出
  • 性質:調動形式
轉移辦法,轉接步驟,轉接要求,注意事項,

轉移辦法

1、黨員因調動工作、參軍、學習、外出務工經商和其他原因離開原所在地或單位,以及外出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且地點比較固定的,經黨組織同意,應按規定轉移黨員正式組織關係(即開寫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
2、在全國範圍內可以直接相互轉移黨組織關係的黨組織
(1)縣級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
(2)中央直屬機關各部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中央一級人民團體的機關黨委;
(3)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機關黨委(工委)組織部;
(4)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工作委員會組織部(處);
(5)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政治部組織部、各農業師(管理局)政治部(處);
(6)中國人民解放軍師(旅)或相當於師以上政治部或其組織部門;
(7)鐵路系統的各鐵路局黨委組織部。
3、復轉軍人黨員組織關係轉遞的基本原則
已落實了工作單位的,應及時將黨員組織關係轉到所去單位黨組織。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實工作的,可將黨員組織關係轉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黨員在落實單位過程中將人事關係和檔案材料等暫保存在縣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門所屬復轉安置部門的,這些部門的黨組織如具備管理條件並經同級地方黨委同意,也可以接收這些黨員的組織關係,並根據不同情況,組織這些黨員過組織生活。
4、大中專畢業生黨員組織關係轉遞的基本原則
已經落實了工作單位的,應將黨員組織關係及時轉到所去單位黨組織。黨員在落實工作單位過程中將人事關係和檔案材料等暫保存在縣以上政府人事(勞動)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的,這些機構的黨組織如具備條件並經同級地方黨委同意,可以接收這部分黨員的組織關係,並根據不同情況,組織這些黨員過組織生活。對因某些原因,一時還不能落實工作單位的,可將其黨員組織關係轉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
5、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組織關係轉遞的原則
(1)離退休幹部的組織關係一般保留在原單位,可單獨組建黨支部。
(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退職幹部、工人黨員,其黨的組織關係一般應轉到居住地區街道(或村)黨組織。
(3)易地安置的離退休、退職幹部、工人黨員,其黨的組織關係應轉移到接受安置地區街道、鄉(鎮)或村黨組織。
(4)離退休幹部、工人黨員因看病、探望子女和親屬,外出時間超過六個月以上的,所在單位的黨組織應給他們開具黨員證明信,所到單位或地區的黨組織應接收並安排其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5)幹部、工人黨員離休、退休、退職後,又受聘到另一單位工作,如果時間在半年以上,應將其黨員組織關係轉移到新的工作單位黨組織。

轉接步驟

1、黨員經所在黨支部同意,由黨支部開出從支部到上一級黨委(黨工委)的組織關係介紹信。
2、黨員持支部開出的介紹信到上一級黨委(黨工委),黨委(黨工委)核實後,根據支部開出的介紹信,分三種不同情況開出相應的介紹信。(1)如果黨員轉往該黨委(黨工委)下屬的其他支部,則開出從黨委(黨工委)到轉入支部的介紹信;(2)如果黨員轉往市內其他黨委(黨工委),則開出從所在黨委(黨工委)到轉入黨委(黨工委)的介紹信,黨員持介紹信,到轉入黨委(黨工委)辦理;(3)如果黨員轉往市外有關單位,則開出從黨委(黨工委)到市委組織部的介紹信。
3、黨員持黨委(黨工委)開出的組織關係介紹信到市委組織部。市委組織部經核實後,根據黨委(黨工委)開出的介紹信情況,開出從市委組織部到市外相應有轉接許可權黨委組織部門的介紹信;
4、黨員持市委組織開出的組織關係介紹信到市外相應有轉接許可權的黨委組織部門,該組織部門開出從組織部門到轉入黨委(黨工委)的組織關係介紹信;
5、黨員持市外有轉接許可權黨委組織部門介紹信到轉入黨委(黨工委),該黨委(黨工委)根據介紹信情況,開出從黨委(黨工委)到轉入支部的介紹信;
6、黨員持轉入黨委(黨工委)開出的介紹到轉入支部報到。

轉接要求

1、開具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要使用統一式樣的"中國共產黨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用鋼筆或毛筆填寫,字跡要清楚,不得塗改。應在介紹信和存根上註明有效期。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必須加蓋公章,並加蓋騎縫章。介紹信的有效期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一般不應超過3個月。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由黨員自己攜帶,不能攜帶的,應由機要交通或機要郵政轉遞。
2、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一旦丟失,要及時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最後辦理轉移組織關係的黨委組織部門報告,由組織部門進行審查。如果確係本人不慎,由最後辦理轉移組織關係的黨組織予以補轉,並立即通知接收單位黨組織,原介紹信作廢。對丟失介紹信的黨員,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要給予適當的黨紀處分。
3、黨員應及時轉移黨組織關係,對過期的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組織部門要調查了解。無正當理由不及時轉移組織關係,要予以嚴肅的批評和教育。其中超過六個月不參加組織生活的,按照黨章規定作自行脫黨處理。過期的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作廢,由開出介紹信單位另行補轉。
4、黨委在黨員組織關係轉接過程中要及時做好黨員檔案的轉接工作,轉出單位要及時把轉出黨員的檔案及時寄往轉入單位;轉入單位要主動和轉出單位聯繫。
接轉黨員組織關係,分為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和黨員證明信兩種。
1.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
(1)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的含義
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是黨員變動組織關係的憑證。黨員因工作單位發生變化,外出學習或工作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且地點比較固定的,應按規定轉移正式組織關係,即開寫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黨員組織關係轉出後,黨員在黨組織中的隸屬關係隨即發生變化,黨員應在轉入單位黨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交納黨費。
(2)接轉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的一般程式
①黨員需轉移組織關係時,經黨組織批准方可辦理黨員組織關係轉移手續。
②黨員在轉移組織關係時,應由其所在黨支部開出證明,由黨員本人持證明到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辦理轉移手續。
③組織部門開具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要使用統一樣式的“中國共產黨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用毛筆或鋼筆填寫,字跡要清楚,不得塗改。如塗改更正,須加蓋更正章。要寫明黨員轉出和接收單位的全稱,要用大寫字註明黨費交至的月份。要根據被介紹人的實際情況在介紹信和存根上註明有效期限,一般不應超過三個月。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必須加蓋公章,並在介紹信和存根的連線部位加蓋騎縫章。每張介紹信原則上只限一人使用。如果因整個黨組織隸屬關係變動需要辦理轉移黨員組織關係手續,可使用一張介紹信,但應另附名單,並加蓋組織部門的印章。
④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由黨員自己攜帶,自己不能攜帶的,應由機要交通或機要郵政轉遞。
⑤黨員必須在介紹信註明的有效期內辦理黨組織關係接轉手續。轉出單位的黨組織應負責督促黨員按期轉移組織關係。對那些沒有正當理由不按期到指定單位接轉黨組織關係的黨員,應給予嚴肅的批評教育。經教育仍不改正的,原所在單位黨組織應視情況給予黨紀處分。介紹信超過有效期限六個月黨員仍無故不辦理黨組織關係接轉手續的,應按黨章規定作自行脫黨處理。
⑥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在接收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時,要認真審查核對,對不符合接轉手續要求的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要退給黨員本人,讓其按規定重新辦理接轉手續。
⑦黨員組織介紹信一旦丟失,要立即向所在單位的黨組織或最後辦理轉移組織關係的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組織應對丟失介紹信的情況進行審查,如確係本人不慎丟失,可由最後辦理轉移關係的黨組織予以補轉,並立即通知新單位黨組織,原介紹信作廢。
2.黨員證明信
(1)黨員證明信的用途
黨員證明信是黨員臨時外出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憑證,即黨員臨時組織關係憑證。黨員臨時外出時,持黨員證明信以證明其黨員身份。黨員證明信一般只限在黨員臨時外出六個月以內使用。持黨員證明信的正式黨員,其黨組織關係沒有從原所在的黨組織轉移出去,仍在原單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交納黨費和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開具黨員證明信的要求
開具黨員證明信,應由黨支部寫出證明,由基層黨委負責辦理。開具黨員證明信,套用統—印製的式樣。證明信應寫明黨員的姓名、性別、職務及是正式黨員還是預備黨員,並註明證明信的使用有效期限。黨員證明信應統一編號,加蓋基層黨委公章。黨員證明信一般由本人親自遞交所去的黨組織,也可以由開具黨員證明信的基層黨委寄出。

注意事項

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是黨員政治身份的證明。黨員應謹慎保存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並及時辦理轉移手續。
一、黨員臨時外出到另一單位去工作學習,時間在六個月以內的,應持“中國共產黨黨員證明信”(即臨時組織關係),證明黨員身份,其組織關係沒有轉移,仍在原單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交納黨費和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黨員因工作單位發生變化、外出學習或工作,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且地點比較固定的,應持“中國共產黨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轉移組織關係。黨員組織關係轉出後,其隸屬關係隨即發生變化,黨員應在轉入單位黨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交納黨費和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短期外出(六個月以內)或長期外出但沒有固定地點暫時無法轉移組織關係的黨員,可持《流動黨員活動證》在外出所在地或單位的黨組織參加黨的生活,交納黨費,但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流動黨員活動證》由基層黨委負責發放。接收流動黨員的黨組織對持有《流動黨員活動證》的外來黨員,應於驗證後及時接收並將其編入黨支部、黨小組,同時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四、離退休人員中的黨員,就地安置並歸原單位管理的,組織關係仍留原單位,可視其黨員人數的多少,成立離退休人員黨支部、黨小組;易地安置的,或雖就地安置,因身體等方面原因不便參加原單位黨的生活的,應將組織關係轉到居住地黨組織。
五、大中專畢業生、復轉軍人中的黨員,已落實了工作單位的,應及時將組織關係轉到所去單位黨組織。因某些原因,一時還不能落實工作單位的,可將其組織關係轉到本人、配偶或父母居住地黨組織。
六、停薪留職人員中的黨員,應在辦理停薪留職手續的時候將組織關係轉到居住地黨組織。
七、黨員因私事短期出國、出境或自費出國留學,應辦理保留黨籍手續,其組織關係保留在原單位黨組織。出國出境定居的黨員,應辦理停止黨籍手續。
八、援外人員中的黨員組織關係,由派出單位統一轉移。黨支部開具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時,必須註明黨員的具體去向和所擔負的任務,最後由省、市(自治區)黨的委員會組織部協調,統一轉至外交部政治部,再由外交部轉往我國駐外使館的黨的委員會。
九、恢復黨籍的同志如果在恢復黨籍之前已調動了工作,要由作出恢復黨籍決定的黨組織開具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並經基層黨委辦理黨員組織關係轉移手續。
十、黨員在支部範圍內調動工作或臨時變動黨小組,不必開具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也不必開具黨員證明信。
十一、黨支部在填寫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時,應在介紹信和存根上註明有效期限,並在介紹信和存根的連線部分加蓋印章,介紹信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15天。
十二、如果黨員成批調往新單位,黨支部可在開具組織關係介紹信後另附名單,所附名單要加蓋印章。正式黨員和預備黨員要分別開具組織關係介紹信。
十三、縣直機關各黨支部黨員關係的轉移,必須經過系統黨委辦理轉移手續。
十四、黨員轉移組織關係,應由本人親自攜帶組織關係介紹信辦理,不能自己攜帶的,應由黨內交通或機要郵政傳遞。
十五、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或證明信一旦丟失,應及時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黨組織應進行審查,如確係本人不慎丟失,應寫出書面檢討,可由最後辦理轉移組織關係的黨組織予以補轉,並立即通知接收單位黨組織,原介紹信或證明信作廢。
十六、黨員自帶組織關係應及時轉移。對於那些無正當理由,不及時轉移組織關係,導致過期的,應給予嚴肅的批評教育。其中超過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按自行脫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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