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委領導下的以校長為首校務委員會負責制

黨委領導下的以校長為首校務委員會負責制,中國高等學校管理的領導體制。以學校黨委為領導核心,由以校長為首的校務委員會對學校工作實施集體領導。1961 年 9 月,中國教育部發布的《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暫行工作條例(草案)》規定:“高等學校的領導制度,是黨委領導下的以校長為首的校務委員會負責制。黨委會,是中國共產黨在高等學校中的基層組織,是學校工作的領導核心,對學校的工作實行統一領導。

高等學校中,黨的領導權力應該集中在學校黨委會一級,不應該分散。高等學校的校長,是國家任命的學校行政負責人,對外代表學校,對內主持校務委員會和學校的經常工作。”“高等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作為學校行政工作的集體領導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由校長將學校中的重大問題,提交校務委員會討論,作出決定,由校長負責組織執行。⋯⋯正副校長擔任校務委員會的正副主任。”參見“學校領導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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