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委內部議事和決策機制

黨委內部議事和決策機制指黨的全委會和常委會討論問題和決策的方式、程式等。全委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遇有重要情況隨時召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黨委內部議事和決策機制
  • 對象:黨的全委會和常委會
  • 期間: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 情況:有重要情況隨時召開
《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規定,全委會的議題由常委會確定。會議議題確定前,一般應徵詢委員的意見。全委會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應在會議召開前5天通知到會各委員,會議有關材料一般應同時送達。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委員會進行表決時,以贊成票超過應到委員會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的書面意見不能計入票數。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採取舉手、無記名投票、記名投票或其他方式。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對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作出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決定,必須由全委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並經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常委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全委會時予以追認。常委會會議的召開時間、議題一般應在會議召開前2天通知到各委員,會議材料一般應同時送達。常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幹部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根據工作需要,常委會會議主持人可確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常委會進行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書面意見不能計入票數。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方式。推薦、提名幹部和決定幹部任免、獎懲事項,應逐個表決。常委會會議應有專人記錄,決定事項應編髮會議紀要。經常委會會議討論通過的、以黨委名義下發的檔案,由書記或書記委託副書記簽發。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常委會的,書記或副書記或常委會委員可臨機處置,事後應及時向常委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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