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體育場所管理條例

(1997年6月12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 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進行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體育場所管理條例
  • 外文名:The regulation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sports venues
  • 施行時間:1997年7月1日
  • 通過會議 :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目的:加強體育場所的建設和管理
簡介,基本信息,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結果的報告,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決定,

簡介

(1997年6月12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 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進行修改。

基本信息

第一條 為加強體育場所的建設和管理,發展體育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體育場所,是指用於體育競賽、訓練、教學和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的場地、建築物和固定設施,包括向社會開放的公共體育場所和單位使用的非公共體育場所。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場所建設、使用和管理,均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體育場所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公共體育場所建設納入城市、村鎮建設規劃,合理布局,統一安排。
第五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體育場所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注意:各級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體育場所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共體育場所發展規劃,由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新建、改建、擴建公共體育場所,應當符合本市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公共體育場所發展規劃,並符合公共體育場所建設的有關技術規定。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體育場所建設項目列入基本建設投資計畫,並在資金上給予保證。
注意: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投資、捐資建設體育場所。
第八條 城市、村鎮新建的居住區,應當按人均不低於0.2平方米的用地標準規劃建設公共體育場所。
第九條 新建各類學校體育場所的建設,應當條例下列標準,達不到標準的,有關部門不予批准立項:
(一)新建大專院校應當有運動場、體育館、游泳池和一定數量的籃球場、排球場、足球場。
(二)新建中學應當有含100米直跑道的400米環形跑道,或含60米直跑道的250米環形跑道,並在環形跑道中建有足球場等運動場,有符合學校規模的籃球場、排球場、體育活動室等體育場所。
(三)新建國小應當有內含60米直跑道的200米以上環形跑道,並在環形跑道中建有足球場等運動場。有一定數量的籃球場、排球場、體育活動室等體育場所。
注意:現有各類學校應當參照新建學校的標準,將體育場所建設列入學校發展規劃。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接各自條件,將體育場所建設列入單位發展規劃。
第十條 公共體育場所和訓練場所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不得減少其使用面積。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改建、擴建、拆遷的,應當經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同意,並報上級體育行政部門備案;大型體育場所的改建、擴建、拆遷必須經省體育行政部門同意。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拆遷體育場所,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二條 因城市規劃確需拆遷公共體育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原有的性質、規模重建。
(二)重建公共體育場所的選址應當與城市規劃相一致。
(三)具備重建公共體育場所的資金。
(四)重建與拆遷應當同步進行。
將市中心區域內的公共體育場所遷建到市中心區域外的,應當嚴格控制。對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拆遷單位在重建時必須改善條件。
第十三條 公共體育場所應當向社會開放,為全民健身提供服務和方便。
第十四條 非公共體育場所除用於本單位的體育活動外,可以創造條件向社會開放。在保證體育活動使用的前提下,可以綜合利用其設施,開展適合本場所特點的體育性經營活動或有償服務,提高體育場所的利用率。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愛護體育場所,遵守體育場所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體育場所,已被侵占,收回後仍可作為體育場所的,應限期收回;已挪作他用,不能再作體育場所的,由挪用單位按同等條件另建。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體育場所,應當經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方可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七條 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所的輔助設施開展非體育活動的,應當經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同意,並不得影響公共體育場所的開放和使用。臨時占用期滿後,應當限定時間恢復公共體育場所輔助設施的原有功能,保證體育場所完好。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體育場所應當在工程驗收合格後一個月內,向所在地體育行政部門辦理體育場所註冊登記手續之後方可投入使用。登記情況應當上報省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本地區的體育場所管理檔案,逐級登記造冊。已有體育場所的單位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按本條例有關規定補辦登記手續,加強檔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體育場所應當建立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保證體育設施的安全和完好。
體育場所每年要有一定的投入用於維修,保證其正常使用。
注意:體育場所應當嚴格執行公安、消防、衛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健全治安、消防和衛生等項制度,切實加強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定期對體育場所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人員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在建設和保護體育場所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可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未經體育行政部門同意改建、擴建及拆遷公共體育場所,造成其使用性質改變、使用面積減少的,責令其立即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侵占體育場所及未經體育行政部門同意占用體育場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至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壞的應當予以賠償。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未經體育行政部門同意臨時占用體育場所或影響公共體育場所的使用和開放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體育場所,未按規定辦理體育場所註冊登記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公共體育場所無使用、管理、保護制度,不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制度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在體育場所建設、管理、使用中,違反城市規劃建設、土地管理、公安、消防、衛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由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體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體育場所管理人員因玩忽職守或者以權謀私致使體育場所被侵占或遭受損壞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拒絕、阻礙體育行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體育場所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委員們認為,近年來,我省體育事業取得了比較好的成績,體育場所建設也有了較大的發展。但是,我省體育場所在管理上各自為政,體育場所被擠占的現象比較嚴重。為了實現依法治體,依法管理我省體育場所,保證我省體育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是很必要的。省政府提報的《條例(草案)》符合我省實際,簡煉明確,操作性強,規範的內容基本可行。審議中委員們對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表示同意,同時進一步提出了修改意見。會後,我們會同省政府法制局、省體委的同志,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經主任會議審議,認為這個《條例》內容比較單
一,經這次常委會審議修改,已經成熟,同意一審通過。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四條同第六條在體育場所建設規劃方面內容重複。根據委員的意見,我們把第四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體育場所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公共體育場所建設納入城市、村鎮建設規劃,合理布局,統一安排”。將第六條的“並納入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刪掉,把這條的第二款“村鎮體育場所建設應當納入村鎮建設規劃”刪掉,從而解決了內容重複問題。
二、有的委員提出,為了保證新建學校體育場所標準的落實,應當加大措施力度。我們把第九條“非公共體育場所的建設,應當符合下列標準:”修改為“新建各類學校體育場所的建設,應當符合下列標準,達不到標準的,有關部門不予批准立項:”
三、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對今後侵占體育場所問題作了規定,對目前已被占用的體育場所沒有作出規定。根據委員的意見,我們在第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體育場所”之後,增加了“已被侵占,收回後仍可作為體育場所的,應限期收回;已挪作他用,不能再作體育場所的,由挪用單位按同等條件另建”。
四、根據有的委員意見,將第二十條第一款分成兩款表述。第一款表述為:“體育場所應當建立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保證體育設施的安全和完好”。第二款表述為:“體育場所每年要有一定的投入用於維修,保證其正常使用”。
五、根據委員意見,把罰則各項中的罰款若干元以上若干元以下,一律改為處以若干元至若干元罰款。
六、根據委員意見,增加了對體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的規範,把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體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體育場所管理人員因玩忽職守或以權謀私致使體育場所被侵占或遭受損壞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根據委員意見,第二十七條“拒絕、阻礙體育行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手段的,由公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修改為“拒絕、阻礙體育行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處罰”。
八、根據委員的意見,如果《條例(草案)》一審通過,第三十條改為本條例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中文字使用不準確的地方,做了調整和修改。
另外,在審議中有的委員提出,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體育場所的種類將不僅僅是國家投資的,還會有俱樂部、個人、外資等投資的,應突出市場經濟的觀念,分類提出要求,作出規範。我們認真研究了委員們的意見,考慮到目前省體委和省政府法制局正在研究起草《黑龍江省體育市場管理條例(草案)》規範體育場所和體育運動的經營性活動,委員們提出的立法內容,將在那裡得到體現,本條例就不作改動。
以上匯報,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五月二十二日上午,教科文衛委員會召開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了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黑龍江省體育場所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教科文衛委員會認為,近年來我省體育事業取得了比較顯著的成績,體育場所建設也有了較大的發展。“七五”和“八五”期間,我省曾先後新建和改建了一些體育場所和設施,為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和承辦單項及綜合性運動會創造了條件。但是,在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我省體育場所在管理上各自為政和管理混亂的現象比較嚴重,擠占體育場所的情況時有發生。為了改變這種狀況,實現依法治體,依法管理我省體育場所,保證我省體育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是很必要的。省政府提報的《條例(草案)》概括了我省管理體育場所的經驗,符合我省實際,具有可行性,並且較為成熟,同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並建議一審通過。
委員們在審議中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見:
一、制定本條例不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而且依據教育、城鄉建設和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因此建議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件”,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二、第九條,“非公共體育場所的建設,應當符合下列標準”,修改為“新建各類學校體育場所的建設,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三、公共體育場所和非公共體育場所每年均應投入一定的資金,用於體育場所維修。因此,建議第二十條“公共體育場所應當建立體育場所的使用和保護制度,在每年的經營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體育場所維修”,修改為“體育場所應當建立使用和保護制度,每年有一定的投入用於體育場所維修”。
四、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改建、擴建及拆遷公共體育場所未經體育行政部門同意的,責令其立即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未經體育行政部門同意,改建、拆遷公共體育場所,造成其使用性質改變,使用面積減少的,責令其立即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五、第二十三條所列罰則均對單位處以罰款,未罰責任人。為強化體育場所管理,保證本條例實施,應當對責任人處以適當的罰款。各條罰則的責任人如何表述應進一步斟酌。
六、第二十六條“體育場所管理人員因玩忽職守或者以權謀私致使體育場所設施遭受嚴重損壞的”,修改為“體育場所管理人員因玩忽職守或者以權謀私致使體育場所設施被侵占或遭受損害的”。
七、第三十條“本條例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修改為“本條例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以上報告,請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對《黑龍江省體育場所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請審議。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體育是關係人民健康、民族興衰和國家榮譽的事業。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是黨和國家的一貫方針。
近年來,我省體育事業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重視下,取得了比較顯著的成績。體育場所建設也得到了較大的發展。“七五”和“八五”期間,我省曾先後新建和改建了一些體育場所和設施。從1993年開始,為籌辦第三屆亞冬會,在哈爾濱和亞布力兩地分別建設了一批符合標準的滑冰、滑雪運動場所及設施。為成功的舉辦第三屆亞冬會比賽提供了保證,也為開展民眾性體育活動和承辦單項及綜合性運動會創造了條件。我省現在共有體委系統、學校系統、農業系統、工礦系統和其他系統的各種體育場、館計22625個。
但是,在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我省體育場所及其基礎設施的狀況與形勢發展需要還有很大差距:一是在管理上“無法可依”的情況十分嚴重。由於體育場所沒有統一的管理辦法和管理部門,所以各自為政和管理混亂現象時有發生。二是體育場地被擠占。由於多方面原因,一些地、市體育場所被擠占、改作它用而得不到新建或償還。三是體育場館被改作它用,有的已改作市場、外貿廳或要把體育館改作客運站。四是體育場館不達標。國家教委對學校體育場地有明文規定,但據反映各地、市多數學校用地十分緊張,學校建設與所需體育場所建設不能同步進行。學校體育用地被擠占和體育場所緊缺現象嚴重。就是新建學校也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學生體育活動得不到應有的保證。
存在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是我省至今還沒有一項關於體育場所建設、保護、管理的法規,
無法可依。因此制定《條例》,以實現依法治體,適應我省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保證我省體
育事業健康發展勢在必行。
二、《條例》的起草經過和依據
本《條例》起草的主要依據是《體育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我委於1992年開始進行《條例》草案的起草和相關工作。自1992年至1994年曾二次起草、調查研究,後因全力籌辦第三屆亞冬會,此項工作滯後一步。1996年初亞冬會結束後,特別是1996年4月,全國體育法制工作會議之後,我委加快了起草《條例》的工作步伐。在以《體育法》為主要依據的同時,學習了北京、上海、雲南等省、市體育場所的管理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形成《條例》草案稿。報省政府後,省政府法制局先後向建設、土地等部門和地市發出徵求意見稿,後又召開省直廳局參加的協調會,反覆修改後形成了目前的條例草案。
三、對有關內容的說明
1、關於用地定額指標。國家技術監督局和國家建設部、國家體委關於《城市公共體育運動設施用地定額指標暫行規定》,以及《城鎮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對體育設施用地標準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條例》結合我省實際,規定對新建城市居住區應當按人均不低於02平方米的用地指標規劃建設公共體育設施,為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創造條件。
2、關於中國小體育場所建設標準。根據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及國家教委、國家計委制定的全日制普通中學中專學校校舍規劃面積定額(試行)檔案和國家計委1986年發布的《中國小校建築設計規範》,並結合實際情況規定了學校體育運動場所的建設標準。
3、關於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體育場所作“註冊登記”。此項規定系指按照國家標準建設的體育場所“註冊登記”。不屬於按國家規定標準建設的體育場所,暫不納入“註冊登記”範圍。
4、關於體育場所向社會開放問題。為方便民眾開展體育活動,條例規定公共體育場所必須向社會開放,非公共體育場所設施在保證比賽、訓練、教學的前提下,應當向社會開放,以發揮體育場所的功能和效率。

修改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
(十三)修改《黑龍江省體育場所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二十一條中的“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頒發的”。
2.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拒絕、阻礙體育行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刪去第二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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