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科技成果使用、處置、收益管理改革的實施細則

包括五章內容。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使用與處置,第三章 科技成果的收益與分配,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政策環境和制度環境,依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和《中共黑龍江省委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集聚人才體制機制激勵人才創新創業若干政策的意見》(黑髮〔2015〕6號)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賦予國有企事業單位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以尊重知識、尊重創新,充分體現智力勞動價值為分配導向,以促進科技成果就地轉化、加快轉化,提升區域發展核心競爭力為目標,按照權責統一、利益共享、激勵與約束並重的原則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企業。駐我省中直企事業單位可以參照執行。

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使用與處置

  第四條 事業單位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決定通過自行投資、轉讓、許可、合作實施、作價(作股)投資等方式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第五條 鼓勵事業單位科技成果優先在省內轉化,科技成果使用、處置不再經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或備案。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以及科技成果向境外實施轉化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條 事業單位科技成果可通過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協定定價等方式確定科技成果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的價格。實行協定定價的,按照本單位內部管理章程及規定程式決定,並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擬交易價格和技術入股方案等信息。
  第七條 國有企業科技成果轉化涉及的定價、交易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科技成果的收益與分配

  第八條 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轉化所得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納入本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處置收入不上繳財政,不沖抵財政經費撥款。
  第九條 科技成果轉化收益首先用於對科技成果完成人、為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其餘部分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智慧財產權管理及技術成果轉化等工作。
  第十條 企事業單位可以規定或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和時限。單位制定相關規定應充分聽取本單位科技人員意見,並在本單位公開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和時限的,按照下列標準對成果完成人、轉化有貢獻人員進行獎勵:
  (一)將該項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淨收入或者許可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50%的比例;
  (二)利用該項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50%的比例;
  (三)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連續3至5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對自行投資研發所產生的成果在省內實施轉化的,自開始盈利年度起3至5年內,每年提取該成果淨收益的30%用於獎勵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
  國有企事業單位取得的科技成果一年以上未啟動轉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在不變更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與成果所有單位的協定進行該項科技成果的轉化,並享有協定規定的權益,轉化收益的70%—90%歸其所有。
  政府資金以股權投資方式支持企業轉化科技成果,在約定期滿退出時,可將股權以成本價格優先轉讓給成果完成人和團隊。
  第十二條 對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獎勵和報酬,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但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指導企事業單位加強科技成果管理,公開、規範地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企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規章制度、工作體系和管理機制,明確內部科技成果管理部門、轉移轉化機構、資產管理部門和成果完成人的各自職責,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化特點的崗位管理、考核評價和公開獎勵制度,最佳化內部管理流程和決策機制。
  第十四條 規範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擔任管理職務的科技人員參與技術入股。成立由分管省領導為召集人,相關部門參加的黑龍江省技術入股改革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擔任處級以下(含處級)管理職務的科技人員參與技術入股事宜,由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擔任廳級以上(含廳級)管理職務的科技人員參與技術入股報聯席會議審批。嚴禁未作貢獻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權益。對領導幹部違規獲取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權益的行為,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企事業單位要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報告制度,每半年向主管部門提交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報告,說明本單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數量、科技成果處置、收益及分配等情況。主管部門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報告匯總後報送科技、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 財政、國有資產管理、智慧財產權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技術入股方案中明確給予個人獎勵的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予以承認,並落實國有資產確權、國有資產變更、智慧財產權作價量化獎勵個人等相關事項。
  第十七條 企事業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兌現科技成果完成及轉化人員獎勵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實施細則規定,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 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非法牟利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相關部門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法律和規章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給予相關主體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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