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為加強和規範對全省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全省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置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環境污染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失,維護我省社會穩定,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 類型:文案
  • 組織:機構與職責
  • 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預案。
1.3 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環境事件(Ⅳ級)四級。
l.3.1 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民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
(6)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8)因三、四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中病原微生物泄露引發的環境安全事故。
1.3.2 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民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6)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造成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環境污染事故,或資源開發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可能導致主要保護對象或其棲息地遭受毀滅性破壞,或直接威脅當地民眾生產、生活和遊客安全的事故;
(7)由於自然、生物、人為因素造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種滅絕事件;
(8)非法傾倒、埋藏劇毒危險廢物事件。
(9)進口再生原料嚴重環保超標和進口貨物嚴重核輻射超標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1.3.3 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l.3.4 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應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核與輻射事故、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危險化學品廢棄污染事件以及因資源開發造成的生態破壞方面以下各類事件應急回響,指導全省的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對工作。核事故的應急回響遵照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有關規定執行:
1.4.1 超出事件發生地市(區、縣)人民政府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處置能力的應對工作;
1.4.2 跨市(區、縣)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對工作;
1.4.3 省政府或者省環境保護局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指揮中心需要協調、指導的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次生、衍生的環境事件。
l.5 工作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提高政府社會管理水平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1)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對環境事件危險源的監測、監控並實施監督管理,建立環境事件風險防範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環境事件防範和處理能力,儘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環境事件造成的中長期影響,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健康,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2)堅持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分級回響。在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針對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危害、放射性污染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專業部門優勢,使採取的措施與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範圍和社會影響相適應。充分發揮地方人民政府職能作用,堅持屬地為主,實行分級回響。
(3)堅持平戰結合,專兼結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積極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思想準備、物資準備、技術準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充分利用現有專業環境應急救援力量,整合環境監測網路,引導、鼓勵實現一專多能,發揮經過專門培訓的環境應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黑龍江省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處置體系由應急領導機構、綜合協調機構、相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指揮機構、應急支持保障部門、專家諮詢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領導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組成。
2.1 領導機構
成立黑龍江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組織和協調全省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主管副省長任組長,省政府主管副秘書長和省環保局局長任副組長,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省林業廳、省衛生廳、省氣象局等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在環境污染應急回響期間,省環境污染應急管理領導小組設立應急總指揮部,由領導小組組長任總指揮,副組長任副總指揮,指揮部設在省環保局。主要負責省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協調聯絡省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遇到重大突發事件時,及時了解情況,向省應急指揮部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按照省應急指揮部下達的命令和指示,組織協調、落實全省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2.2 各成員單位職責
省環境應急指揮中心負責統一協調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對工作,各專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專業領域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對工作,各應急支持保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保障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指導、協調、組織重大和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公安機關對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偵查、鑑定工作,清理和維護交通秩序,維護事發地社會治安,保障應急工作順利進行。
省財政廳根據有關規定安排應急工作所需的通訊和信息化設備、監測儀器、防護用具、應急交通工具等經費,確保重大和特大突發環境事件預防、監測、處置等工作的正常進行,並監督資金的使用。
省建設廳負責協調和指導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重大和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相關工作,確保城市供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垃圾與污水處理、公共客運、園林綠化等安全正常運行。
省交通廳負責為應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暢通的運輸通道,確保應急人員和物資迅速到達。
省水利廳負責配合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工作,確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省農委負責配合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涉及草場、農田、漁業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畜禽養殖等重大和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處置工作。
省林業廳負責配合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野生陸生動物及林業部門主管的自然保護區內發生的重大和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處置工作。
省衛生廳負責組織協調重大和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並及時為地方衛生部門提供技術支持。
省氣象局負責向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提供環境應急所需的氣象數據。
2.3 綜合協調機構
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作為突發環境污染應急管理的綜合協調機構,負責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主要職責:
①貫徹執行省政府及國家環保總局有關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省及國家有關環境應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②建立和完善環境應急預警機制,組織制定(修訂)黑龍江省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預案;
③組織相關部門制定突發環境事件專項預案,並組織實施;
④綜合協調全省各級環境污染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及應急演練;
⑤受理應急事件報警,傳達領導小組及上級部門指令,調度相關部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現場處理;
⑥負責與國家、省、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及其成員單位信息溝通;
⑦組織協調有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⑧辦理和督促落實省環境污染應急領導小組的決定事項。
2.4 環境事件專業指揮機構
省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有關成員單位之間建立應急聯繫工作機制,保證信息通暢,做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職責制定本部門的環境應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應急預案,並負責管理和實施;需要其他部門增援時,有關部門向省環境應急指揮中心提出增援請求。必要時,省政府組織協調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2.5 各級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領導機構
各(縣、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構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環境應急救援指揮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特別重大環境事件發生時,由省人民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重大環境事件發生時,由當地的市(區、縣)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必須服從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為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提供工作條件。
2.6 專家諮詢機構
省環境應急指揮中心設立突發環境事件專家諮詢機構為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專家組,聘請省環保系統及我省有關科研單位和軍隊有關專家組成。
主要工作為:為省環境應急指揮中心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做好參謀,並參與和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 預防和預警
3.1 信息處理
3.1.1 省環境應急領導小組的有關成員單位,有關市(地)、縣(區)環保局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環境污染突發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要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省內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輻射環境監測數據綜合分析和風險評估,包括對突發在境外但有可能對我省造成環境影響事件信息,及時向政府報告。
3.l.2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以及預警信息監控。
3.2 預防工作
(1)開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種資源調查。開展對產生、貯存、運輸、銷毀廢棄化學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省危險污染源的種類、危害及地區分布情況。了解國內外的有關應對污染事件的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
(2)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3)加強環境應急科研和軟體開發工作。研究開發並建立環境污染擴散數字模型,開發研製環境應急管理系統軟體。
3.3 預警及措施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範圍,將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分為四級,預警級別由低到高,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顏色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的發布由地方政府負責。收集到的有關信息證明突發環境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執行。
進入預警狀態後,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發布預警公告。藍色預警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發布。黃色預警由市(地)級人民政府負責發布。橙色預警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發布。紅色預警由事件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3.4 預警支持系統
3.4.1 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建立重點污染源排污狀況實時監控信息系統、突發事件預警系統、區域環境安全評價科學預警系統、輻射事件預警信息系統;建設重大船舶污染事件應急設備庫和海空一體化船舶污染快速反應系統。
3.4.2 建立環境應急資料庫。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資料庫系統、生態安全資料庫系統、突發事件專家決策支持系統、環境恢復周期檢測反饋評估系統、輻射事件資料庫系統。
3.4.3 建立應急指揮技術平台系統。根據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建立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協調指揮中心及通訊技術保障系統。
4 應急回響
4.1 分級回響機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省環保局及省政府相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
按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回響分為特別重大(Ⅰ級回響)、重大(Ⅱ級回響)、較大(Ⅲ級回響)、一般(Ⅳ級回響)四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Ⅰ級應急回響由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4.2 應急回響程式
4.2.1 Ⅰ級回響時,按下列程式和內容回響:
(1)突發環境事件所在地市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開通與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繫,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2)立即向省政府領導和省環境應急指揮中心報告,必要時同時向國家環保總局領導報告;
(3)由省政府統一及時向國務院和國家環保總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
(4)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5)由國家環保總局統一組織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與救援工作。
4.2.2 II級回響時,按下列程式和內容回響:
(1)突發環境事件所在地市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開通與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繫,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2)立即向省政府領導和省環境應急指揮中心報告;
(3)省環境應急指揮中心啟動本部門應急指揮機構;
(4)省環境應急指揮中心根據事件的類型組織相關成員單位開展應急處置,並調集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5)通知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分析情況,提起對策。根據專家的建議,適時調整相關應急措施。
(6)需要其他應急救援力量支援時,向省政府、國家環保總局、國務院提出請求。
4.2.3 市級地方人民政府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回響,可以參照Ⅰ級回響程式,結合本地區實際,自行確定應急回響行動。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向省環保局及省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請求。
4.3 信息報送與處理
4.3.1 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式
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發現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後,應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相關環境主管部門報告,並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負責確認環境事件的單位,在確認重大(Ⅱ級)環境事件後,1小時內報告省政府及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特別重大(Ⅰ級)環境事件立即報告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並通報省內其他相關部門。
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由省級人民政府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
4.3.2 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後起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後立即上報。
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捕殺或砍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名稱和數量、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可通過網路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採取的應急措施和初步處理結果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檔案等詳細情況。
4.4 指揮和協調
4.4.1 指揮和協調機制
根據需要,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省環境應急指揮中心成立環境應急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省環境應急指揮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鄰市(區、縣)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各市(區、縣)應急機構接到事件信息通報後,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當地政府和事發單位的協調指揮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組織有關專家迅速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指揮部領導決策參考。並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對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危害範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為環境應急領導機構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參與污染程度、危害範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各應急分隊進行應急處理與處置;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發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市(區、縣)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省環境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有關部門要及時提供當地事件發生前後的有關觀測、管理和檢查資料,供環境應急指揮部研究發展態勢、組織救援和制定處置方案時參考。
4.4.2 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環境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民眾返回時間;
(7)及時向省政府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4.5 應急監測
省環境應急監測分隊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地區環境應急監測工作,並負責指導地方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應急監測工作。
(1)根據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事件的發生源和發生地的氣象、水文及地域特點,確定突發事件的主要污染物、污染危害及危害範圍。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污染變化趨勢,並通過專家諮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並報告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處理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
4.6 信息發布
省環境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向省政府指揮部匯報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信息工作,省政府負責對外統一的信息發布工作。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發生後,要及時發布準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4.7 安全防護
4.7.1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式。
4.7.2 受災民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民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民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民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民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8 應急終止
4.8.1 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4.8.2 應急終止的程式
(1)現場救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現場救援指揮部批准;
(2)現場救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後,相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應急指揮部應根據省政府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估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4.8.3 應急終止後的行動
(1)省環境應急指揮部指導有關部門及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複出現。
(2)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主管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特別重大、重大環境事件的情況、起因、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以及對當地政治、經濟和社會等方面的影響情況組織專家調查組進行調查和評估,同時對應急處置過程、有關人員的責任、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存在的問題等情況進行分析,形成文字材料,於應急終止後15天內向當地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報告,同時抄送國家環保總局。
(3)應急過程評價。評價的基本依據:一是環境應急過程記錄;二是現場各專業應急、救緩隊伍的總結報告;三是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掌握的應急情況;四是環境應急救緩行動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五是公眾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結論要涵蓋以下內容:一是環境事件等級;二是環境應急總任務及部分任務完成情況;三是是否符合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總要求;四是採取的重要防護措施與方法是否得當;五是出動環境應急隊伍的規模、儀器裝備的使用、環境應急程度與速度是與任務相適應;六是環境應急處置中對利益與代價、風險、困難關係的處理是否合理;七是發布的公告及公眾信息的內容是否真實,時機是否得當,對公眾從心理產生了何種影響;八是成功或失敗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結論等。
(4)根據實踐經驗,有關類別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並及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
5 應急保障
5.1 資金保障
省環境應急指揮中心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需要,提出項目支出預算報省財政廳審批後執行。具體情況按照《黑龍江省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
5.2 裝備保障
各級環境應急相關專業部門及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積極發揮現有現場檢查、檢驗、鑑定、監測力量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加強危險化學品檢驗、鑑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的能力,保證在發生環境事件時能有效防範對環境的污染和擴散。
5.3 通信保障
各級環境應急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環境應急處置全省聯動系統和環境安全科學預警系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環境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及現場各專業應急分隊間的聯絡暢通。
5.4 人力資源保障
各級環境應急主管部門要建立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救援隊伍;省、市、縣加強各級環境應急隊伍的建設,提高其應對突發事件的素質和能力;在各市培訓一支常備不懈,熟悉環境應急知識,充分掌握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措施的預備應急力量;對各地所屬大中型化工等企業的消防、防化等應急分隊進行組織和培訓,形成由省、市和相關企業組成的環境應急網路。保證在突發事件發生後,能迅速參與並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
5.5 技術保障
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組建專家組,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件發生後相關環境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指揮決策提供服務。建立環境應急資料庫,建立健全各專業環境應急隊伍,省輻射管理站和地市專業技術機構隨時投入應急的後續支援和提供技術支援。
5.6 宣傳、培訓與演練
5.6.1 全省各級環保部門應加強環境保護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環境污染事件預防常識,編印、發放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公眾防護“明白卡”,增強公眾的防範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的防範能力。
5.6.2 全省各級環保部門以及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應加強環境事件專業技術人員日常培訓和重要目標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門人才。
5.6.3 全省各級環保部門以及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按照環境應急預案及相關單項預案,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環境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5.7 應急能力評價
為保障全省環境應急體系始終處於良好的戰備狀態,並實現持續改進,對全省各級環境應急機構的設定情況、制度和工作程式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隊伍的建設和人員培訓與考核情況、應急裝備和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等,在環境應急能力評價體系中實行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機制。
6 後期處置
6.1 善後處置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災範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補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的建議。
6.2 保險
應建立突發環境事件社會保險機制。對環境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可能引起環境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要依法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定義
環境事件:是指由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或生態受到破壞,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民眾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指突然發生的環境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採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後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採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式的行動。
預案分類: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環境事件主要分為三類: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和輻射環境污染事件。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包括重點流域、敏感水域水環境污染事件;重點城市嚴重空氣污染事件;危險化學品、廢棄化學品流失引發的污染事件;突發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種受到不當採集、獵殺、走私、非法攜帶出入境或合作交換、工程建設危害以及外來入侵物種對生物多樣性造成損失和對生態環境造成威脅和危害事件;輻射環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輻射裝置、放射性廢物輻射污染事件。三、四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中病原微生物泄露引發的環境安全事件。
泄漏處理:泄漏處理是指對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有毒氣體等污染源因事件發生泄漏時的所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泄漏處理要及時、得當,避免重大事件的發生。泄漏處理一般分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處置兩部分。
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範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應急演習:為檢驗應急計畫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回響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回響的實踐活動,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範圍的不同,可分為單項演習(演練)、綜合演習和指揮中心、現場應急組織聯合進行的聯合演習。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7.3 獎勵與責任追究
7.3.1 獎勵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對防止或挽救突發環境事件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事件應急準備與回響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3.2 責任追究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而引發環境事件的;
(2)不按照規定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
(3)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
(4)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回響時臨陣脫逃的;
(5)盜竊、貪污、挪用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6)阻礙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有其他對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行為的。
7.4 預案管理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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