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黑龍江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是2023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檔案。

印發通知,預案全文,

印發通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黑龍江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並做好銜接工作。《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建築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黑政辦函〔2015〕16號)同時廢止。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月8日

預案全文

黑龍江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省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2.2 應急聯動機制
2.3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體系建設
2.4 企業、單位應急體系建設
3 預警預防機制
3.1 信息監測
3.2 預防預測
3.3 預警處置
4 應急回響與處置
4.1 事故分級標準
4.2 分級回響
4.3 事故報告
4.4 回響程式
4.5 現場救援原則
4.6 信息發布
5 應急結束與處置
5.1 結束程式
5.2 善後處理
5.3 社會救助
5.4 保險
5.5 救援總結評估和備案
5.6 事故調查處理
5.7 責任追究
5.8 檔案的歸集整理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6.2 隊伍物資保障
6.3 救援裝備保障
6.4 醫療衛生保障
6.5 公共基礎設施保障
6.6 經費保障
7 預案管理
7.1 宣傳、培訓
7.2 應急演練
7.3 預案更新
7.4 預案實施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安全事故(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安全事故)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提高應對房屋市政安全事故的快速反應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不良社會影響,防止次生災害發生,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黑龍江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檔案。
1.3 適用範圍
1.3.1 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以下簡稱在建工程)施工過程中,造成人身傷亡或者導致重大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3.2 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既有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以下簡稱既有建築和市政設施)出現非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重大險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可能造成傷亡,對周邊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威脅或者導致重大經濟損失的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省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2.1.1 省指揮部
指揮長:省政府分管副省長
副指揮長: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廳長
成員: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總工會、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應急管理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中國銀保監會黑龍江監管局主要負責同志,事發地人民政府的分管領導。
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領導、組織、協調全省房屋市政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掌握事態發展,負責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決定啟動或終止房屋市政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回響。
(3)設立房屋市政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指定現場總指揮,必要時協調駐黑部隊、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4)向國務院報告事故和救援情況,必要時請求協調支援。
2.1.2 省指揮部辦公室
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主任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分管副廳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事發地所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分管城建工作副市長(專員)兼任。各成員單位應在辦公室設定聯絡員並健全聯絡方式。
主要職責:
(1)具體承擔省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2)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房屋市政重大安全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的規定。
(3)制定全省房屋市政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和完善全省房屋市政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網路。
(4)組織開展房屋市政事故應急救援知識宣傳教育等工作。
(5)指導、協調全省房屋市政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調動全省建設系統應急救援資源,必要時請求政府及有關部門協助。
(6)組織開展省指揮部房屋市政安全事故應急值守相關工作,及時向省指揮部、省政府和住建部報告事故救援的動態信息。
2.1.3 成員單位職責
省委宣傳部負責引導社會輿論,指導、協調新聞媒體開展相關宣傳報導工作。
省委網信辦負責配合主管部門做好網路輿論引導和網路輿情監控應對處置。
省總工會負責重大、特別重大事故、國務院掛牌督辦事故發生後,參與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省公安廳負責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發生後,協調組織力量封閉保護現場,維持秩序,疏導交通,保證事故處理順利進行。
省司法廳負責指導法律援助機構和有關社會力量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維護相關人員合法權益。
省財政廳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所需資金的籌集工作。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事權負責為在房屋市政安全事故中遭受傷害的職工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按規定為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省生態環境廳參與組織因房屋市政安全事故導致的突發重大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根據省政府應急工作制度和辦法,制定事故應急預案,確定應急組織機構負責人;指導建立並完善全省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及時了解掌握我省事故及突發事件;及時向省政府、住建部報告事故及突發事件情況;指導我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開展應急技術研究、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房屋市政安全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發生後,協調各地交通運輸部門組織運輸力量參與救援工作。
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房屋市政安全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發生後,協調組織運送傷亡人員,協調救護人員、醫療單位工作,保證事故救援順利進行。
省應急管理廳負責房屋市政安全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發生後,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救援行動,綜合協調安全事故處置,按照省指揮部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參與涉及特種設備的房屋市政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省氣象局負責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氣象實時監測和預警預報等服務。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房屋市政安全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發生後,恢復受損的線路、搶通阻斷的業務,並隨時提供應急通信保障。
中國銀保監會黑龍江監管局負責協調各保險公司及時排查傷者投保情況並積極開展理賠。
事發地人民政府在啟動省級預案前,負責指揮、協調當地各有關部門、綜合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房屋市政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啟動省級預案後,負責組織做好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的先期應急處置和救援的後勤保障等工作。完成省指揮部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任務。
2.1.4 現場指揮部
根據房屋市政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應急救援實際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由省指揮部副指揮長任總指揮。
主要職責:
(1)負責組織指揮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2)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訂並實施應急救援方案。
(3)決定採取控制、平息事態的應急處置措施,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人員參加現場應急救援。
(4)及時報告應急處置和救援進展情況,根據事故現場情況提出處置建議和支援請求。
現場指揮部下設指揮協調組、應急處置組、醫療救護組、安全保衛組、信息發布組、後勤保障組、善後處理組、技術專家組等8個工作組。
指揮協調組:負責事故(險情)應急救援的指揮協調,調集應急專家和應急救援隊伍,制定應急救援方案等工作。
應急處置組:負責制定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方案,實施人員搜救、工程搶險和事故現場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險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發生。
醫療救護組:負責事故災難中致傷、致殘、致病人員的搶救治療工作,協助調運急救藥品、器材,組織醫療衛生應急救援隊伍,提供醫療保障;進行事故現場衛生防疫工作。
安全保衛組:負責事故影響區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有關人員的緊急疏散、撤離。
信息發布組:負責事故(險情)信息發布等工作,及時妥善處置媒體網路輿情。
後勤保障組:根據事故處置工作需求,及時提供資金、物資、裝備、食品、交通運輸、供電、供水、供氣和通信等方面的後勤服務資源保障。
善後處理組:負責組織事故區域需疏散人員的轉移、安置,對在事故中受傷和遇難者家屬的接洽和情緒安撫工作,確保社會穩定,協調企業開展工傷保險理賠和民事賠償。
技術專家組: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牽頭,涉及相關專業技術領域的省指揮部成員單位配合,組成包括工程岩土、建築結構、建築機械、建築設備、衛生防疫、安全管理等方面專家的技術專家組,負責對應急救援方案、應急處置辦法、事故發展趨勢等提出意見和建議,為應急救援行動的決策、指揮提供技術支持,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2.2 應急聯動機制
省指揮部根據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需要,必要時協調軍隊、武警部隊、民間專業救援隊伍等第三方救援機構參與救援。
2.3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體系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參照本預案成立房屋市政事故應急救援機構。應急救援職責應包括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工作制度;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住建主管部門報告房屋市政安全事故情況;指揮協調本地區房屋市政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開展房屋市政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知識宣傳教育工作等。
2.4 企業、單位應急體系建設
各級主管部門應指導建築施工企業、房屋產權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成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定期組織演練,組織開展事故應急知識宣傳培訓。
3 預警預防機制
3.1 信息監測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在建工程質量安全檢查、風險隱患排查及隱患整改工作,加強對既有建築和市政設施存在的重大危險源、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建立普查、登記、評估和管理等制度。要通過日常巡查、基層單位上報、社會公眾投訴等多種渠道收集信息,對信息及時匯總、分析和處置。
3.2 預防預測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歷年來房屋市政安全事故特點、轄區內天氣氣候趨勢預測、日常監管及隱患排查信息等,對在建工程和既有建築和市政設施安全風險進行分析預測,有針對性地制定應對措施或應急預案,做好預防及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3.3 預警處置
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接到預警信息後,應按照職責分工迅速核實情況,並積極採取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4 應急回響與處置
4.1 事故分級標準
根據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規定,房屋市政安全事故等級分為四級: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重大事故(Ⅱ級)、較大事故(Ⅲ級)和一般事故(Ⅳ級)。
4.1.1 特別重大事故(Ⅰ級)
(1)在建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2)既有建築和市政設施出現非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重大險情,發生或可能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
4.1.2 重大事故(Ⅱ級)
(1)在建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
(2)既有建築和市政設施出現非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重大險情,發生或可能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
4.1.3 較大事故(Ⅲ級)
(1)在建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2)既有建築和市政設施出現非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重大險情,發生或可能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4.1.4 一般事故(Ⅳ級)
(1)在建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2)既有建築和市政設施出現非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重大險情,發生或可能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4.2 分級回響
對照事故的分級,應急回響分為4級。
4.2.1 Ⅳ級回響
一般事故(Ⅳ級)發生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回響,組織應急救援力量立即趕到事故現場施救;住建主管部門要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專業搶險、警戒保衛、通信聯絡、醫療救護、維護交通秩序、供水、供電等後勤保障及事故善後處理等工作,會同應急管理、工會等開展事故調查,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4.2.2 Ⅲ級回響
較大事故(Ⅲ級)發生後,事發地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啟動應急回響,組織應急救援力量立即趕到事故現場施救,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事件信息;市(地)住建主管部門要積極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專業搶險、警戒保衛、通信聯絡、醫療救護、維護交通秩序、供水、供電等後勤保障及事故善後處理等工作,會同應急管理、工會等開展事故調查,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必要時,省指揮部可派出工作組到事故現場了解事故相關信息,指導救援工作。
4.2.3 Ⅱ級回響
重大事故(Ⅱ級)發生後,省指揮部迅速啟動應急回響,向省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報告事故信息;組織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迅速開展應急救援行動;設立現場指揮部組織實施救援;組織專家協助事故處置調查;向省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續報事故救援情況。必要時,建議省政府向國務院及國家有關部門提出支援請求。
4.2.4 Ⅰ級回響
特別重大事故(Ⅰ級)發生後,省政府迅速啟動應急回響,組織全省力量開展處置救援,向國務院報告事故信息和救援情況,同時請求國家啟動國家級相關應急預案。省指揮部在省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迅速開展應急救援行動;設立現場指揮部組織實施救援;組織專家協助事故處置調查;向省政府和住建部報告事故救援情況。
4.3 事故報告
4.3.1 報告程式
房屋市政安全事故發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4.3.2 報告內容
1.房屋市政安全事故發生後及時上報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事故類別、人員傷亡、人員受困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2)事故報告的單位、簽發人、報告人及報告時間。
(3)在建工程需上報有關施工單位名稱,企業資質等級。
(4)既有建築和市政設施需上報已經採取的措施,有無次生或衍生危害、周邊有無危險源、警報發布情況、是否需要疏散民眾,需要支援事項和亟需幫助解決的問題。
2.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以下內容:
(1)在建工程需上報有關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名稱、企業資質等級情況,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有關人員的姓名及執業資格。
(2)在建工程需上報工程招標、施工許可證發放、安全監督部門情況。
(3)事故原因分析。
(4)事故發生後採取的後續措施。
(5)其他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
4.4 回響程式
4.4.1 省指揮部辦公室接到Ⅰ級、Ⅱ級安全事故報告後,立即分析事故性質,提出處置建議並及時向省指揮部報告,同時將事故情況報告省政府和住建部。如有需省政府協調解決事宜,報告時一併提出處置建議。
4.4.2 省指揮部迅速與事發地應急指揮部建立聯繫,了解並核實有關事故和處置情況。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範圍,隨時向省政府和住建部匯報事故處置進展情況;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應急工作。
4.4.3 省指揮部召開成員單位和專家組會議,根據事故和應急情況提出建設工程搶險、搶修等工作方案,組織工作組赴現場協助、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4.4.4 現場指揮部負責應急救援工作具體實施,並準確記錄應急救援的重要事項,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資料和證據。如需外部救援的,應及時向應急救援隊伍發布救援命令或者向簽有應急救援協定的生產經營單位發出救援請求。
4.4.5 各地在搶險救援應急處置中,需跨地區調配應急物資、救援力量的,由省指揮部集中統一調配。
4.4.6 使用完畢或者應急救援結束後,及時歸還依法調用和徵用的財產。財產被調用、徵用或者調用、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4.5 現場救援原則
應急救援隊伍應快速、準確、有效進行現場施救,要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房屋市政事故所造成的損失作為首要任務。要採取果斷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升級。現場救援應遵循以下原則:
4.5.1 搶救遇險人員。房屋市政安全事故發生後,應當首先救治傷員,並及時轉送醫療單位救治。
4.5.2 避免發生新的傷亡。傷亡人員救出後,應撤出無關人員,對事故現場臨時封閉,避免再次發生傷亡。
4.5.3 消除隱患及排險。應及時組建專家組和工程搶險隊伍進入事故現場,兩者通力合作,消除隱患,控制事態,避免發生次生災害。發現可能直接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降低或者化解風險,必要時可以暫時撤離應急救援人員。
4.5.4 及時切斷事故現場電力和燃氣,防止引發火災和爆炸,對可能造成人員傷害的物資,應及時進行安全轉移。
4.5.5 對獲救傷員,應及時登記造冊。必要時,由衛生健康部門對事故現場消毒防疫。
   4.6 信息發布
省指揮部對重特大房屋市政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宣傳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單位依據權威部門發布的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有序引導輿情。必要時,指導有關部門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一般情況下,重大以下級別房屋市政安全事故的新聞發布和報導由事發地相關部門會同有關宣傳部門組織實施。
5 應急結束與處置
5.1 結束程式
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由應急回響啟動單位負責宣布應急回響終止。特殊情況下,由省政府宣布應急回響終止。
5.2 善後處理
事發地人民政府要督促協調有關單位依法認真做好死、傷者家屬的安撫、賠償及其他善後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5.3 社會救助
省應急管理廳牽頭,會同有關單位加強對社會捐贈物資的接收、登記和統計管理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司法行政部門指導法律援助機構和有關社會力量為涉及的人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團體,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心理諮詢、撫慰等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5.4 保險
房屋市政安全事故發生後,保險監管機構要督促有關保險公司及時開展保險受理、按規定做好賠付工作。
5.5 救援總結評估和備案
應急結束後,事發地住建主管部門要配合有關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分析總結事故災難搶救工作的經驗和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建議,形成應急救援總結評估報告,於應急結束後30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住建主管部門備案。
5.6 事故調查處理
各級住建主管部門要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積極配合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或組織事故發生單位開展事故調查,認真吸取教訓,及時整改。
各級住建主管部門應依據有關人民政府的批覆檔案等相關事故材料,依法依規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
5.7 責任追究
省指揮部負責對預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整改。對在應急處置中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人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或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8 檔案的歸集整理
各級住建部門要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在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統籌規劃、組織協調下,積極做好事故檔案歸集整理工作,確保事故檔案的完整、準確。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6.1.1 指揮部協調有關成員單位,採取有線和無線相結合的原則,依託基礎電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網路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保障應急狀態下的指揮通信聯絡。
6.1.2 指揮部指導各級住建主管部門建立全省住建重大危險源和救援力量信息資料庫,規範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式。
6.1.3 各級住建主管部門必須掌握本地人民政府應急機構和相關部門的通信方式。
6.2 隊伍物資保障
6.2.1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滿足處置較大房屋市政安全事故需要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並儲備一定數量的設備物資。要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根據需要及時補充和更新。
6.2.2 各級住建主管部門應依託轄區內大型建築施工企業,進一步強化房屋市政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健全應急隊伍運行機制,完善應急物資儲備,當發生房屋市政安全事故時,根據現場處置需求,及時調遣趕赴現場進行處置。
6.3 救援裝備保障
根據住建行業事故的特點,各級住建主管部門要掌握本地區的大噸位輪式或履帶式起重吊車、挖掘機、裝載機、運輸車輛、混凝土和金屬結構切割設備、自升式作業平台等設備儲備情況,進行信息備案,並定期進行確認。
6.4 醫療衛生保障
各地衛生健康委員會要建立衛生應急隊伍和保障體系,根據需要及時組織隊伍趕赴現場開展緊急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傷員及家屬心理疏導等工作,為受災地區提供必要的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援助。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要積極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6.5 公共基礎設施保障
各級應急指揮部應掌握本地區的煤、電、油、氣、水、衛生防疫等部門的應急聯絡方式,進行信息備案,並定期進行確認。
    6.6 經費保障
    6.6.1 各級財政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負責落實應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的房屋市政安全事故應急回響工作經費。各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根據承擔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安全事故應急回響工作職責,編制項目支出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安排。
6.6.2 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救援命令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耗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7 預案管理
7.1 宣傳、培訓
7.1.1 宣傳
(1)各級住建主管部門負責住建行業安全生產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
(2)各級住建主管部門應向住建行業公布應急組織機構的詳細信息。
(3)各級主管部門應指導建築施工企業、房屋產權和物業管理等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宣傳、教育工作。
7.1.2 培訓
指揮部要制定預防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置知識的培訓計畫,提高安全事故的防範意識和應急反應能力。
(1)省指揮部應定期對成員單位相關人員開展應急知識常規培訓,各成員單位具體負責對本單位應急救援人員的崗前培訓。市級住建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建築施工企業、房屋產權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急救援人員的培訓,培訓至少每年開展1次。
(2)培訓工作要合理設定課程、分類指導、嚴格考核,保證培訓工作的質量。
(3)培訓工作要結合實際情況,採取定期與不定期多種組織方式。
7.2 應急演練
7.2.1 省指揮部應當組織各成員單位開展應急演練,本預案應急演練至少每2年進行一次。
7.2.2 各級主管部門應指導、督促建築施工企業、房屋產權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每半年進行1次應急預案演練;在建工程項目按照基礎施工、主體施工和裝飾施工三個階段,分別進行1次應急預案演練。
7.3 預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更新應急預案: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
(6)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7.4 預案實施
 7.4.1 本應急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7.4.2 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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