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細則

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細則在1988.12.30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細則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12.30
  • 實施時間:1988.11.01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三條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屬本省境內的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均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開徵區。
“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
“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鎮”是指鎮人民政府所在地。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開徵土地使用稅的工礦區,省政府授權行署、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徵收管理,各級財政、土地、城建、房產、公安等有關部門應協同工作,並按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供資料和情況。
第四條 納稅人使用隸屬於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區劃的土地,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五條 納稅人的確定:
(一)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的,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納稅。
(二)土地屬於集體所有的,由土地使用單位或個人納稅。
(三)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
(四)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五)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各方按其實際使用土地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納稅。
第六條 納稅人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的確定,按縣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
第七條 根據《條例》第四條規定,我省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稅額幅度如下:
(一)大城市五角至五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三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二元;
(四)縣城、建制鎮及工礦區二角至一元五角;
(五)經濟落後地區一角五分至五角。
各市、縣、鎮、工礦區及經濟落後地區的具體稅額幅度,授權省稅務局另行規定。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按照第七條規定的原則和省稅務局的具體規定,根據當地市政建設情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將土地劃分為四至六個等級的稅額標準,報省稅務局批准執行。
第九條 根據《條例》第六條規定,下列單位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准設立或登記備案並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行政事業費的各種社會團體、軍隊的辦公用地和公務用地。
(二)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或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本身的辦公用地和業務用地(不包括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用地)。
(三)宗教寺廟舉行宗教儀式等活動的用地和寺廟內的宗教人員生活用地。
(四)公園、名勝古蹟供公共參觀遊覽的用地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地。
上述單位的生產、經營及其他用地,不屬於免徵範圍,應按規定徵收土地使用稅。
(五)直接從事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六)開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的確定,以土地管理機關開具的證明檔案為依據,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徵土地使用稅十年。
第十條 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需由納稅人提出申請,按稅收管理許可權報請稅務機關審批,酌情給予定期減免稅。
第十一條 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征地的檔案為依據。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年納稅額一千元以下的(含本數在內),征期為每年二、八月;納稅額在一千元以上的,征期為每年二、五、八、十一月,每一征期為十天。具體徵收時間,由市、縣稅務局確定。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按《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持縣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使用權證明,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登記。
新徵用的土地,應於徵用之日起三十日內;納稅人地址變更或使用土地面積增減和土地使用權轉移等,應於變更、增減、轉移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縣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登記。
具體申報手續,由市、縣稅務局確定。
第十四條 納稅人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以及對揭發、檢舉人的獎勵,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細則不適用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資經營企業。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黑龍江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本省以往頒發的土地使用費等有關規定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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