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中初等學校校辦產業管理規定

黑龍江省中初等學校校辦產業管理規定是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號所規定的地方法規。

2013年11月6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中初等學校校辦產業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0802
  •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號
  • 發布日期:1997-08-11
  • 生效日期:1997-09-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廢止日期:2013年11月6日
廢止決定,規定全文,

廢止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細則〉等25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3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 陸 昊
2013年11月6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細則》 等25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做好與國家廢止、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有關決定的銜接,維護法制統一,充分發揮省政府規章保障和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對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一、廢止14部省政府規章
(一)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細則(1988年12月5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
(二)黑龍江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1989年11月7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號公布)
(三)黑龍江省教育督導暫行規定(1992年6月1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
(四)黑龍江省護士管理辦法(1995年2月12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1998年1月3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號修正)
(五)黑龍江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規定(1995年11月21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號公布)
(六)黑龍江省行政賠償案件審理程式規定(1996年2月24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七)黑龍江省統計調查單位登記管理辦法(1996年5月1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號公布)
(八)黑龍江省中初等學校校辦產業管理規定(1997年8月11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號公布,2006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號修正)
(九)黑龍江省衛星電視廣播地面設施安裝管理規定(2001年2月13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十)黑龍江省愛滋病性病預防控制辦法(2001年6月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2012年1月1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修正)
(十一)黑龍江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試行辦法(2001年9月27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號公布)
(十二)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2004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2012年1月1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修正)
(十三)黑龍江省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規定(2004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號公布)
(十四)黑龍江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2005年12月30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
……

規定全文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號)
《黑龍江省中初等學校校辦產業管理規定》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發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田鳳山
1997年8月11日
黑龍江省中初等學校校辦產業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發展中初等學校校辦產業,促進教育事業改革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校辦產業是指中初等學校(含勤工儉學管理部門)為開展勤工儉學所舉辦的工業、農業和第三產業,以及進修班、培訓班和各種生產勞務活動。
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初等學校,包括普通中國小校(含企辦校)、農職業中學、中等專業技術學校、中等師範學校及勤工儉學管理部門所興辦的校辦產業,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校辦產業是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學生勞動教育提供基地,是籌措教育經費的重要渠道之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有關部門參加的校辦產業領導小組,負責協調和解決校辦產業發展中在資金、稅收、能源等方面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第五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校辦產業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規定。
第六條學校申請開辦企業,應當經同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後,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條校辦企業因經營不善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可以依法予以拍賣、租賃、委託經營、兼併或宣布破產。
第八條校辦企業實行廠長(場長、經理)負責制,廠長(場長、經理)是企業法定代表人,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校辦企業之間可以依法跨行業、跨地區開展橫向經濟聯合,組建校辦企業集團。
第十條校辦工廠應當面向市場,加強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大中型企業的經濟技術合作,開發高科技和名牌產品。應當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保障體系,搞好售後服務。
第十一條校辦農場應當加強校田基本建設,種好種子田、實驗田、示範田;發展多種經營,並逐步形成具有一定規模種植業、養殖業、農副產品加工業。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校辦產業納入本地經濟發展規劃,採取下列渠道籌措校辦企業生產周轉金:
(一)各級財政部門視財力情況安排一定數額;
(二)銀行、金融部門安排信貸規模;
(三)從校辦企業統籌金中提留;
(四)從稅收返還資金中提留。
第十三條周轉金重點用於扶持骨幹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開發高科技產品,發展規模型種植業、養殖業項目等。周轉金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管理,財政部門予以監督,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現有校田地予以確認,並按規定發放土地使用證(林權證),校田地不足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就近為學校徵用。
第十五條校辦企業符合國家、省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當予以減免稅優惠。
第十六條教師到校辦企業工作的,在教師職務評聘、工資晉升、住房待遇等方面,應當與教學崗位上的教師同等對待。在校辦企業工作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按其相應的職務系列證評聘專業職務。
第十七條對發展校辦企業做出貢獻的有功人員,應當進行表彰和獎勵。對確有突出貢獻的廠長(場長、經理)及科技人員,應當予以重獎。
第十八條校辦企業財務工作應當規範化,有效利用企業各項資產,加強審計工作,嚴肅財經紀律。
第十九條校辦企業利潤分配應當兼顧學校、企業、個人三者利益;上交學校部分應當不低於減免的所得稅部分。
校辦企業利潤上交學校部分不得沖抵教育經費。
第二十條校辦企業有權拒絕有關部門不合理的收費和攤派。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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