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群喜,男,漢族,1963年10月生,江蘇常州人,省委黨校大專學歷,1985年5月參加工作,1984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常州市新北區政協四級調研員。
2024年8月7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以黃群喜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一百二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群喜
- 民族:漢族
- 籍貫:江蘇常州
- 出生日期:1963年10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審查調查,開除黨籍,終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95年1月至2002年4月,歷任武進縣(市)魏村鎮副鎮長、薛家鎮副鎮長;
2002年4月至2009年7月,歷任常州市新北區薛家鎮副鎮長、黨委副書記、鎮長;
2009年7月至2013年6月,任常州市新北區薛家鎮黨委書記(2010年12月明確副處級);
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任原常州高新區生物醫藥產業園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薛家鎮黨委書記;
2014年3月至2015年10月,任原常州高新區生物醫藥產業園區黨工委書記,薛家鎮黨委書記;
2015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常州市新北區安監局黨組書記、常州高新區(新北區)安監局局長;
2017年4月至2021年12月,歷任常州市新北區政協港澳台僑和民族宗教委員會主任、經濟科技和農業農村委員會主任;
2021年12月至2023年5月,任常州市新北區政協四級調研員。
人物事件
審查調查
2022年10月,黃群喜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常州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3年5月,經常州市委批准,常州市紀委監委對常州市新北區政協四級調研員黃群喜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黃群喜理想信念喪失,紀法意識淡薄,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變相使用公款購買香菸提貨券;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違規經商辦企業;道德敗壞;貪慾膨脹,以權謀私,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土地出讓、業務承接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不顧風險,私自決定將財政資金出借給企業,謀取個人利益。
黃群喜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挪用公款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常州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常州市委批准,決定給予黃群喜開除黨籍處分;由常州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終審宣判
經查,黃群喜違反廉潔紀律,向管理和服務對象放貸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其中,2015年2月,黃群喜從蔣某某開辦的甲公司退股後,將退股資金1000萬元放在蔣某某處放貸收息,年息10%。2016年初至2022年初,黃群喜收取利息總計533.33萬元。
涉嫌受賄罪。1999年至2022年,黃群喜利用擔任常州市新北區薛家鎮副鎮長、鎮長、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工程項目承接等事項上為有關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價值總計1404萬餘元。
2009年至2022年,黃群喜利用擔任薛家鎮鎮長、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等事項上為甲公司負責人蔣某某提供幫助。2011年12月,時任薛家鎮黨委書記的黃群喜以其兒子黃某的名義投資1000萬元入股甲公司,占股20%。2013年2月至2016年初,黃群喜在明知甲公司虧損的情況下,通過分紅、退還股本金等形式收受蔣某某給予的543.85萬元。其中,2013年2月至2016年初,黃群喜分4次收受蔣某某以分紅款名義賄送的253.67萬元;2015年2月,黃群喜從甲公司退股,在甲公司實際虧損1450.92萬元的情況下,蔣某某將黃群喜的1000萬元入股本金全額退還,黃群喜未承擔公司經營虧損,通過該方式收受蔣某某賄送的290.18萬元。
2009年至2017年,黃群喜利用擔任薛家鎮鎮長、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安置房項目承接等事項上為丙公司負責人吳某某提供幫助。2012年5月,黃群喜應乙公司實際控制人季某某請託,個人決定將薛家鎮政府財政資金800萬元借給乙公司用於銀行轉貸,後乙公司倒閉,其中300萬元財政資金無法歸還。2017年9月,該挪用公款問題被巡察發現,為消除挪用公款未歸還的不良影響,黃群喜要求吳某某向薛家鎮政府代為償還該300萬元。
涉嫌挪用公款罪。2012年至2013年,黃群喜利用擔任薛家鎮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未經集體研究,個人決定將薛家鎮財政資金總計1400萬元出借給乙公司用於銀行轉貸,收受該公司負責人季某某給予的香菸提貨券,總計價值0.975萬元。
其中,2012年4月,季某某向黃群喜提出想借財政資金600萬元用於乙公司銀行轉貸,黃群喜個人決定並安排相關工作人員,於2012年4月17日將600萬元財政資金通過與薛家鎮政府有業務往來的丁公司出借給乙公司。2012年4月26日,乙公司將該600萬元歸還丁公司,後薛家鎮政府將該款項作為工程款向丁公司予以抵扣。
2012年5月,季某某向黃群喜提出想借財政資金800萬元用於乙公司銀行轉貸,黃群喜個人決定並安排相關工作人員,於2012年5月7日將800萬元財政資金通過丁公司出借給乙公司。2013年8月26日,乙公司歸還500萬元,後該公司倒閉,未歸還剩餘300萬元。
2023年12月11日,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黃群喜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百二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一百二十萬元。一審判決後,黃群喜提出抗訴。
2024年8月7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