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縣長和他的情婦們

一位網名為“鳶鷂峰寫手”在新浪部落格上陸續發表四篇名為《黃縣長和他的情婦們》的博文。文章影射阿欣和阿菲,此後二人要求博主刪除博文。但《黃縣長和他的情婦們》陸續被天涯部落格、搜狐部落格、新浪網情感部落和平陽第一社區等網站轉載,博主沒有能力一一刪除。隨後,阿欣和阿菲訴至平陽法院。

簡介,糾紛,處理結果,社會評論,

簡介

黃縣長和他的情婦們
2009年7月份,一部《黃縣長和他的情婦們》的網路官場小說在溫州一帶引起轟動。因為在這一期間,平陽縣的縣長黃某落馬。平陽縣的兩名女性官員將該網路小說的作者馬某告上法庭,認為她們被網路小說影射為黃某的情婦,名譽受到侵犯。
2009年8月13日,平陽縣紀委出具一份情況說明,證實阿欣和阿菲和該官員案無關。
2010年2月,平陽法院一審判處作者馬某賠禮道歉,各賠償阿欣、阿菲精神撫慰金等損失22680元。馬某對此不服,提起抗訴。
2010年5月27日,溫州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審理該案件。 但未作出當庭判決。

糾紛

2009年7月9日至7月13日間,馬某以“鳶鷂峰寫手”為網名在新浪部落格上陸續發表名為《黃縣長和他的情婦們》的連載博文四篇。博文主要描寫“黃縣長”在工作期間和多名女性之間的不正當男女關係。馬某的職業為教師,此前曾在平陽任教。
身為公務員的阿欣和阿菲認為,馬某的部落格內容是捏造事實對她們進行侮辱誹謗,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地址,但描寫的內容足以讓人認定該博文以平陽縣原某官員和她們為主要描寫對象,侵犯了她們的名譽權,嚴重影響她們正常工作和生活,給她們及親屬帶來極大的精神痛苦。
此後,經阿欣和阿菲交涉,馬某刪除博文,發聲明稱博文取材自謠傳的信息,並在部落格上發表《致歉信》。但《黃縣長和他的情婦們》陸續被天涯部落格、搜狐部落格、新浪網情感部落和平陽第一社區等網站轉載,馬某沒有能力一一刪除。隨後,阿欣和阿菲訴至平陽法院。

處理結果

寫手稱是非紀實作品,目的為揭露腐敗
平陽縣法院審理了該案。一審期間,馬某辯稱,爭議博文屬於作者想像和虛構的非紀實性文學作品,創作動機是為了通過小說揭露“某貪官”在工作和生活上的墮落和腐敗,不是針對某個具體地區的官員,原告和博文中人物對應的元素也很少,不具備名譽侵權的構成要件。
經法官問詢,馬某承認其描寫的“某貪官”是指平陽縣原某官員,但稱“情婦們”並無特定的指向。平陽法院則結合相關證據認定,博文中“黃縣長”是以平陽縣原某官員為創作原型,博文內容在平陽縣內尤其是黨政機關廣泛流傳。
法院審理後認為,訴爭博文不同於純虛構的文學作品,其描述的一些內容與平陽縣特定的地域背景相結合,足以使知悉原告的公眾對號入座。馬某明知是謠傳,仍據此虛構並進行細節描寫,並刻意予以醜化,其行為存在違法性,主觀上存在過錯。故一審判處馬某賠禮道歉,並分別賠償阿欣和阿菲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22680元。馬某不服判決,提起抗訴。上周四,市中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在二審期間,馬某稱,博文內的黃縣長並非具體指平陽縣原某官員這個人,而是綜合了很多貪官的形象;博文相對私密,不同於公開發表的作品;小說源於生活高於生活,不具有具體的指向性;一審期間質證的證人和阿欣、阿菲存在利害關係。而阿欣和阿菲的代理律師薛劍認為,馬某一審已經承認描寫的“某貪官”是平陽縣原某官員,二審予以否認,是推卸責任的表現;博文捏造事實,以特定的地點、特定的人以及特定的事情為描寫對象,對當事人進行侮辱誹謗,並且內容已在社會上廣泛流傳,已經侵犯了阿欣和阿菲的名譽權,並且給阿欣和阿菲及其家人帶來巨大的精神痛苦。

社會評論

“當年8月13日,平陽縣紀委出具一份情況說明,證實阿欣和阿菲和該官員案無關。”這是溫網新聞的一則報導中的一句話。
平陽縣的馬某以反腐敗為目的,寫了小說《黃縣長的情婦們》,沒有想到他竟然被他小說中“黃縣長的情婦們”告上法庭,被判賠償各二萬多。這篇小說網上還有,我曾經偶然看過幾段,因為對這些小說沒有什麼興趣也沒有深看,不過小說寫得挺黃縣長的。
眾所周知,前平陽縣縣長黃安波因為違法亂紀等問題,在2009年被判11年。我不敢確定他的罪行的暴露與這位馬大哥的博文《黃縣長的情婦們》有沒有關係,有也不能肯定官場當中的相互傾扎是不是你死我活。但當民眾看腐敗官員被繩之法時,無不是拍手稱快的。
這是一則很有意思的新聞,小說寫的到底是真人真事,還是虛擬人物,或者說高於真人真事的虛擬人物,我想既然作者能夠把小說寫得很真實,而且現實中有確有這樣的黃縣長有違法亂紀的行為,我相信這篇小說的原始資料收集的是相當確鑿與豐富的。
作者為了小說把黃縣長的情婦添油加醋的色情一把,只要你不把它當成長篇紀實報導看,是看不出小說寫的是真是假,因為小說作為文學作品的虛構大家都是知道,不會把這篇小說的內容當真的。
寫小說,把兩位女公務員與黃縣長的交往,寫進去的可能性是存在的,這年頭沒有色情與性愛的小說,誰看啊。如果是作者捕風捉影而進行故意創作的,是情節的需要,是吸引人眼球的需要,也是有些情有可緣的。
作者有權進行虛構的寫作,至於虛構的情節傷害到真實的人,這到底夠不夠誹謗?我不是法學家,留給專家們去說的。但法庭t的判決似乎讓我們明白了,這兩位女士並非黃縣長的情婦,還給她們一個清白身,真的甚好,誰願意在這種名聲下過活呢?不過,我還是覺得,無風不起浪,黃縣長的情婦到底是誰呢?清者自清,濁者自濁。
不管那么多了,黃縣長已經受了法律的制裁了,馬大哥的目的也算是達到了,付出的代價也是算是巨大的,他還在抗訴,我希望他能贏下這官司。同時我想對這們哥們表示一下同情,同時也希望類似反腐敗寫作的寫手在小說中都註上免責聲明:本小說純屬虛構,如有雷同與不雷同,純屬巧合。我不知道這樣的聲明到了法庭上是不是有用,不過我相信法律都是保護正義與正義的人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