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果樹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

黃果樹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1991年7月22日貴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條為加強黃果樹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的保護、建設、開發和管理,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黃果樹是國家級重點風景名勝區。經國務院批准的《黃果樹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是保護、建設、開發和管理風景區的法定依據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風景區所轄範圍,即《總體規劃》所明確的區域。
第四條風景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具有協調和管理職能的領導機構,主要職責是:協調有關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風景區的重大事項及所涉縣的利益。
第五條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是省人民政府設立在風景區行使保護、規劃、建設、旅遊、開發、治安保衛等行政職權的管理機構,由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以下簡稱省建設廳)主管,安順地區行署代管,受管委會的領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組織實施《總體規劃》,合理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三)制定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的具體措施,經管委會審議,報省建設廳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建設、管理和維護風景區的基礎設施及其它公共設施,改善遊覽服務條件;
(五)審查、監督風景區內的建設項目;
(六)負責風景區內的環境衛生及廢棄物的處理,保持環境整潔優美;
(七)做好保護風景區的宣傳教育工作;
(八)制定管理處的工作計畫、財務計畫,經管委會審議,報安順地區行署、省建設廳批准後執行;
(九)做好風景區的其它有關工作。
第六條風景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服從管理處的統一規劃和管理。設在風景區內的公安、林業、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銀行、郵電、土地管理、旅遊等職能機構除業務受其主管部門領導外,應接受管理處的統一協調和管理,共同做好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風景區的工作。以上機構領導的任免須徵求管理處的意見。
第七條凡屬風景區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在風景區內進行建設、開發和經營活動,應符合《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貴州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式辦理。
在風景區內從事開發和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管理處交納管理費。
第八條在風景區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各項建設,應與景觀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
第九條禁止在風景區的重要景區內建設工礦企業,不準新建賓館、招待所、休、療養機構及其它有礙景觀的工程設施。凡污染環境,有礙遊覽、觀瞻的建築、構築物,應限期拆除或外遷。
第十條未經管理處批准,禁止在風景區內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荒農作;
(二)放牧牲畜;
(三)砍伐竹木;
(四)捕獵野生動物;
(五)採挖苗木、花、草、藥材和珍貴物種;
(六)開山、採石、挖砂、取土;
(七)建造墳墓;
(八)在景物上刻寫;
(九)其它有損景觀行為。
第十一條風景區內的奇峰異石、古樹名木、重要地質構造、歷史名勝遺蹟,必須建立檔案,懸掛標牌,嚴格保護。
第十二條管理處應做好風景區內的綠化工作,配合林業部門發動民眾進行荒山義務植樹。
第十三條管理處應加強經營管理,妥善安排遊覽線路,做好導遊、食宿、交通等各項服務工作,努力提高服務質量。
風景區內的服務網點設定及其經營門面的樣式、牌匾的字樣、規格等,由管理處統一規劃和規定。經營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的範圍從事營業活動。管理處應與工商等部門配合,嚴格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管理處應加強風景區內的治安管理,保護遊客安全和景物完好,維護良好的公共秩序。
凡進入風景區的遊客和人員,均應愛護風景名勝資源和各項公共設施,維護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自學遵守風景區的規定。
第十五條對認真執行本辦法,保護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管理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者,由管理處和有關部門給予處罰:
(一)違反規劃,侵占風景區土地,進行違章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拆除違章建築,退出所占土地,根據情節,可並處罰款;
(二)污染或破壞自然環境的,責令排出危害、恢復原自然環境,賠償經濟損失,根據情節,可並處罰款;
(三)損壞林木植被、獵捕野生動物的,責令停止破壞活動,賠償經濟損失,沒收非法所得,根據情節,可並處罰款;
(四)破壞、損毀風景區設施的,責令修復,支付修理費用,賠償經濟損失,根據情節,可並處罰款;
(五)其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根據情節,責令停止危害、賠償經濟損失,或處以罰款;
(六)管理處所屬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從嚴處理。
前款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處以罰款沒收的,罰沒收入一律上繳財政。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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