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克諾頓條例

麥克諾頓條例(MeNaughtonAct)是英國倫敦法院就公辦對麥克諾頓事件提出的一系列質疑所作的解答。1843年,倫敦發生了一起轟動整個社會的謀殺案。一個叫麥克諾頓的英國公民,堅信英國保守黨在迫害他,因此曾逃到法國避難,後來又自行返回倫敦。一天,他把首相的秘書皮爾(RobertPeel)誤認為首相而射殺。事件發生後,法庭認為這是一起政治謀殺案,麥克諾頓將被判死刑。但麥在法庭上辯解,強調他要殺首相的原因是因為倫敦城裡的保守黨黨員都在監視他,企圖迫害他。

英國女皇維多利亞(Victorza)對此產生了疑義,她指出,不能理解首相為什麼要迫害一個普通公民,並認為麥是個精神病人,因此發出評諭為他免除死刑。但此事惹起了社會的強烈反響。後來,法院對此事作了解答,形成了著名的麥克諾頓條例。主要內容是:如果被吿是因患精神病而失去了理性,不知道自己行為的性質和不能辯認自己行為是非時,就應免除其法律責任。一個多世紀以來,麥克諾頓條例成了英美諸西方國家判定精神病人犯罪時的責任能力的通行標準。為了修正、補充該條例的不足之處,一些國家還陸續制定了其他有關條例或規定。如美國的漢姆斯菲條例(HamsphireAct,1870),段拉姆條例(DurhamAct,196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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