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市人民政府質量管理獎管理辦法

麗江市人民政府質量管理獎管理辦法

麗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6號《麗江市人民政府質量管理獎管理辦法》已經第三屆麗江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2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麗江市人民政府質量管理獎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3年7月25日
  • 類型:辦法
  • 發布機構:麗江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
麗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6號《麗江市人民政府質量管理獎管理辦法》已經第三屆麗江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25日起施行。2013年6月25日麗江市人民政府質量管理獎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表彰在質量管理、經營績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業和組織,引導和激勵廣大企業、組織建立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提高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水平,持續提升經營業績,增強我市經濟的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2011-2020》、《麗江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質量興市工作的意見》(麗政發[2010]5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麗江市人民政府質量管理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是市政府授予在質量發展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或組織的最高質量獎項。主要表彰我市在追求卓越績效,提高產品、工程、服務、環境和旅遊質量,提高核心競爭力,促進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及自主創新、經營業績、社會責任等方面位居全市同行業前列,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的優秀企業或組織。第三條市政府質量獎評定工作以促進企業、組織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宗旨,以企業、組織自願申請為基礎,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嚴格按照程式和標準評審。第四條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不向申報企業或組織收取任何費用,不增加企業或組織負擔。獎勵和工作經費列入當年度市財政預算第五條市政府質量獎為年度獎,每年評審一次,每年授獎總數不超過3個(其中非製造業企業或組織1個),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後可重新申請。第二章組織管理第六條麗江市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成立麗江市人民政府質量管理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的日常工作由市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興市辦)承擔。第七條評審委員會聘請政府機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等有關方面的質量專家、學者為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員,按程式和有關規定開展評審工作。第八條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推動、指導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研究決定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工作程式等重要工作規範;(三)審查、公示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結果,確保評審結果的公開、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報市政府質量獎擬獎名單;(四)涉及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時,邀請市監察部門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監督工作。第九條興市辦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修)訂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工作程式、管理制度、規範性檔案的調研、起草等工作;(二)組織制(修)訂評審員管理制度,建立評審員專家庫,建立評審員績效考評的選用退出機制;(三)組織編制市政府質量獎年度工作計畫,組織開展省內外質量獎評審標準和評審工作的跟蹤研究; (四)負責受理市政府質量獎的申請、組織評審以及典型經驗和成果的總結、宣傳、推廣工作;(五)調查、核實申報企業或組織的質量工作業績及社會反映;考核、監督評審員履行職責情況;(六)匯總並向評審委員會報告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名單; (七)監督獲獎企業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規範使用獲獎榮譽和標誌。第十條在開展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時,應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技術機構、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和新聞媒體的作用。要採取有效方式,廣泛徵求社會及民眾意見第十一條市和縣(區)有關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負責本系統、本地區和本行業申報企業或組織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第三章申報條件第十二條企業或組織申報市政府質量獎,應當同時具備下列相應的基本條件:(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三年以上;(二)建立並實施卓越績效模式,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已通過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行業體系認證,質量工作成績顯著;(三)在提升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國際競爭力,加快綠色、節能、環保、生態型產品品牌建設,促進規範化、標準化、現代化建設中成績顯著;(四)具有傑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經營規模、實現利稅、總資產貢獻率等連續3個年度居市內同行業前列;(五)獲得區(縣)政府、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推薦;(六)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七)企業環境保護治理達標並連續三年內無重大安全和質量事故;(八)重視企業文化建設。獲得名牌產品、馳名著名商標稱號的企業或組織優先考慮。第十三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報市政府質量獎:(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安全、能源、質量政策的;(二)國家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三)近三年有重大質量、安全、公共衛生、環境責任事故(按行業規定)及服務質量、勞動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訴;(四)近三年內國家、省、市監督抽查產品不合格或存在嚴重服務質量問題;(五)近三年內參加各級質量獎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六)近三年內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不良記錄。第十四條鼓勵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創新能力強,質量管理水平先進,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成長性較強的科技型、中小型企業或組織申報市政府質量獎,並制定相應的申報條件和評審標準。第四章評審標準及方法第十五條市政府質量獎評定標準採用GB/T19580-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2004《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評審內容包括領導、工作、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七個部分。評審標準是市政府質量獎評定的基礎,也是企業或組織自我評價、自我改進的參考依據。評審標準由興市辦另行制定。第十六條為保證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行業主管部門可按行業類別制定和發布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將根據本行業的特點,重點在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創新、市場占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擬定推薦標準,以保證市政府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第十七條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主要包括申報企業或組織資格審核、申報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專家評審會審議,申報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應當依據評審標準逐條評分後進行綜合評價。第十八條市政府質量獎評定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工作的發展,可適時進行修訂。第五章評定程式第十九條每年度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前,由興市辦在官方網站及媒體上公布本年度的申報須知。第二十條企業或組織在自願的基礎上如實填寫《麗江市人民政府質量管理獎申報表》,按照市政府質量獎評定標準進行自我評價並提交自評報告,同時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經縣(區)政府、縣(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簽署推薦意見後,在規定時限內報興市辦。興市辦對申報企業或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查,初步確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第二十一條興市辦隨機抽取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員庫專家組建評審組,評審組應當由5名(含5名)以上的評審員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第二十二條興市辦組織評審組對企業或組織提交的自評報告等申報材料進行初評,對照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形成初評報告,並據此提出現場評審名單。第二十三條通過申報材料初評後確定的企業或組織,由評審組按評定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第二十四條興市辦根據初評報告、現場評審報告,按實際得分排序,提出市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或組織入圍候選名單,提交評審委員會會議審議表決後確定擬獎名單報市實施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第二十五條擬獎名單經市實施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討論並作出決定,再徵求有關成員單位意見,並報市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示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第二十六條經公示通過的獲獎名單,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批准後,以麗江市人民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獲獎企業或組織,向獲獎企業或組織頒發市政府質量獎獎盃、證書和獎金。第六章獎勵及經費第二十七條市政府給予每個市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或組織20萬元的獎勵,並頒發獎盃和證書。第二十八條市政府質量獎的獎金和評審經費,經麗江市質量興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程式專題報批後,由市級財政專項安排。第二十九條市政府質量獎獎金主要用於獲獎企業或組織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第七章 權利與義務第三十條獲獎企業或組織可以在其宣傳活動中宣傳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榮譽,但應當標明獲獎的時間。第三十一條獲獎企業或組織應從企業或組織實際出發,制定提高質量水平的新目標,不斷套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創造出具有本企業或組織特色的質量管理辦法和經驗。第三十二條獲獎企業或組織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管理先進經驗。第八章監督管理第三十三條市政府質量獎評審要堅持“科學、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程式化、規範化,提高透明度,接受社會和輿論監督。第三十四條 興市辦對獲獎單位組織監督評審及跟蹤檢查。市政府質量獎有效期為三年,到期後可重新提出申請。對在有效期內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或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政府質量獎榮譽的,興市辦可提請市政府批准撤銷其市政府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牌、證書,追繳獎金,並予以曝光。第三十五條承擔市政府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嚴於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進行評審。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第三十六條建立獲獎企業或組織的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制度。有關部門應及時了解獲獎企業或組織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保持榮譽,不斷提升改進績效。第三十七條獲獎單位在獲獎後在三年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興市辦提請市政府撤銷其獎項,並向社會公告,被撤銷獎項的企業或組織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參加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的;(二)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不穩定,國家、省級、州(市)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或出現重大服務質量事故的;(三)工程質量發生重大問題,被有關方面和民眾投訴並查證屬實的;(四)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五)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第三十八條獲獎企業或組織對外宣傳時應註明獲獎年度。獲獎企業或組織再次申請並獲獎的,授予證書和稱號,不授予獎金,不占當年授獎名額。第三十九條市政府質量獎獎盃、證書由麗江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市政府質量獎標誌、獎盃和證書,違者依法追究其責任。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不得繼續使用市政府質量獎稱號、證書和標誌。第九章附則第四十條各縣(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各地相應的質量獎勵規定。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13年7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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