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暫行辦法

鹹陽市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我市農民工工資正常支付,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陝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4號)以及《陝西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定(試行)》,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與農民工形成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以及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單位。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管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住建、工商、城建、交通、信訪、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第四條 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進行監督。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和投訴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使用農民工的單位,必須根據《勞動契約法》的規定與農民工訂立勞動契約,約定工資標準、發放時間等工資支付事項。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雙方約定支付工資期限低於一個月的,從其約定。農民工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條 用人單位對有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資料,應當保存三年以上。
第九條 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以及發生過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用人單位,列入工資支付重點監察單位,實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建設單位要按照建築工程造價2%的比例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其他發生過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用人單位要按照上年度應付農民工工資總額的25%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
第十條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存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專戶。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或建設施工項目發生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情況,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調查確認後,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簽發《農民工工資支付通知書》,從存入的工資支付保證金中支付。使用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後,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建設單位和用人單位按規定期限補存已經支付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後,返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
(一)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後,30日內無農民工投訴或投訴不屬實的;
(二)用人單位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後,使用農民工情況消失的。
第十三條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預存、支付的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誠信制度,完善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信用檔案,加強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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