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鶴壁市已出讓無開發強度約定建設用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鶴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鶴壁市已出讓無開發強度約定建設用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鶴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鶴壁市已出讓無開發強度約定建設用地管理辦法的通知,由鶴壁市城鄉規劃管理局人民政府辦公於2015年7月14日發布 。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市城鄉規劃管理局、國土資源局制定的《鶴壁市已出讓無開發強度約定建設用地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5年7月2日
鶴壁市已出讓無開發強度約定
建設用地管理辦法
市城鄉規劃管理局市國土資源局
(2015年6月25日)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城市規劃區內已出讓無開發強度約定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2006年3月1日前城市規劃區內已出讓但土地出讓契約中未約定開發強度指標用地的規劃管理。辦法中的開發強度指標特指建設用地容積率。
第三條工業用地開發強度指標實行限低制度,其他經營性用地開發強度指標實行限高制度,劃撥用地開發強度基準指標參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執行。
第四條達到第二條適用條件的住宅、商業服務、娛樂、旅遊經營性用地在規劃實施時,開發強度基準指標按附屬檔案所列確定。
達到第二條適用條件的城鎮混合用地,若土地管理檔案中有明確用地或建築面積比例但無開發強度指標約定的,按附屬檔案所列開發強度基準指標(即多層住宅≤1.4,商業服務用地≤1.8)採用內插法確定地塊開發強度指標;若土地管理檔案無明確用地或建築面積比例且無開發強度約定的,開發強度指標不得超過1.6。
以上類別用地的規劃實施除應符合相應的開發強度基準指標和國家及我市相關技術規範、標準和規定外,還必須符合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規定和要求。
第五條凡適用於本辦法的建設用地,由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該宗用地在土地管理檔案中無開發強度指標的證明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辦理規劃手續。
第六條本辦法自2015年7月2日起實施,《鶴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市國土資源局關於〈鶴壁市城市建設用地開發強度管理辦法〉的通知》(鶴政辦〔2006〕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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