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套用法律問題解釋

《高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套用法律問題解釋》是一則檔案,1999-06-25發布。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法釋14號
[發布日期]1999-06-25
[生效日期]1999-07-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套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於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套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一○六九次會議通過 法釋〔1999〕14號)
為依法懲治單位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對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條 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第三條 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