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縣土地供應委員會

高邑縣土地供應委員會是高邑縣人民政府主管的政府機構。

檔案通知,檔案全文,

檔案通知

高邑縣人民政府關於成立高邑縣土地供應委員會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強政府對土地資產的管理調控,規範土地的收儲及招拍掛程式,促進全縣城鎮建設和經濟發展,經縣政府研究,決定成立高邑縣土地供應委員會。

檔案全文

一、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土地供應委員會組成人員:主任由縣長擔任,副主任由常務副縣長、主管國土副縣長擔任,成員由縣政府辦公室、監察局、國土資源局、發改局、城鄉規劃局、財政局、住建局、審計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可根據需要邀請相關鄉政府主要負責人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3至5人列席。
縣土地供應委員會是全縣土地儲備和招拍掛工作的領導和決策機構,實行例會制度,由主任或主任授權副主任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
二、土地供應委員會主要工作職責
(一)監督指導全縣土地儲備工作,研究上級土地儲備工作有關政策,結合實際制定本縣工作措施;制定中長期土地收購儲備計畫、經營性土地供應計畫,審議批准年度土地收購儲備計畫、年度經營性土地供應計畫以及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算;協調調度重大建設項目土地收購儲備、前期開發、供應等工作;研究協調土地收儲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必要時提交縣政府常務會研究決定。
(二)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審議土地市場管理的重大決策、措施;審議經營性用地、工業用地及其它公開出讓土地的出讓方案(包括用地的規劃條件、出讓面積、出讓方式、起始價、底價),特別是重大土地出讓項目的出讓方案;審議基準地價調整方案;審議政府土地收益情況;審議其他需要提交土地供應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附屬檔案:1.高邑縣土地供應委員會議事規則
2.高邑縣土地供應委員會集體確定底價程式
高邑縣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3日
附屬檔案1
高邑縣土地供應委員會議事規則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土地市場管理,切實履行縣土地供應委員會職能,規範土地市場管理工作程式,推進土地儲備計畫、供地計畫的制定和節約集約用地工作,有效發揮土地資源市場配置作用,促進我縣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特制定高邑縣土地供應委員會議事規則。
一、組織機構和職責
(一)高邑縣土地供應委員會是縣政府設立的議事決策機構,負責對土地市場管理中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土地供應委員會組成人員:主任由縣長擔任,副主任由常務副縣長、主管國土副縣長擔任,成員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紀檢監察局、縣國土資源局、縣發改局、縣城鄉規劃局、縣財政局、縣住建局、縣審計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可根據需要邀請政府相關主要負責人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3至5人列席。
土地供應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
研究制訂有關土地收購、儲備、供應的規章制度和政策,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審核土地儲備計畫草案和土地儲備計畫調整方案,審查批准儲備土地供應計畫;研究儲備資金籌措辦法,協調解決資金籌措中的有關問題;協調解決土地儲備工作中涉及有關部門和各鄉鎮的重大事項;審議我縣土地市場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審議當年土地供應計畫;審議基準地價調整方案及結果;審議政府土地收益情況;審議土地出讓方案;審議其他需要提交土地供應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二)土地供應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國土資源局,辦公室主任由縣國土資源局局長兼任。
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土地供應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土地供應委員會會議的組織工作,包括會議籌備、會議記錄和審定意見的起草,整理會議紀要,以及會議檔案的整理和歸檔;負責組織貫徹落實土地供應委員會做出的決策;負責土地供應委員會對外的業務聯繫工作;負責土地供應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土地供應委員會下設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底價確定小組,底價確定小組組長由主管國土的副縣長兼任,副組長由國土資源局局長兼任。
底價確定小組主要職責是:受土地供應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委託,組織召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方案和底價確定會議。
二、會議制度
土地供應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由主任或主任授權的副主任定期、不定期召開會議。根據會議需要可邀請相關領導和縣直有關部門參加會議。
土地供應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的事項,以決議或者會議紀要的形式下發執行。需對外發布檔案的,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
三、工作程式
土地供應委員會會議的審議事項由土地供應委員會辦公室提供有關檔案、圖紙及相關資料,並負責做好會議的有關保障工作。
(一)凡提交縣土地供應委員會會議審議的事項,由土地供應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擬訂提交會議審議的議題,並由辦公室主任報送土地供應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審定。
(二)會議由辦公室主任介紹審議事項,各成員單位進行討論,議定審議意見,由土地供應委員會主任進行決策。
(三)土地供應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並將實施結果向土地供應委員會報告。
附屬檔案2
高邑縣土地供應委員會集體確定底價程式
為進一步完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科學確定我縣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底價,規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行為,有效發揮土地資源的基礎配置作用,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促進我縣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根據《石家莊市土地招拍掛委員會集體確定底價程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程式。
一、確定進行公開出讓的宗地
縣國土局土地出讓領導小組負責召開宗地出讓會議,研究確定能夠公開出讓的宗地。
(一)參會人員:縣國土局土地出讓領導小組組長(縣國土局局長)、副組長(主管征地及土地儲備、土地出讓的副局長),土地利用科、地籍科、規劃科、法制科、綜合科、耕保科、土地儲備中心主要負責同志。
會議由縣國土局土地出讓領導小組組長主持。會議有關檔案、圖紙、資料等由土地儲備中心提供。
(二)宗地出讓會議程式
1.由土地儲備中心提請縣國土局土地出讓領導小組組長和副組長召開宗地出讓會議。
2.宗地出讓會議召開時,由土地儲備中心介紹擬出讓宗地的位置、出讓面積、用途、主要規劃指標、評估價格、公開出讓建議起始價等公開出讓方案中主要內容及宗地四至、權屬來源、成本、周邊地價和房價等其他相關情況。
3.參會人員對擬出讓宗地情況進行問詢及討論,協商確定能夠進行公開出讓的宗地。
二、擬定宗地建議底價
縣國土局土地出讓領導小組負責召號開建議底價專題會議擬定宗地建議底價。
(一)參會人員:縣國土局土地出讓領導小組組長(縣國土局局長)、副組長(主管征地及土地儲備、土地出讓的副局長),土地利用科、土地儲備中心主要負責同志。
會議由縣國土地資源局土地出讓領導小組組長主持。會議有關檔案、圖紙、資料等由土地儲備中心提供。
(二)建議底價擬定程式
1.在確定了能夠進行公開出讓的宗地後,由縣土地儲備中心提請縣國土局土地出讓領導小組組長和副組長召開建議底價專題會議。
2.建議底價專題會議召開時,縣土地儲備中心介紹能夠進行公開出讓宗地的出讓方案主要內容及宗地四至、權屬來源、成本、周邊地價和房價等其他相關情況。
3.縣國土資源局土地出讓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土地儲備中心綜合考慮宗地各種情況後,集體確定宗地建議底價。
4.縣國土局土地出讓領導小組組長將能夠進行公開出讓的宗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方案及宗地建議底價上報縣土地供應委員會。
縣土地供應委員會下設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底價確定小組,土地供應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委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底價確定小組組織召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底價確定會議,研究確定宗地底價。
底價確定小組組長由主管國土的副縣長兼任,副組長由主管國土的政府辦副主任、縣國土局局長兼任。
參會人員:會議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底價確定小組組長主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底價確定小組副組長、縣發改局、縣規劃局、縣財政局、縣住建局主要負責同志及縣國土局主管負責同志參加會議。邀請監察局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同時可根據需要邀請相關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3至5人列席會議。列席會議人員全程跟蹤,全程監督,但不具有表決權。
會議有關檔案、圖紙、資料、宗地底價表等由縣國土局土地出讓領導小組提供。
三、宗地底價確定程式
(一)在公開出讓截止日前,由底價確定小組組織召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底價確定會議,集體確定底價。
(二)國土局在會議上詳細介紹能夠進行出讓宗地的位置、出讓面積、用途、主要規劃指標、評估價格、公開出讓起始價等公開出讓方案中主要內容及宗地四至、權屬來源、成本、周邊地價和房價等其他相關情況。
(三)參會人員進行問訊及討論,根據縣國土局提供的建議底價等綜合考慮後,以無記名方式逐宗填寫宗地底價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底價確定小組組長負責收齊宗地底價表並計算,得出算數平均值後,密封交縣土地供應委員會副主任(主管副縣長),並由副主任報送縣土地供應委員會主任(縣長)進行決策。
(四)公開出讓底價經縣供應委員會主任或主任授權的副主任簽字確認後,由縣國土地資源局密封保存,專人保管。
四、底價的使用及保密
(一)在土地公開出讓活動截止時間前,由縣國土局工作人員在公證處和縣監察局見證下現場開啟底價密封,並交公開出讓活動主持人。
(二)參會人員在招拍掛活動結束之前,應做好相關保密工作,不能向任何人透露與會議內容有關的信息,如發生泄密,將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各成員單位填寫的宗地底價表作為底價確定的原始資料由縣國土局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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