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檢察廳

高等檢察廳,清官署名。民國黨政府時期,合審、檢二廳為法院,高等檢察廳改為高等法院的檢察處,檢察長改為首席檢察官。

清末改革司法,從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起,在京師及各省省會,於設立高等審判廳外,又陸續設立高等檢察廳,以執行檢察職權。置檢察長、檢察官、典簿、主簿、錄事等。民國沿置,惟改典簿、主簿為書記官長、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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