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檢察分廳

機構名。清末官制改革過程中,根據司法審判實行“檢審合署” 的原則,凡是設立高等審判分廳的地方,同時也設立高等檢察分廳,遂在直隸的天津、熱河二地設之,職掌各該地的監察事務,其內部不設檢察長,而以資深之檢察官一員為監督檢察官,檢察官以下有典簿一員,主簿一員、錄事四員,與高等檢察廳各官品秩相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