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等檢察廳

山東省高等檢察廳,清末、民國時期山東設立的負責對刑事案件進行調查、提起公訴、監督審判等職能的機構。建於宣統二年(1910年),辛亥革命後,北洋軍閥統治時期仍沿用此名,1927年國民黨政府合審判、檢察為一,將檢察官設在法院內。第一任檢察長陳業。下設總務、文牘、統計、監獄4個科及記錄、狀紙與印紙2個處。由檢察長一人,檢察官、典簿、主簿、錄事、書記生等若干人組成。檢察長監督高等檢察廳及高等審判廳管轄區域內的各檢察廳。檢察官負責:接受司局現審未結案件;收受管轄區域內之地方廳抗訴案件;收受管轄區域內未經設立審判廳之府、廳、州、縣抗訴案件;收受管轄區域內未經設立審判廳之府、廳、州、縣招解勘轉案件;收受華洋人民抗訴案件;蒞庭監審;糾正審判之違誤;監視判決之執行;復驗復勘;查核審判統計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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