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衛生技術職務系列

高等學校衛生技術職務系列是指根據高等學校醫療、預防、保健方面需要而設定的工作崗位系列。1987年 6 月國家教委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的《國家教委所屬高等學校實行〈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細則(試行)》規定,高等學校的衛生技術職務分為醫、藥、護、技四類。

(1)醫療、預防、保健人員設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主治(主管)醫師、醫師、醫士。(2)中藥、西藥人員設主任藥師、副主任藥師、主管藥師、藥師、藥士。(3)護理人員設主任護師、副主任護師、主管護師、護師、護士。(4)其他衛生技術人員設主任技師、副主任技師、主管技師、技師、技士。以上各種職務中,主任醫(藥、護、技)師、副主任醫(藥、護、技)師為高級技術職務;主治(管)醫(藥、護、技)師為中級技術職務;醫(藥、護、技)師、醫(藥、護、技)士為初級技術職務。任職的學歷、資歷條件分五種情況。(1)醫(藥、護、技)士:中專畢業,見習 1 年期滿。(2)醫(藥、護、技)師:中專畢業,任醫(藥、護、技)士 5 年以上;大專畢業,見習 1 年期滿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 2 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見習 1 年期滿;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3)主治(管)醫(藥、護、技)師:大學本科畢業,任醫(藥、護、技)師4 年以上;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第二學士學位,任醫(藥、護、技)師 3 年左右;獲碩士學位,任醫(藥、護、技)師 2 年左右;取得博士學位。(4)副主任醫(藥、護、技)師:具有大學本科(含本科)以上學歷,任主治(管)醫(藥、護、技)師 5 年以上;獲博士學位,任主治(管)醫(藥、護、技)師2 年以上。(5)主任醫(藥、護、技)師:任副主任醫(藥、護、技)師5 年以上。確有真才實學、貢獻突出者,可不受上述學歷、資歷條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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