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舉辦幹部專修科、中等專業學校舉辦幹部、職工中專班的試行辦法

高等學校舉辦幹部專修科、中等專業學校舉辦幹部、職工中專班的試行辦法

《高等學校舉辦幹部專修科、中等專業學校舉辦幹部、職工中專班的試行辦法》於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五日由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發布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學校舉辦幹部專修科、中等專業學校舉辦幹部、職工中專班的試行辦法
  • 發文單位:教育部、 國家計委、 財政部
  • 發布日期:1984-5-15
  • 執行日期:1984-5-15
  • 類型:辦法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

根據中央關於加強幹部教育,實現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指示,為了保證高等和中等專業學校培訓在職幹部的工作順利開展,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於一九八0年聯合發出《關於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舉辦幹部專修科和幹部培訓班暫行辦法的通知》。從幾年來的執行情況看,有若干問題需要研究解決,也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需要作出新規定。為了適應新的形勢,進一步搞好這項工作,現就高等學校舉辦幹部專修科、中等專業學校舉辦幹部職工中專班的有關問題重新作如下規定,過去的有關辦法,凡與本規定不相符合的,均按本規定辦理。
文 號:[84]教計字086號
一、有計畫按比例地安排招生計畫
在職幹部的培訓工作,主要應當通過多種形式的成人教育系統進行。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主要任務是為國家培養、輸送大量新的高、中等專門人才。各部門在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留學生、研究生、本科生、普通專科生和中專生招生任務的前提下,可指定一些具備一定條件的學校,根據需要與辦學條件的可能,承擔一定數量的在職幹部培養任務。其中,高等學校舉辦幹部專修科,其年度招生數按不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當年本專科招生數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具體到每所高等學校的招生數,原則上也按百分之十的比例掌握,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中央部門不超過百分之十的前提下,有條件的學校可略有超過,有的學校因為另有任務或新建或條件不具備,可以少招或不招。另外,允許有條件的高等學校在校外設點辦班,由委託單位就近(在學校所在城市)提供辦學條件,學校組織教學活動。這類校外班,必須保證質量,入學、畢業考試同校內班要求一樣,同時必須列入招生計畫,報學校主管部門,納入統一招生計畫上報。中等專業學校舉辦幹部、職工中專班,其年度招生數,原則上應按不超過全校中專招生數百分之十五的比例安排,有條件的學校,在保證面向社會招生數逐年增長的前提下,也可多安排一些。
二、招生計畫的管理
幹部專修科和幹部、職工中專班具有委託培養性質。委託單位可直接與有關學校洽商和簽訂舉辦幹部專修科或幹部、職工中專班的契約,報學校主管部門批准,其年度招生計畫由學校主管部門按本規定第一條的要求編制,並納入本地區、本部門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統一招生計畫,報教育部、國家計委審批後,納入當年國家招生計畫。幹部專修科和幹部、職工中專班的學生來源計畫,由委託單位制定。
三、學制及學歷
幹部專修科和幹部中專班的學制為二至三年,職工中專班的學制,脫產學習的一般為三年(文科某些專業,根據情況可定為二年半)。由辦班學校根據培養目標所要求具備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等情況加以確定,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審定。凡按規定的學習年限,修完有關課程,經考試合格者,可發給畢業證書,並分別按照高等專科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對待。考試不合格者,可視具體情況,分別發給肄業或結業證明。因病或其他原因中途退學者,一律退回委託單位。
四、招生對象
幹部專修科的招生對象為年齡在四十歲以下,具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或同等學力,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上,身體健康,有培養前途的現職優秀中青年幹部。幹部、職工中專班的招生對象為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具有國中畢業文化程度或同等學力,工作年限在三年以上,身體健康,有培養前途的現職中青年幹部和優秀工人。
五、培養工作的分工
為了有計畫地培訓在職幹部和便於學校組織教學工作,高等學校之間,高等學校與中等專業學校之間,要合理分工,逐步做到重點高等學校招收學員的對象主要是縣級或相當於縣級以上的幹部,一般高等學校招收學員的對象主要是科級或相當於科級的幹部;中等專業學校幹部、職工中專班則應主要招收科級以上的幹部和優秀工人
六、招生、錄取辦法
按教育部、財政部(84)教成字006號《關於成人高等學校一九八四年由省、市、自治區統一招生考試的通知》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學生學習期間的待遇和畢業後的工作安排
幹部專修科和幹部、職工中專班學員在校學習期間,工資由原單位歸屬,並按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和公費醫療等非生產性的福利待遇,所需費用由原單位支付。
學生畢業後,一律回原單位工作。
八、辦學條件的解決辦法
(1)辦學所需教職工編制,主要由學校內部挖潛解決,在學校實行“五定”後,再按有關規定核算人員編制。如果委託單位在校外自設教學點,除教學工作由學校負責外,其它工作所需人員由委託單位自行安排解決。
(2)辦學需要增加的校舍和教學設備,原則上由委託單位負責安排基本建設投資。基本建設投資的標準和數額,應根據學員人數、專業性質、學制及培養屆次等情況並參考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學生的校舍定額標準,由委託單位與學校協商確定。委託單位提供的投資,由學校統一使用,所建成的校舍和購置的教學設備,其產權歸學校。
(3)培養學員所需的經常費用,由派送學員的單位向學校支付。收費標準:每人每年高等學校幹部專修科工科、醫藥、藝術科類1000元,農林、理科(含師範院校理科)、體育科類900元,文科(含師範院校文科)、財經、政法科類700元。中等專業學校幹部、職工中專班工科、醫藥、藝術科類650元,農林、體育科類550元,師範、財經、政法和其他科類450元。高等學校所收的費用,90%作自動增加經費撥款處理,10%納入學校基金,按有關規定統籌使用。中等專業學校所收費用,交學校財務部門作自動增加經費撥款處理。
派送單位繳納的培訓費,在各自的“職工教育經費”內開支。已成立工會組織的單位,工會經費中按照規定用於職工業餘教育的部分也應當作為“職工教育經費”統籌安排使用。上述經費如不敷開支,行政事業單位可從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包乾結餘經費和預算外收入中調劑解決;企業由企業基金、利潤留成、稅後留利和其他自有資金中開支。
九、學校責任
承擔舉辦幹部專修科的高等學校和承擔幹部、職工中專班的中等專業學校,要根據培養目標要求,撰寫教學計畫,編寫教材,組織教學工作的實施,並建立嚴格的學習管理制度,保證教學質量,培養出合格的畢業生。
學員在校學習期間,執行教育部統一制定的學籍管理辦法。教學活動、行政管理等項工作,均由學校負責。
十、其他有關事項
要維護招生計畫的嚴肅性,任何地區、部門和學校均不得不經批准,違反本規定,擅自辦班招生,也不得將其他形式的在職幹部培訓(如進修班、培訓班等)轉為幹部專修科和幹部、職工中專班。發現這類情況,要追究責任,及時糾正,並不得承認幹部專修科和幹部、職工中專的學歷。要杜絕考試泄題、考場舞弊和“走後門”等違法亂紀現象,一經發現這類問題,要嚴肅處理。
軍隊委託地方學校舉辦幹部專修科和幹部中專班,按本規定辦理。
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舉辦幹部專修科和幹部、職工中專班,培訓提高在職幹部,對於實現幹部隊伍的“四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對這一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注意總結經驗,及時解決有關問題,促其健康發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