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

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

2004年8月16日,教育部發布了我國建國以來的第一部《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試行)》。 近年來,學術界、教育界和社會輿論對學術活動中的不正之風進行了較多的揭露和批判。《規範》對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基本規範、學術引文規範、學術成果規範、學術評價規範和學術批評規範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對明確學術要求、保證學術質量、維護學術尊嚴、淨化學術環境,具有重要作用。《規範》既比較全面地涉及了學術規範的方方面面,又具有現實針對性。如《規範》對引文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引文應以原始文獻和第一手資料為原則。凡引用他人觀點、方案、資料、數據等,無論曾否發表,無論是紙質或電子版,均應詳加注釋。凡轉引文獻資料,應如實說明。”《規範》對學術成果的署名混亂問題作出約束:“學術成果的署名應實事求是。署名者應對該項成果承擔相應的學術責任、道義責任和法律責任。”《規範》對基礎研究成果和套用研究成果的評價提出了不同的標準和尺度:“學術評價應以學術價值或社會效益為基本標準。對基礎研究成果的評價,應以學術積累和學術創新為主要尺度;對套用研究成果的評價,應注重其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要推進馬克思主義理論創新,推進哲學社會科學的理論創新,沒有學術規範,沒有良好的學風,理論創新和創新能力的提高是不可能的。樹立優良學風,遵守學術規範,對於保證科研工作的健康發展,促進出精品、出人才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試行)
  • 外文名:Higher 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academic norms (Trial)
  • 發布機關:國家教育部
  • 發文字號:教社政函[2004]34號 
  • 發布時間:2004年8月16日
教育部通知,規範正文,一、總 則,二、基本規範,三、學術引文規範,四、學術成果規範,五、學術評價規範,六、學術批評規範,七、附 則,

教育部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試行)》的通知
教社政函[2004]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現將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的《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屬檔案: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試行)

規範正文

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試行)
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2004年6月22日第一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

一、總 則

(一)為規範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工作,加強學風建設和職業道德修養,保障學術自由,促進學術交流、學術積累與學術創新,進一步發展和繁榮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事業,特制訂《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試行)》(以下簡稱本規範)。
(二)本規範由廣大專家學者廣泛討論、共同參與制訂,是高校師生及相關人員在學術活動中自律的準則。

二、基本規範

(三)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應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循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思想路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不斷推動學術進步。
(四)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工作者應以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己任,具有強烈的歷史使命感和社會責任感,勇於學術創新,努力創造先進文化,積極弘揚科學精神、人文精神與民族精神。
(五)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工作者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六)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工作者應模範遵守學術道德

三、學術引文規範

(七)引文應以原始文獻和第一手資料為原則。凡引用他人觀點、方案、資料、數據等,無論曾否發表,無論是紙質或電子版,均應詳加注釋。凡轉引文獻資料,應如實說明。
(八)學術論著應合理使用引文。對已有學術成果的介紹、評論、引用和注釋,應力求客觀、公允、準確。
偽注,偽造、篡改文獻和數據等,均屬學術不端行為。

四、學術成果規範

(九)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襲、剽竊或侵吞他人學術成果。
(十)應注重學術質量,反對粗製濫造和低水平重複,避免片面追求數量的傾向。
(十一)應充分尊重和借鑑已有的學術成果,注重調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關研究資料和學術信息的基礎上,精心設計研究方案,講究科學方法。力求論證縝密,表達準確。
(十二)學術成果文本應規範使用中國語言文字、標點符號、數字及外國語言文字。
(十三)學術成果不應重複發表。另有約定再次發表時,應註明出處。
(十四)學術成果的署名應實事求是。署名者應對該項成果承擔相應的學術責任、道義責任和法律責任。
(十五)凡接受合法資助的研究項目,其最終成果應與資助申請和立項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應事先與資助方協商,並徵得其同意。
(十六)研究成果發表時,應以適當方式向提供過指導、建議、幫助或資助的個人或機構致謝。

五、學術評價規範

(十七)學術評價應堅持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十八)學術評價應以學術價值或社會效益為基本標準。對基礎研究成果的評價,應以學術積累和學術創新為主要尺度;對套用研究成果的評價,應注重其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十九)學術評價機構應堅持程式公正、標準合理,採用同行專家評審制,實行迴避制度、民主表決制度,建立結果公示和意見反饋機制。
評審意見應措辭嚴謹、準確,慎用“原創”、“首創”、“首次”、“國內領先”、“國際領先”、“世界水平”、“填補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詞語。
評價機構和評審專家應對其評價意見負責,並對評議過程保密,對不當評價、虛假評價、泄密、披露不實信息或惡意中傷等造成的後果承擔相應責任。
(二十)被評價者不得干擾評價過程。否則,應對其不正當行為引發的一切後果負責。

六、學術批評規範

(二十一)應大力倡導學術批評,積極推進不同學術觀點之間的自由討論、相互交流與學術爭鳴。
(二十二)學術批評應該以學術為中心,以文本為依據,以理服人。批評者應正當行使學術批評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責任。被批評者有反批評的權利,但不得對批評者壓制或報復。

七、附 則

(二十三)本規範將根據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事業發展的需要不斷修訂和完善。
(二十四)各高校可根據本規範,結合具體情況,制訂相應的學術規範及其實施辦法,並對侵犯智慧財產權或違反學術道德學術不端行為加以監督和懲處。
(二十五)本規範的解釋權歸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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