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發展報告項目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發展報告項目實施辦法
  • 外文名:Th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development report measur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gram
  • 總則:發展報告項目(
  • 特點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畫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資助範圍和建設任務,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評審立項,第四章 項目實施和管理,第五章 報告編寫和成果推廣,第六章 檢查和評估,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畫”,設立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發展報告項目(以下簡稱發展報告項目)。為加強和規範發展報告項目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發展報告項目的宗旨是,促進高校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緊扣時代主題,紮根社會實踐,匯聚研究團隊,圍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重大問題進行長期跟蹤研究,形成研究特色和學術品牌,鍛造一批為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諮詢型智庫。
第三條 發展報告項目要以服務國家戰略、滿足社會需求為導向,以資料庫建設為支撐,以推進協同創新為手段,大力開展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套用對策研究,努力推出一批具有套用價值和社會影響的系列發展報告和政策建議,以紮實有力的研究成果服務於黨和政府決策。
第四條 發展報告項目按照“整體規劃,滾動實施,定期評估,打造智庫”的要求進行動態管理。引入競爭和淘汰機制,公平競爭,擇優立項,嚴格管理,評估合格者持續支持,不合格者淘汰。

第二章 資助範圍和建設任務

第五條 發展報告項目重點資助下列重大問題:
1.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2.國家推進西部大開發、促進中部崛起、鼓勵東部地區率先發展等區域發展戰略以及列入國家戰略的經濟區、示範區、開發開放先導區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3.對國家外交戰略具有重大影響的全球問題、國際區域和重要國別研究重大問題。
4.《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的重大改革和發展任務所涉及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發展報告項目的建設任務主要包括:
1.發展報告:圍繞和突出研究主題,以原始調研數據為支撐,編寫出版體現前瞻性、創新性、權威性和安全性,特色鮮明、影響廣泛的研究型系列發展報告。
2.協同創新:依託高水平科研機構,形成本領域知名專家領銜,結構合理、合作穩定的研究團隊。協同政府實務部門、校內外科研機構、重要行業企業,建立以項目為紐帶、內外聯合、充滿活力的科研組織形式。
3.專題資料庫:在長期跟蹤調研基礎上,建立以原始數據為主要內容的動態專題資料庫。資料庫更新及時、標準規範、功能完善,在確保數據安全的情況下,做到開放共享。
4.套用諮詢:圍繞國家急需和社會關切的重大問題開展套用對策研究,及時報送具有前瞻性、預測性的諮詢報告和對策建議,並以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發布研究成果,形成暢通的成果報送渠道和高端的成果發布平台。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評審立項

第七條 發展報告項目的申報由教育部統一組織。申報者按申報通知和項目指南要求填寫申請評審書,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集中申報。
第八條 申報條件
發展報告項目分為建設項目和培育項目兩種,申報者只選擇其中一種申報。
1.建設項目的申報條件
(1)申報的發展報告名稱與項目指南基本一致,具有連貫性,已連續公開出版2年以上。
(2)申報者須為高校在崗在編專職教師,研究團隊內外聯合,研究和編寫隊伍相對穩定。
(3)發展報告的主題突出,觀點鮮明,論據充分,資料翔實,數據準確,邏輯嚴密,方法科學,具有創新性、科學性和前沿性,得到本領域同行、實際套用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好評。
(4)模範遵守科研誠信和學術規範要求,研究成果不存在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的爭議。
2.培育項目的申報條件
(1)申報培育項目的發展報告,其名稱和研究領域包含但不局限於項目指南。申報者須對項目指南之外的發展報告名稱和研究領域做嚴密的論證說明。
(2)組建起一支素質優良、結構合理、能進行長期合作的研究團隊,在申報領域具有一定的前期積累和較好的發展潛力。
(3)具有充足的研究經費和建設條件,申報者所在學校給予政策、經費和人員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發展報告項目:
(1)譯著、工具書、論文及論文集、教材、軟體、音像電子製品等形式成果。
(2)申報內容存在學風問題或智慧財產權爭議。
(3)申報建設項目不同意統一組織出版。
第九條 發展報告項目由教育部組織同行專家和實際套用部門專家根據建設任務和申報條件進行評審,擇優立項。評審標準如下:
1.政治方向正確。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始終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2.需求導向鮮明。研究主題緊密圍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總依據總布局總任務,體現為國家區域發展戰略、中長期教育發展規劃、國家外交戰略以及國家重要行業產業服務的明確導向。
3.團隊結構合理。依託高水平的研究機構,擁有一支本領域知名專家學者領銜的研究團隊,隊伍的年齡、學科、學歷和職稱結構合理,其中實務部門人員占有一定的比例。
4.研究方法先進。注重社會調查和統計分析,數據採集和處理科學嚴謹,形成了一定容量的特色專題資料庫。
5.社會反響顯著。提交的諮詢報告和對策建議等研究成果被實務部門採納套用,已產生重要的套用價值和社會影響。
第十條 專家評審推薦的發展報告項目經公示和教育部批准後,下達立項通知。教育部與入選項目責任人和所在學校簽訂計畫契約書,約定立項選題、研究內容、資助金額、出版時間和宣傳推廣等事項。

第四章 項目實施和管理

第十一條 發展報告項目統一納入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規劃,由教育部與所在學校共同管理。教育部負責項目的整體規劃、申請評審、檢查評估和組織出版。所在學校將發展報告項目列入學校重點科研規劃,提供必要經費和所需條件,加強跟蹤檢查並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對項目的正常運行和高質量成果產出擔負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納入建設周期的發展報告建設項目,教育部每年資助30萬元,培育項目每年資助5萬元。第一批撥款在批准立項時撥付,後續撥款視檢查評估結果確定。
第十三條 發展報告項目經費應列入學校綜合預算統一管理。項目經費專款專用,開支範圍和標準參照《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項目所在學校和責任人須嚴格執行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的規定,加強對資助經費的管理,主動接受財務、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發展報告項目批准立項後,原則上不得更換報告名稱、項目承擔單位和責任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經所在學校審核同意並報教育部審批:
1.變更項目責任人。
2.變更報告名稱。
3.研究內容有重大調整。
4.調整發展報告出版周期。
5.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第十五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教育部視情況分別做出減少或暫停撥款、納入培育期限期整改直至撤銷項目等處理:
1.課題組不具備按原計畫完成研究任務的條件和能力,難以取得預期的重大研究成果。
2.項目責任人或課題組主要成員長期出國或因工作變動、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開展研究工作。
3.研究方向存在重大偏差,觀點出現重大錯誤,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4.研究成果存在學術不端或其他違反學術規範行為,或在評估中有弄虛作假、謊報數據等現象。
5.經專家檢查評估確認為不合格項目。

第五章 報告編寫和成果推廣

第十六條 課題組要在對其研究領域的發展狀況、統計數據、研究文獻和政策制度等進行深度分析基礎上,原則上每年撰寫和出版一本高質量的年度發展報告。
第十七條 發展報告的編寫原則
1.方向性。報告必須堅持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凡涉及重大原則問題和敏感問題,必須與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學術性。報告應力求使讀者對所涉重點領域的發展現狀和動態全面了解和把握;同時要針對核心問題和熱點問題進行聚焦研究,有總結、有分析、有預測,體現理論創新、學術觀點創新和科研方法創新。
3.權威性。報告內容要準確,評價要客觀,論述要嚴謹,對策要可行,力求以調查研究得到的第一手資料作為分析基礎,提供具有原創性的真實信息。
4.安全性。報告既要追求資料的全面和時效,又要慎重擇取材料,確保學術安全。涉密不宜公開的數據、內部檔案資料等,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
5.規範性。報告編寫要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不存在智慧財產權、著作權等方面的爭議。
第十八條 發展報告的內容結構
1.報告應包括內容提要、前言(或後記)、目錄、正文、附錄、參考文獻等主要部分。其中“國際問題類”發展報告應有英文內容提要和目錄,其他發展報告不做統一要求。
2.報告正文原則上採取“總—分”式結構,以“全景式”與“主題式”相結合的方式編寫,一般要有總報告、專題報告或熱點問題報告。根據情況可以附錄形式適量增加政策法規、大事記、統計數據、典型案例、國外動態等。
3.報告篇幅適宜,包括圖表等在內,字數一般控制在50萬字左右。
第十九條 發展報告的出版要求
1.發展報告按照“統一標識、統一封面、統一版式、統一標準”的要求,納入“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系列發展報告”文庫,由教育部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的出版單位負責編輯出版。
2.項目責任人與出版社簽訂出版契約。交付出版社的最後書稿應滿足“齊、清、定”要求;出版過程中,雙方應保持及時溝通,確保發展報告在交齊定稿後3個月內成書發行。
3.納入培育項目的發展報告自行聯繫出版,出版時不得使用發展報告文庫的統一標識和封面設計。
第二十條 課題組要及時主動地將相關研究諮詢報告報送黨政機關和相關實務部門。每年向教育部提交1-2份3000字左右最新研究諮詢報告。
第二十一條 課題組要通過舉辦論壇、報告會、研討會、成果發布會等形式,每年向社會公開發布研究成果。成果發布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教育部有關加強和改進哲學社會科學報告會、研討會、講座、論壇等管理的檔案要求,由所在學校黨委統一管理,黨委宣傳部門會同科研管理部門具體負責。不適宜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或涉密數據等,應通過特定渠道上報或供內部討論使用,切實把好成果宣傳、成果發布、學術交流的出口關。

第六章 檢查和評估

第二十二條 發展報告項目實行年度檢查制度。課題組須按要求接受年度檢查,提交下列檢查材料:(1)年度檢查報告書;(2)已出版的發展報告;(3)諮詢報告及其採納套用證明,成果發布情況及其社會反響。
第二十三條 發展報告建設項目以3年為一個周期,期滿後教育部組織專家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總體評估,決定是否繼續列入建設計畫。
1.評估重點:以質量和貢獻為導向,重點考察學術水平、套用價值和社會效益。
2.評估內容:全面達到立項宗旨和完成建設任務情況。主要包括:(1)發展報告的編寫和出版情況;(2)成果套用轉化和社會影響情況;(3)特色專題資料庫建設情況;(4)團隊合作和協同創新情況等。
項目所在學校在科研條件、經費、政策等方面的支持措施,學校社科(科研)處和項目責任人的管理水平和工作績效等,納入評估範圍一併考核。
3.評估方式:採取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相結合的辦法進行。綜合通訊評審結果和年度檢查情況,對排名前20%的優秀項目,給予表彰和重點支持。排名後30%的項目進入會議評審,未獲得專家組無記名投票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的,為不合格項目;專家組視情況對不合格項目提出暫停撥款、納入培育期、撤銷項目等處理建議,並充分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發展報告培育項目的培育建設期為2-3年,培育期滿經達標驗收合格後,正式列為發展報告建設項目;達標驗收不合格的,暫停撥款和限期整改;第二次達標驗收不合格的,撤銷培育項目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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