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資金拆借

利用高出國家規定的拆借利率來進行的不同金融機構之間在經營過程中互調劑頭寸資金的信用活動。

資金拆借:,

資金拆借:

資金拆借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間在經營過程中相互調劑頭寸資金的信用活動。這是一種臨時調劑性借貸業務,是缺頭寸的向多頭寸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拆藉資金。拆借期限一般很短,有的只需要一二天。在西方國家,交易所經紀人向銀行的借款通常採用這種方式。這種借貸活動往往需要以股票、債券等作為擔保,並在接到貸款方通知後的次日即須償還,借款人如不能按期歸還時,貸款方有權處分擔保物。我國開展資金拆借的時間不長,主要是各金融機構同業之間開展同業拆借業務
所謂同業拆借,是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資金的臨時調劑性借貸行為。凡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都可參加同業拆借。人民銀行、保險公司、非金融機構或個人不能參加同業拆借活動。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同業拆借的主管機關,負責管理、組織、監督和稽核同業拆借活動。在同業拆借中,應堅持自主自願、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則。
1996年1月,全國銀行間拆借市場開始試運行,1996年5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銀傳(1996)35號《關於取消同業拆借利率上限管理的通知》,規定從1996年6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對同業拆借利率不再實行上限管理的直接控制方式,由拆借雙方根據市場資金供求情況,自行確定同業拆借利率,這個政策加快了利率改革,強化了利率對市場供求的調節作用。人民幣拆借市場的操作是通過詢價方式進行,在交易中心設有席位,完全通過電腦直接交易。由於業務操作的規範,全國銀行間的拆借業務保持著平衡運行和健康發展。
至於商業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拆借。在1997年6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97)245號文中也進行嚴格規定,要求必須在全國統一同業拆借市場(包括各地融資中心)進行,禁止所有的場外拆借行為;同時規定評判公司拆入資金不得超過1天,拆入資金總額不得超過該機構實收資本金的80%,拆入資金只能用於頭寸調劑,不得用於證券交易;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拆借如全國各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只能由總部在當地(註冊地)融資中心從事拆借業務,分支機構不能從事拆借業務,並規定了嚴格查處違規行為的措施。這項規定主要是控制銀行資金流入股市,保持金融秩序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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