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貨承付

驗貨承付是指付款單位實際收到貨物並與交易契約、托收憑證及所附單證驗對相符後承認付款。驗貨付款只適用於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某筆交易是否採用驗貨付款由交易雙方商定,並在交易契約中註明。採用驗貨付款的,收款單位必須在托收憑證上加蓋明顯的“驗貨付款”字樣戳記。托收憑證未註明驗貨付款的,經付款單位提出契約證明是驗貨付款的,銀行可按驗貨付款辦理。

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單位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收付雙方在契約里訂明,並在托收憑證上註明驗貨付款期限的,銀行可從其規定。付款單位收到提貨通知後,應即向銀行交驗提貨通知。付款單位在銀行發出承付通知(次日算起)的10天內,如未收到提貨通知,應在第10天將貨款尚未到達的情況通知銀行。如不通知,銀行即視作已經驗貨,於10天期滿的次日上午銀行開始營業時,將款項劃給收款單位。在第10天,付款單位通知銀行貨物未到,而以後收到提貨通知沒有及時送交銀行,銀行仍按10天期滿的次日作為劃款日期,並按超過的天數計扣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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