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爾地夫憲法

馬爾地夫憲法,第一部憲法於1931年3月山馬爾地夫議會擬訂,1932年12月22日經蘇丹批准生效。憲法規定馬爾地夫實行君主立憲制·設立公民議會。首相山蘇丹任命。該憲法於1940年1月30日廢除。1942年4月23日頒布第二部憲法。1968年3月,馬爾地夫經公民投票表決,決定實行共和制政體。同年11月11日,馬爾地夫頒布了新憲法,規定:馬爾地夫是共和制國家,伊斯蘭教為國教。每個公民應學會讀、寫阿拉伯語和迪維希語,“背誦神聖的《古蘭經》”。國民議會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議員大多數山普選產生,部分由總統指定。總統由公民投票選舉,獲多數票即可當選。作為國家元首,總統擁有全部行政權。內閣成員山總統任命,協助總統工作並對議會負責。總統是馬爾地夫傳播伊斯蘭教的最高權威。對憲法條款的任何修改或增刪,必須由國民特別會議以半數以上票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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