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全名為《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馬德里簽訂,18犯年7月生效。1980年3月3日中國參加該協定,截至1989年10月1日有29個成員國。協定的參加國必須首先是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協定規定,協定成員國國民,或在成員國有住所或真實、有效營業所的非成員國國民,首先在其所屬國或居住或設有營業所的成員國取得商標註冊,然後通過該國商標主管機構向日內瓦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申請商標的國際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