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力中耕農法

馬力中耕農法

《馬力中耕農法》(The Horse.hoing Husbandry),副題是《試論耕作與植物生育的原理》(An Eassay on the principes of Tillage and Vagetation),依其內容大體可分為三部分:一是理論的部分,即1~4章,所敘述論證的是植物形態、營養及栽培原理等;二是實踐的部分,即5~18章,是有關品種施肥、整地、中耕、除草及病害防治等;三是農業器械的部分,即20~25章,是對犁、條播機及其在小麥、蔓菁等作物中的套用,而其第19章是結論即新舊農法經濟效益的對比[7]。

基本介紹

基本信息,作者簡介,述評,

基本信息

作者:傑斯洛·圖爾英國)(1674—1740), 1731年, 類型:農學論著 成書時間:1731年

作者簡介

傑斯洛·圖爾(Jethro.Tull )(1674—1740),英國人,音樂家(業餘音樂家 ),律師和發明家,播種機的發明者。

  

述評

1.原理部分
塔爾依其種植栽培的親身經歷,競提出中耕可以代替施肥。其依據是植物營養是由土壤微粒子構成的,因而及時碎土則可不施肥,而仍能維持並增進地力,他提倡用馬牽引拖拉“中耕犁”(Ho.plow,又稱耕耘機),就是基於這個原因。
塔爾有關植物營養物質的觀點,是處在該學科發展歷程中的中間過渡階段。在他之前於17世紀時比利時人海爾蒙特(J.B.von Helmont 1577—1644)曾主張水是植物體質構成的基本要素。他並以置於容器中的水栽柳枝為試驗,歷經5年後得出柳枝從原重2公斤已增重到76公斤;而原先用的90公斤土壤僅少去了56.7克。在實驗過程中他只及時加水,是以得出水是唯一營養來源,而缺少的土壤則歸因於試驗上的誤差。塔爾的土壤微粒是植物營養來源的結論,在於他認為對於真正構成植物營養的土,是由根來吸收的,為便於吸收而使植物易於生長,就要通過耕耘來增大土壤顆粒間的空隙,增加根與土壤的接觸面。這一觀點的欠妥與錯誤,於今看來是顯而易見的,塔爾卻想方設法以託詞來辯解。殆及18世紀後半極力推崇英格蘭農法,並主張可以從之為師的德國泰厄(全名阿爾布雷希特·泰厄)(A.D.Thaer 1752—1828)在其《合理的農業原理》(Grünstaze der rationellen Landwritschaft 1809—1812)一書中提出:土壤肥力決定於土壤腐殖質的含量,原因是基於它是植物養分的唯一來源。這一學說曾一度被當時學術界廣為接受。歷時達數十年之久[1]。腐殖質是由土壤堆肥中有機物質,經微生物的分解與縮緊轉變而生成的,它既能提供一定數量的營養元素,又能改善土壤的化學及物理性能還能刺激作物生長,是以兼具多種功效。說它是植物唯一的營養元素,當然不夠確切,但卻也不無根據而非全都有悖於理。到了19世紀中期,由李比希(Jvon Liebig 1803—1873)提出了植物礦質營養學說及土壤營養元素的歸還說,才使這一困惑多年費解的難題,找到了正確的解決導向。
2.實踐部分
塔爾農法在實踐中作為生產技術其操作上的要點可歸結為:用條播機實行廣幅淺播,從而可節省播種量;播種前用四刀犁耕翻兩次,播種後再用普通犁進行6回,務必致力於深耕;因中耕可不施用肥料,並能繼續連作(如多年生牧草),是以可省工省力,並能節約開支。
如依塔爾農法這些操作行事,實際上等於對當時通行的傳統農法全面加以否定。被格拉斯(N.S.B.Gras)譽為“農業革命先知”的揚(Arthur Young 1741—1820)在其《農村經濟》(Rural Economy,1770)一書中幾乎全予批駁。竟稱:由於條播機存在諸多缺陷,是以其普及推行極為緩慢。加以“條播之前須耕翻2~3次。如大麥地春耕須進行三次,會因土壤卑濕黏重而推遲進度,從而使播種期也必隨之延後,勢必招致極大失誤。加以條播又須充分耙地,倘為此外租一對馬匹,日費約需1基尼,(Guinea金幣,約合21先令),這項開支有可能加重經濟負擔而使犁耕被迫中停。這是僅限於一台播種機的情況,按此推算,倘欲於200英畝統用是法,則馬匹所需將多達幾何”。[2]揚(又譯作阿瑟·揚)進而建言:豌豆、蔓菁乃至其他根菜作物,條播新法或可適用;但小麥、大麥及燕麥等穀物,因受諸多條件限制,對條播與馬力中耕會有一些不利之處。施用廄肥雖易發生病蟲害,但如以中耕來代替施肥,而僅憑塔爾的孤證,則難以使人信服而仿行[3]。
3.農機部分
對於塔爾創製的播種機,揚認為因其結構複雜,難以操縱,而價格較高,又易破損,零配件一時還未能實現標準化,難以批量供應市場。以如此態勢,則不能苛求於各農戶是因愚鈍而不願效仿。條播農法推行進展之徐緩,其理由應是在其本身尚有待改進。作為工程技術載體的農業機具,在隨同1760—1830年在英國興起的產業革命之後,方日趨完備[4]。
揚對塔爾在農業機具創製及推廣上的責難,雖然不是全無道理,但急於求成是有背於事物發展歷程乃至了解其內在規律的。塔爾自己對播種機的創製曾受到前人啟發是坦然承認的。早在17世紀之初,由普拉特(H.Platt)與普拉茨(G.Plattes)兩人在豌豆穴播上,曾為改進其功效而創製過。就此塔爾增說“普拉特所研製的,與我所循依的思路相近,是以其方案也略同”[5]。但在播後平地覆土的作業,用機具一併完成,則是出自塔爾的構思與設計。在播種機上裝備的種子箱(Drill Boxes),在之後的套用過程中,也曾對其結構有所改進。揚當時所反對是只能用於條播穀物及牧草的,而經庫克(J.Cooke)於1786年創製的進而也能適用於蔓菁等塊根作物,從而可改點播為條播,使全部條播作業的機械化趨近完成[6]。由於產業革命的興起,使機械產品成本大幅度下降,條播機也從而得以迅速普及推廣開來[7]。
對塔爾一生的創新研製業績的全面評價,如與其所處的時代密切聯繫起來,則不難得出較為公允客觀的結論。以撰寫《十八世紀產業革命》(La Revolution Industrielle AuⅩⅧ′Siecle 1906初版)一書而名世的法國芒圖(Paul Mantoux)曾於其書中論及,“要改革英國農業,必須有一系列的有系統的努力,1731年傑斯羅·塔爾的著作出版顯示了努力的起點。這位著者並不是一位單純的理論家,他在觀察了和比較了法國、荷蘭、德國所使用的方法之後,又在貝克郡普魯斯佩勞斯山地他自己的地產上,進行了研究和實驗三十餘年。他是最先懂得近代集約耕作概念的人中之一。”“他之所以具有偉大的獨創性,就在於他能用根據觀察和推理的方法來代替不變的傳統。即使不能代表真正的科學精神,至少他代表類似科學精神的東西,這種開明的經驗主義往往會導致新的發現。”“傑斯羅·塔爾的理論恰好趕上時候,整整一代的大貴族都接受了他的理論,並將其套用到自己的地產上。”[8]而格拉斯則說“塔爾是一個改革家,做出草創者的錯誤。他像是以為植物是生活在土壤微粒上的,不是靠著溶液中礦物質的,但是他做出訊問、研究和發明的榜樣,終究達到勝利。”[9]上引芒圖的評論,雖略長些但卻極為精闢。他以塔爾為例來說明科學方法所憑依的是根據觀察和推理。而這除要有敏銳的眼光和縝密的思維,還須能常年堅持並全力以赴。塔爾能放棄其有許多晉升機會的仕途,也不留戀城市的舒適多彩生活,而以畢生的精力從事農業經營,進而憑此來從事研發,在充滿商業謀利氣氛的大環境下確實是不易的。1711年他去歐洲大陸旅行療養,是因為當時患有嚴重的腎結石病而被迫成行。但他在國外的時光不是在悠閒的靜養,而仍能時時事事的留心關注與其所從事的工作有關的農業生產上先進成就,僅憑這一點所體現出的恆心與毅力就值得讚許。他的工作與依據的理論,因草創之初多有疏漏乃至錯誤,這是同他所處的時代有關而不該苛求的。
格拉斯說,當他暮年“在家事上或在耕種的原理的承認上,都沒有得著榮譽,但他的著作,保存著他的努力,而受到法國人的翻譯、討論和承認;末了在本國也受到重視。”[10]格拉斯這裡提到的例證值得細說,因為有些學術乃至事業上的爭論,並非完全來自無知或偏見,作為英國人的塔爾,其研發的成果要等到法國人讚許方在其本國受到重視。法國的蒙梭(Duhamel du Monceau 1700-1782)不僅是著名的植物學者,同時也還是學有專長的農藝化學家,他曾編撰有《農業要論》(Elements d’Agriculture 1763年初版)一書,這是他根據自己的實地經驗並參據塔爾的著作所編寫的《根據塔爾原理的土壤耕作概論》(Traite de la culture de Terres Suivant les principles de M.Tull 1760)的縮寫本,是專為供農民生產參考需用的,是以較為簡要。《農業要論》在1764年由米勒(Philip Miller)譯成英文,在英國印行。蒙梭對塔爾農法有所肯定,並認為也可在法國實行的是,細緻周到的耕耘;節省播種量;以輪栽式農法取代三圃式農法;重視牧草栽培以及使牧場轉換為耕地;農具與收藏方法的改進等五點[11],可見輪栽式農法也要因地制宜,不能拘泥於成規。18世紀末在英國諾弗克郡(Norfolk)的四圃輪栽式農法,雖已在英國普及開來,但各地在推行時對輪作中穀類與牧草的序位及周期的時序,都是依據其具體條件酌情來定因而多有調整的。輪栽式農法的意義在於廢除休閒僅種人工牧草,這樣既可增多家畜所需飼料,也能使地力的恢復與增進從中受益。而塔爾農法之強調條播與中耕,也是為了提高工效並節省開支、從而會提高生產與經濟效益,而機械化的輪栽則是其發展的極致。
總上,可見塔爾的業績在英國科學農業發展史上應予充分肯定,稱他為最為顯著的先驅者之一,當不為過分。他所倡導的條播農法,即使在身後曾在相當一段時間裡未能普及,但他所著《馬力中耕農法》中所闡述的主要原理,確為農業革命奠定了基礎。塔爾農法的特點通常是以條播中耕來表述,但如由表及里再予深究,則可發現他是把構成農業生產技術兩大核心主體的工程技術與生物技術擬加整合,使之成為一個較為完整體系,就此他未能清晰簡要來概括,但其切實的具體工作成果是可用來作為佐證的[12]。
當今農業科學技術的研究水平,與18世紀塔爾在世時的情況已無法相比,但如日本金澤夏樹在其《亞洲農業中的肥料與機械論理——論綠色革命與英國農業革命》一文中,以巴基斯坦為例較為深入的來探討機械化與生產力相互關聯的機理,從兩者在英國當時由對立到調和的歷程的回溯,來展望亞洲的一些開發中國家未來農業變革前景與應循依道路,他提到如以塔爾農法為中核的視角來考察,他就強調有關肥料論理的研究,有充分必要應予先行、隨之適時實現機械化[13]。但具體操作在亞洲水田稻作地區,這也同樣仍是一個有待解決的課題[14]。
從這一實際問題的引申論述,再回顧本文的標題,對塔爾業績的體系化,將其以農法的架構來統攝,在我看來還是得體的。普羅賽洛將其稱之為塔爾體系(Tall system),而飯沼二郎卻依日本慣例名為“塔爾農法”。農法一詞迄今即使在日本學術界對其含義界定雖也仍有些分歧,但其要點則已被公認有了基本上的共識,即在有關農業生產技術(生產力),如按類型與發展階段來領會和掌握農業生產的結構(經營方式)[15]。有關“農法”這一範疇如是加以界定確是簡潔、明快而又能從動態的視角來考察研究發展變動中的事物。是以對農業經濟學與農業史是恰當而可用的,對農藝學的相關領域分支也是可供參據的。熊代幸雄著有《比較農法論》,他認為對農法應是從階段與類型兩個側面來掌握,而更便於領會其在時空兩者應處的地位及維度[16](dimension),在我國元朝王禎所著《農書》中則徑直謂“農法”乃“治田之法”[17]是更為簡潔具體而非虛浮難解的辭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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