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 批准單位:11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時間:2010年8月28日
  • 檔案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一
  • 施行時間:2010年8月28日
組成,提名,

組成

一、二○一二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工商、金融界 300人
專業界 300人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 300人
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的代表、鄉議局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300人
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提名

二、不少於一百五十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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