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規範

農業部印發《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規範》和《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大綱》,要求合理布局水產養殖生產,劃定禁養區、限養區和養殖區,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

近日,農業部印發《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規範》和《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大綱》,要求合理布局水產養殖生產,劃定禁養區、限養區和養殖區,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
《工作規範》規定,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等重點生態功能區,港口、航道等安全保護區等公共設施安全區域,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水體為禁養區,不得開展水產養殖。限制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和外圍保護地帶等生態功能區開展水產養殖,在限養區內進行水產養殖的應採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可根據地方法規和生態保護等實際需要確定重點湖泊水庫和近岸海域,設定重點湖泊水庫和近岸海域網箱養殖密度上限,逐步調減重點公共自然水域網箱養殖。各地要明確劃定養殖區,按照不同養殖模式分區,並標明各區域四至範圍。
《工作規範》規定,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頒布,具有法律效力。養殖水域灘涂使用管理要嚴格依據規劃開展,嚴格限制擅自改變養殖水域灘涂使用用途的行為。禁養區內的水產養殖,由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限期搬遷或關停。限養區內的水產養殖,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達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限期搬遷或關停。禁止和限制養殖區內重點生態功能區和公共設施安全區域劃定前已有的水產養殖,搬遷或關停造成養殖生產者經濟損失的應依法給予補償,並妥善安置養殖漁民生產生活。
《工作規範》要求,各地要根據本地水域灘涂承載力評價結果和水產養殖產業發展需求,形成本區域養殖水域灘涂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總體思路,合理安排產業發展空間。要將飲用水水源地、自然保護區等重要生態保護或公共安全“紅線”和“黃線”區域作為禁止或限制養殖區,設定發展底線。要穩定海水池塘和工廠化養殖,調減過密近海網箱養殖,發展外海深水網箱養殖;穩定淡水池塘養殖,調減湖泊水庫網箱圍欄養殖,發展生態養殖,支持設施養殖向工廠化循環水方向發展,發展稻田綜合種養和低洼鹽鹼地養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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