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種質資源保護項目申報指南

【發布單位】農業部
【發布文號】農財發[2006]75號
【發布日期】2006-09-06
【生效日期】2006-09-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農業部
漁業種質資源保護項目申報指南
(農財發[2006]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農業(農林、農牧)、農機、畜牧、農墾、漁業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部屬各有關單位:
政府收支分類改革將於2007年起全面實施,我部被列為2007年項目支出按經濟分類編制預算試點單位。為保證“二上”預算時按經濟分類編制項目支出預算工作的順利開展,做好2007年農業財政項目支出安排工作,我部編制了2007年農業部財政項目指南,現印發給你們,並就項目申報的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時間要求
各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該指南和《農業部財政項目支出管理暫行辦法》要求認真編報,各地主管部門要做好審核、匯總工作,並於2006年9月30日前將有關材料報送我部。部直屬事業單位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於編制2007年部門預算的通知》(農辦財[2006]51號)要求於2006年9月30日上報。
二、編制要求
2007年農業財政專項申報工作按照自下而上、逐級編制的原則,由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填寫,逐級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不得代編代報。各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項目預計支出,認真測算核定並填寫指南中的項目支出經濟分類預算明細表。
三、報送要求
各地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要統一將有關材料以財(計財)字號檔案報送,上報的財(計財)字號檔案按要求分別報送我部財務司(1份)和有關業務司局(所報份數按附屬檔案要求),其他相關材料按指南要求報送有關業務司局和單位。
二○○六年九月六日
漁業種質資源保護項目申報指南
一、項目支出目標
通過項目實施,逐步建立健全我國重要養殖種類的原良種保存、選育及示範推廣體系,有效地保護和合理地利用我國現有的水產種質資源,推動水產養殖業增長方式的轉變,促進水產養殖業可持續發展;進一步開展保護區的生態修復等工作,拯救瀕危物種,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水域生態平衡;妥善安置保護區內漁民,保護與合理開發協調發展;加大管護、巡查、救護、馴養繁殖、增殖放流及科研力度,增強人員素質,提高管理水平,有效發揮保護區的綜合功能;加強重要江河、重點湖泊及沿海重要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提高重大涉漁污染事故和生態災害防控能力,保障水產品食用安全和水生生態安全,促進我國漁業可持續發展。
二、項目篩選原則
項目支持以現有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開展原種採集、整理、保存和良種選育工作,重點支持我國重要養殖品種或出口創匯品種(按產量或產值評估)的原種保存、良種選育工作。支持重點養殖區域開展養殖證制度建設和健康養殖示範工作。
優先安排已設立保護區管理機構,有專門的管理人員,保護成效顯著的保護區,重點扶持保護對象突出、生態環境典型的保護區。
支持重要漁業水域開展生態環境常規監測、應急監測檢測;支持地方漁業主管部門開展重大漁業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支持有關科研單位開展完善漁業資源環境保護管理對策的基礎研究。
三、申報條件和經費支出範圍
(一)水產種質保存、選育和示範推廣補助項目
1、原良種保種、選育項目。
申報單位應具備保種選育必需的基礎設施、技術隊伍、儀器設備,有明確的年度目標、工作計畫、管理制度和選育技術路線,能夠完成保種或選育任務。
2、養殖證制度建設和健康養殖示範項目。
由各省(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以縣為單位組織申報。要求申報縣已經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出台了《養殖水域灘涂規劃》,規劃好養殖水域灘涂地域範圍(包括已經養殖的和待開發的養殖水域灘涂)。申報縣的規劃編制和養殖證核發等工作要求在本省(市、區)表現突出,能起到較好的示範帶動作用。
3、經費支出範圍:原良種場技術引進和技術培訓以及原種採集、原良種保存選育、良種引進和示範推廣工作,養殖證制度建設和健康養殖示範工作。
(二)水生野生動植物和水域生態系統類型自然保護區補助項目
1、申報單位的資格條件:國家級和重點省級水生野生動植物和水域生態系統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2、經費支出範圍:保護區生態修復、瀕危物種救護與放生,資源調查,相關保護設施的維修改造及宣傳工作。
(三)水生生物資源與環境養護項目
1、申報單位資格條件:全國漁業生態環境監測網路成員單位,具有漁業資源調查和監測技術基礎的科研教學單位,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2、經費支出範圍:漁業生態環境常規監測,漁業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和檢測,應急防控管理和專題研究。
四、申報數量和資金補助標準
(一)水產種質保存、選育和示範推廣補助項目
1、原良種保種選育項目。
每個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30萬元。
2、養殖證制度建設和健康養殖示範項目。
各省(市、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申報,數量不超過2個示範縣。沿海省(市、區)申報1個或2個示範縣中必須包含一個沿海縣。每個項目申報經費不超過10萬元。
(二)水生野生動植物和水域生態系統類型自然保護區補助項目
根據各地現有國家級和省級水生野生動植物及水域生態系統類型自然保護區的數量和水平,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漁業主管廳(局)組織申報,每個保護區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40萬元。
(三)水生生物資源與環境養護項目
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申報(全國漁業生態環境監測網路成員單位可向水科院申報,並由水科院匯總統一申報),每個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20萬元。
五、申報程式
各項目承擔單位,根據以上要求編制項目申報書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漁業主管廳(局),各主管單位以計字或財字號檔案報農業部(財務司1份、漁業局4份)。部直屬單位直接報農業部(財務司1份、漁業局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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