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採購與招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採購與招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採購與招標管理辦法通知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印發,本條例共18條,用於管理食品藥品採購與招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採購與招標管理辦法
  • 法規條文:共18條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食藥監辦財〔2014〕120號
總局機關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採購與招標管理辦法》已經總局2014年第10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2014年6月23日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總局採購與招標行為,加強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總局機關及直屬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從事包括信息化建設項目在內的各類工程、貨物和服務的採購與招標活動。
第三條 採購與招標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採購與招標具體工作由提出建設和採購任務的項目司局或直屬單位(下稱項目單位)負責。項目單位可根據項目內容、項目特點等實際情況,組成採購或招標工作小組。項目單位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委託總局信息中心組織信息化建設項目採購和招標工作。規劃財務司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要求,承擔總局機關固定資產及辦公用品的採購工作。項目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對採購與招標活動實施全程監督。
第五條 採購與招標一般應當委託採購或招標代理機構進行。代理機構由項目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採用直接委託、比較選擇等方式確定,並簽訂委託代理協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項目指定採購或招標代理機構。
納入國家集中採購目錄的採購項目,應當按規定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採取網上詢價、協定供貨以及定點採購等方式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代理機構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採購或招標項目相應的代理資質和相關業績;
(二)具有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在過去3年內,沒有因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的不良記錄;
(四)具備採購或招標項目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項目單位主要職責:研究確定代理機構,組織相關司局(直屬單位)提出採購需求或編制招標檔案技術部分,審核確認招標檔案,通知代理機構發布採購或招標公告,參加採購評審或開標、評標工作,審核確認評審結果(評標報告),通知代理機構公告(公示)評審結果,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審定採購契約並組織簽訂,協調解決契約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等。
第八條 代理機構主要職責:協助項目單位制定招標方案、分包建議和實施進度,編制招標檔案商務部分,整合招標檔案技術部分和商務部分並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將招標檔案報項目單位審核,發布採購或招標公告,印製和發售招標檔案,組織開標、評標、編制評標報告並將評標報告送項目單位審核,公告(公示)評審結果,發出中標通知,協助契約簽訂和執行等。
第九條 紀檢監察部門主要職責:監督代理機構選擇,監督審查招標檔案,監督評標委員抽取,監督開標、評標全過程,監督契約簽訂等程式的合法合規。

第三章 採購與招標管理
第十條 採購與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或國家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以公開招標為主。
達到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限額以上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貨物和服務的採購,必須按照法律法規進行招標。
項目單位不得將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第十一條 採購與招標活動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明確的程式進行。工程建設項目的採購與招標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其他項目的採購與招標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第十二條 因特殊情況需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其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或在項目批覆中明確;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經總局規劃財務司報財政部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採購進口產品的,項目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組織專家論證,經總局規劃財務司報財政部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 採購與招標工作完成後,項目單位應當將有關檔案、材料等存檔備案。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採購與招標過程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根據有關法律條款予以追究。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採購和招標項目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規劃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招標採購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國食藥監辦〔2006〕547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